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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问题”学生的误区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学生之所以令学校和教师头疼,令家长忧心,令社会排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在教育他们时陷入了误区而不自知。如属轻微伤,陈老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做法,一方面置“问题”学生的深层心理背景与外部环境因素于不顾,只是就事论事;另一方面更加严重损害学生的自信,使“问题”学生转化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第三节 教育“问题”学生的误区

“问题”学生之所以令学校和教师头疼,令家长忧心,令社会排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在教育他们时陷入了误区而不自知。在这方面,不乏深刻而惨痛的教训。

请看下面的几个例子。

【案例二】

在2004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应冷静处理课堂突发事件,先调查了解情况,再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左耳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老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某中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八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教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八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真的随庞某爬出学校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遍,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没见儿子放学回家,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到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大家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的尸体。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老师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规定;第三,学校的围墙没有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女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庞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

2006年5月的一天,在一所中学初二的一间教室里发生这样一件事:一贯不守纪律的学生牛某,又在课堂上与同学讲话,干扰他人学习。正在上课的王老师厉声批评他,牛某根本不听,并且与老师顶嘴,王老师气不过,便把他推出教室,双方在推拉中,都用力过大,后来便在教室里打了起来,最后在听到打闹声而赶来的其他老师的劝阻下,才平息教室里的一场师生的打架。打架结果,学生脸上出血,老师胳膊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王老师表现得极不冷静。对待一个自己十分熟悉的一贯不守纪的学生,更应该冷静想想怎样制止其违纪,且不至于造成激烈的冲突。老师的错误就与不管何病都用一味药的医生一样。不管什么样的学生在其违纪时都粗声粗语,往往适得其反,甚至让自己难堪,更无从谈教育他了。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前教育“问题”学生,存在着不少方法误区。

一、“问题”学生教育的方法误区

1.抓两头,带中间

如果一贯以好学生为典型榜样,只能使他们的问题被成绩遮蔽;如果一贯以差生为坏典型,只能加剧他们的灰色心态,导致事态更为严重;至于带中间,其实就是放任自流。

2.以罚代教

罚不是教,更不能代替教。随意罚学生,只能把“问题”学生推向不可逆转的恶性发展的边缘。

3.翻“老皇历”

这种做法,一方面置“问题”学生的深层心理背景与外部环境因素于不顾,只是就事论事;另一方面更加严重损害学生的自信,使“问题”学生转化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4.爱而不教

“问题”学生比其他学生更需要爱,但爱不等于教,过多的爱、失当的爱反而妨碍了教,有害于教。

5.虚假赞扬

赞美必须真诚、有度,有的放矢。学生自尊心的增强是取得成就的结果,并不能通过无端的虚假赞美形成。

6.先入为主

接手新生时听了原任教师介绍或看了评语鉴定等档案材料就将其当差生看待,让该生一到自己门下就抬不起头来或者先入为主地对该生来个下马威。

7.对其丧失信心

和“问题”学生谈过话,家访过,也当众批评过,但是仍然收效甚微,就认为该生是“朽木不可雕也”,继而经常当众或当家长之面数落该生的不是,恨不得“除之而后快”。

8.视“问题”学生为眼中钉肉中刺

在教育失效之后,对“问题”学生不通过调查分析便讥讽挖苦甚至侮辱、谩骂、刁难,严重伤害差生的自尊心。

9.视体罚为教育法宝

对“不好”的学生实行孤立、监管、罚作业、罚劳动等。

10.看近不看远

有些老师常用成绩来衡量学生的好与不好,看不到差生的小进步和闪光点,总拿差生的缺点与优生的优点对比,使差生失去信心和希望。

二、如何走出教育“问题”学生的误区

心理分析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精神或行为的异常表现,本质上都可以追溯到其心灵史上,特别是儿童期所受到特殊精神刺激。精神刺激就是由语言、表情、动作、姿势、态度和行为给人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或者造成其不良的情绪反应。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原理则相反,那就是用语言、表情、动作、姿势、态度和行为反方向地对对方施加心理上的影响,解决其心理上的矛盾,达到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目的。

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发展的关键时期,平时我们所谓的思想品德不是定性的问题,我们今天所面对的很多“问题”学生,究其“问题”的实质,—般都是由特殊的精神刺激或不正确的教养方法造成的行为不端,而非定型了的思想道德品质问题。定型的思想道德品质问题可以用常规的教育手段去解决,严重的也可以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甚至法律手段去解决,而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非一般的教育方式之所能,如果斥之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去对付,那也是成年人的无知或犯罪,而这正是今天我们一代教育工作者所面对的难题。如果方法得当,这个难题是能够解决好的。在此,我们为广大教师给出两条建议。

1.努力提高自身的品德素养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些对教师的称赞,本身就是对教师的极高要求。一个品德高尚的教师,他一定心胸宽广,不仅有一颗善良的心,而且有一颗宽容的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卢梭有句名言:“你要记住,在敢于担当培养一个人的任务前,自己就必须要造就成一个人,自己就必须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模范。”

2.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学生对老师的敬畏不仅是人品上的,很大程度上是对老师所拥有的知识的敬畏。因此,良好的业务素质会给老师教书育人带来很大的便利。否则,学生便不敬其师,更不会仿其师,从其师了。老师在学生面前要有一种“底气”,这种底气来自对学校教学知识的灵活把握和对自己人格魅力的信心。老师只有有了这样的专业底气,才能很好地教书育人,转化“问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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