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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信用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2-02-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从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能力和贷款者的知情度三方面约束出发,对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提高我国民间借贷信用度的个人观点和政策建议。应该说,民间借贷活动对于当地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起到积极作用。据有关部门对某市的抽样调查,民间借贷纠纷的比率达30%。首先,我们将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博弈用G表示。

马韫璐

2007119834上海财经大学应用数学系 本科生

摘要:民间借贷这种非正规金融长期活跃在农村金融市场,填补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白。笔者从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能力和贷款者的知情度三方面约束出发,对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提高我国民间借贷信用度的个人观点和政策建议。

关键字:民间借贷 信用 博弈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利率政策的影响以及区(县)域、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借贷呈现活跃态势。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我国个体工商户已达多1500万,从业人员2300多万人。一方面,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农村专业户的迅猛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信贷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另一方面,城乡居民潜藏的货币日渐增多,利率高成了诱饵,因民间借贷起而填补空缺。

应该说,民间借贷活动对于当地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起到积极作用。[1]在面临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季节性的生产资金周转需求等问题时,中小企业往往会依靠自身经济实力和诚信作担保,通过民间借贷渠道筹措资金,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提高。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增加竞争,促进当地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和机构业务创新;而且,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动员各种储蓄资源,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与效率,避免资金的闲置与低效配置。

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债务纠纷屡屡发生,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明显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国金融秩序,加大了私人资本投资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及其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所以在民间借贷中,[2]集资性借款与非法敛财难以区分,在集资初期往往无人监督,一旦借款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酿成风险后才被追究法律责任,风险极高。资金所有者多为先富起来的农民,风险意识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借贷运作不规范,

手续不够完备。放债人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群体,风险防控手段没有实质提高,放款形式大部分依然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不规范方式运作,要求提供担保和抵押贷款的比例不大。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不畅通,监控措施难以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

民间借贷行为自由度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相对于农村信用社手续烦琐,贷款调价苛刻的情况,更具有吸引力。但是由于其对放款对象没有严格的审批,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个借款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向众多的民间主体借款,容易导致过度负债,造成资不抵债,无法按期还款。

民间借贷虽然利率不一,但与银行利率相比,总体水平仍然较高,月利率一般为30%~80%,有的甚至高达200%。由于出借人一味贪图高利,忽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盲目放贷,这种行为同时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风险。据有关部门对某市的抽样调查,民间借贷纠纷的比率达30%。

二、借贷双方决策的博弈分析

(一)初步分析及前提假设

首先,我们将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博弈用G表示。博弈参与双方为借款方(用T表示)和贷款方(用L表示)。其中,借款方的策略空间为GT=(守信,失信),贷款方的策略空间为GL=(借出,不借出),我们用U表示博弈双方在某个策略组合下的得益;考虑到模型的简化,我们将效用函数作为货币收入的一个近似,即UT(守信,借出)表示借款方在守信条件下成功融入资金时,其所得的收益,同样UL(失信,借出)表示借款方在失信条件下成功融入资金时的收益。

其次,在借贷市场中,关于信用问题,我们考虑在一般稳定私人借贷利率下,约束借款方决策的影响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约束力,用O表示,主要指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等的约束;二是企业内部约束力,用I表示,主要包括企业的规模、素质和偿还能力;三是对贷款者对企业偿还程度的知情度和自身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的强弱,用K表示。

再次,上述三种约束力对于决策的影响效力不同,我们分别用EO、EI、EK表示其各自的效率,其中EO、EI、EK均小于1,大于0。

外部约束力的效率为EO,由于民间借贷存在借贷范围广、资金零散,而且借贷流程不规范的特点,所以法律上的监管成本高昂,且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所以,EO的值会较低,在此不妨设为其所占比重为XO=0.2。

内部约束力的效率为EI,借款人作为信用主体,其本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素质是一个根本性的影响因素,来自内部的约束是非常有效的,在此设其比重为XI=0.5。

贷款者对企业知情程度和自身的风险意识为EK,在出现借贷纠纷时,如果贷款方采取了必要的担保,或者法律保护措施,且政府部门能够有相关的依据来主持公道时,贷款者权利受到保护的概率会很高。其效率在内部约束力与外部约束力之间,所以不妨将比重设为XK=0.3。

另外,假设博弈双方均为完全理性人。

最后,假设在私人借贷利率为P1,银行借贷利率为P2(P1>P2)。借款金额为M,此款的预计投资收益率为λ,显然若要借贷成立的基本条件是λ>P1,三种约束力对于收益的影响为-F(EO,EI,EK),其中,F(EO,EI,EK)=M(XOEO+XIEI+XKEK)。而根据我们之前对XO,XI,XK的约定,(EO,EI,EK)=M(0.2EO+0.5EI+0.3EK)。

(二)博弈分析

首先,在O,I,K三种约束力均不存在时,借贷双方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图1

在完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即约束函数F(EO,EI,EK)=0,由画线法得此得益矩阵的纳什均衡为

(不借出,失信)。此时,两者总得益为U1=Mλ+M(1+P2)=M(λ+1+P2)。

该纳什均衡说明,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不良,以及贷款方对于借款方情况不了解时,贷款方会作出不借出的决策,而借款方也会作出不守信的选择。

其次,在O,I,K三种约束力极强的时候,借贷双方的得益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在完全约束的情况下,约束函数的值会足够大,使得所以,在该极端条件下,纳什均衡为(借出,守信),此时两者的总得益为

该纳什均衡说明,在法律法规相当健全、企业资产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方的知情度较高的时候,完全理性的条件下,贷款方会作出借出资金的选择,借款方会遵守信用,偿还贷款。这也能说明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南方出现并渐渐兴起的原因。

事实上,由于约束主观的局限性和客观的存在性,上式提到的极端情况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接下来要讨论更一般的情况。

由上式对O,I,K三种约束力的极端条件的分析可看出,策略组合的改变是由于函数F(EO,EI,EK)值的变化引起的,所以,对O,I,K非极端条件时博弈的讨论,将由M(λ-P1),Mλ-F(EO,EI,EK)两者值大小的比较展开。

观察两个值的特点,其实质就是比较MP1与F(EO,EI,EK)的大小。又由函数F(EO,EI,EK)的定义,我们需要讨论的是P1与0.2EO+0.5EI+0.3EK的大小,我们记0.2 EO+0.5EI+0.3EK为E',由之前假设得E'<1。

再次,当P1<E'时,M(λ-P1)>Mλ-F(EO,EI,EK),此时,失信是借款方的绝对下策,用严格下策消去法,得益矩阵如图3所示。

图3

此时的纳什均衡仍为(借出,守信)。即在借贷过程中,当约束力较强,并且约束的效果超过私人借贷利率时,贷款方仍会作出借出资金的选择,借款方也会遵守信用,偿还贷款。特别是,E'越大,此时的博弈会越类似于在完全约束情况下的博弈矩阵。

再其次,在P1=E'这种情况下,因为P1>>P2,所以,此时约束力和利率水平都较高,但由于E'<1的约束,则P1<1<2(1+P2)。此时,有-M(1+P2)+F(EO,EI,EK)<M(1+P2),这时的得益矩阵如图4所示:

图4

此时的纳什均衡为(不借出,失信),即在三种约束力与利率对收益的影响相同的时候,如果私人借贷利率不够高,贷款者是不会将资金借出的。

最后,当P1>E',即利率极高,已经大于三种约束力共同作用的效果时,有M(λ-P1)<Mλ-F(EO,EI,EK),此时守信成为借款方的绝对下策,得益矩阵如图5所示:

图5

下面,我们进一步比较贷款者的收益。

由之前分析知E'<1<2(1+P2),此时约束力的管制较小,又因为P2为银行利率,P1为民间借贷利率,由民间借贷的特征可知,P2<<P1,所以,E'<<P1,此时的得益矩阵如图6所示:

图6

这种情况下的纳什均衡为(不借出,失信),也就是说,即使在私人借贷利率极高的情况下,基于对于信用的三种约束力的局限性考虑,贷款方仍会作出不借出的决策。特别是,E'越小,博弈状况会逼近于之前分析的在O,I,K三种约束力均极弱时借贷双方的纳什均衡。

三、民间借贷信用问题的对策分析

由上述博弈分析,我们可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根据表1的情况,再结合之前分析得出,强大的约束力和高额的私人贷款利率均可以促使贷款人作出借出资金的决策,但对于借款人来说,强大的约束力会使其选择守信,而过高的私人借贷利率会使其作出失信的选择。

当P1值降低,E'增高时,借贷双方博弈纳什均衡会向(借出,守信)发展。所以加强约束力量和限制私人借贷利率过高,是保证民间借贷案件减少、借款者失信事件发生几率降低的最有效方法。

根据此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有关部门应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法规文件,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同时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组织形式、专业化程度、风险控制技术、监督管理、债务追索及激励约束机制等进行明确,使正常民间借贷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的发展。

其次,对民间借贷的正规合法行为要通过逐步规范引导。同时,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盲目借贷、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最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信贷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通过搭建多形式的民间融资平台,丰富民间信用体系,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公司等手段,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

四、结语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它主要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由于农村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空前活跃,

农村的非正规金融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体系在信用贷款上所提供的产品特征是不同的,民间借贷市场之所以能够在银行体系外占有一席之地,就在于它能提供与银行体系相区别的产品。在完全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借贷市场与中小企业存在合作博弈的趋向,

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从最开始的原始积累到日后的发展壮大起了重要作用。关心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宋元:关于民间借贷的博弈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1期。

2.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金融纵横》,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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