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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债务协议转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规定,借款人经出借人同意可以将借款债务转移给他人清偿。债务协议转移与债权协议转让是相反的,债权协议转让只是变更了债权人,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清偿,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即为有效债务转移。对民间借贷而言,主债务是借款本金,从债务主要是利息。

债务协议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将其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清偿的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规定,借款人经出借人同意可以将借款债务转移给他人清偿。借款债务协议转移后,第三人取代借款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借款人不再偿还借款,而出借人作为债权人不变。

债务协议转移与债权协议转让是相反的,债权协议转让只是变更了债权人,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协议转移改变了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实现债权有着直接影响,所以《合同法》规定,债务协议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把债务协议转移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清偿,以后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与第三人转移债务对出借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之所以同意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清偿,主要是因为债务转移对出借人实现债权可能更为有利,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第三人有能力清偿,这时债务转移对出借人有利而无弊;如果借款人有足够偿还借款能力而第三人无清偿债务能力,出借人就不可能同意债务转移。

民间借贷债务经出借人同意后转移,将产生以下三个法律效果:

一是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生效,新的债务人按照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向出借人履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义务;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转移部分脱离关系,出借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义务,而不能再向原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

二是借款人的抗辩权也随之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例如,借款利率超出法定最高限度,借款人本身就可以抗辩,但未提出抗辩就已转移了债务,新债务人在支付利息时也可以提出抗辩,即主张利率超出法定最高限度部分对其无效。

三是新债务人承担有关的从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除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和从债务专属于借款人外,从债务应当同时转移,如债务转移后产生的利息,应当随之转移至新债务人,新债务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

◎案情简介

原告成某某诉称:2009年6月8日,李某某的二嫂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二哥)偿还借款。原告起诉后,李某某来原告家要求原告撤诉,所欠1万元由李某某偿还,并书写了“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载明:“2009年二嫂(胡某某)借成某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李某某全权还款,日期2014年9月10日前全部还清,不再拖欠。李某某2014.6.14。”还款计划到期后,李某某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

被告李某某辩称:成某某的1万元钱是借给胡某某的,应该由胡某某偿还,被告没有借成某某的钱,所以不存在由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问题。被告对“还款计划”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还款计划”不是借条,被告写的“还款计划”是替胡某某和丈夫来协调借款怎么偿还的问题,而没说由被告偿还借款,故本案被告主体不合法。另外,成某某请求的按照银行四倍偿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胡某某向成某某借款1万元,2014年6月14日,李某某给成某某书写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全权还款,并与2014年9月10日前全部还清。此“还款计划”到期,李某某未偿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成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的答辩,“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向成某某借款,也未实际使用借款,但李某某认可其书写的“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从形式和实质上均已经具备了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移转的规定。胡某某将其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李某某并经过成某某同意,李某某作为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原债务人胡某某的全部合同义务。李某某在“还款计划”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且明确表示由其“全权还款”,足以证实双方已形成新的合同关系,由李某某取代胡某某地位,成为新债务人向成某某履行债务。故本院对成某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成某某主张李某某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依法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成某某1万元,并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律师评析

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清偿,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即为有效债务转移。债务有效转移的结果是,债务人脱离了债务,不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受让债务的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案中的李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向成某某借款,也未实际使用借款,但在胡某某对成某某负有1万元借款债务的情况下,李某某给成某某书写的“还款计划”中明确承诺替胡某某“全权还款”,胡某某未持反对意见,便被认为同意其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某清偿;成某某接受此“还款计划”,应当视其同意胡某某将借款债务转移给李某某清偿,于是,该笔借款的债务转移有效,胡某某不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而应由李某某向成某某清偿债务,因而,成某某只诉李某某而不诉胡某某。成某某如果单诉胡某某或者在诉李某某的同时也诉胡某某,则不符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对民间借贷而言,主债务是借款本金,从债务主要是利息。据此规定,除有特别约定外,在本金债务转移的同时从债务利息应当同时转移至新债务人清偿。本案中的出借人成某某与借款人胡某某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息借款,故不涉及利息随着本金同时转移的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案原告成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李某某基于胡某某与成某某未约定利息的事由,可以抗辩成某某要求支付利息,依法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李某某逾期未清偿债务,成某某主张其支付逾期利息,属于李某某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例根据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92号判决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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