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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型气候变化智库的支持保障体系及政策建议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行政办公场所应设立在现有相关政府部门或相关研究院所。在发挥政府作为气候变化科技投人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利用优惠政策、相关法规引导各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投人。推进气候变化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和机制建设,以保障智库成立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和数据平台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政府引导、媒体宣传配合、企业及公众具体行动的气候变化宣传科普活动。

2.6.5.1 政府设立型气候变化智库所需基础设施分析

智库的办公和研究场所可以通过租赁或者少量购买现有写字楼的方式实现。另外,行政办公场所应设立在现有相关政府部门或相关研究院所。科学研究和实验场所可以采取分散分布的方式,通过租赁高校或者科研单位的研究室实现。

智库设置初期,除研究所必需的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外,其他硬件设施均可通过对现有的分布在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科研资源进行整合而实现。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和高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的科研硬件资源作用,为拟建智库提供科研基础条件和信息平台。

2.6.5.2 政府设立型气候变化智库所需法律政策分析

拟建智库成立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于气候研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学科交叉性,还来自于与科研相关的运行管理和合作协调方面的困难。为保障智库的顺利建设和运行,相关的政府法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所需法律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鼓励和协调政策,引导相关政府部门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拟成立智库的工作,开展气候变化合作研究;二是需要政府出台法规,规范拟成立智库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以构建完善的领导机构、专家委员会、科研和管理部门,保证人员稳定,广泛吸引人才;三是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拟成立智库的主要经费来源和任务来源,建立智库长效工作的资金保障。

2.6.5.3 建立政府设立型气候变化智库的政策建议

(1)智库的建立应分步实施。考虑到当前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急需相关数据信息支持,由此智库建立的第一阶段应首先整合现有国内各类相关研究机构已有的研究团队和研究成果,尽快做到及时为气候谈判提供服务支持;在智库建立的第二阶段,再重点进行组织机构完善、人员扩充、研究领域拓展等工作,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科学研究和政策研究的能力。

(2)政府应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相关领域应考虑出台相关文件鼓励、统筹和协调气候变化研究合作,密切协调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和专项,以及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相关的科技资源。

(3)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建立和完善气候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的跨学科型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全球环境科技协调领导小组下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对气候变化重大科技问题的决策咨询作用和专家工作组对具体科研工作的学术带头作用。

(4)通过政策倾斜和引导,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人,加大对智库的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在发挥政府作为气候变化科技投人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利用优惠政策、相关法规引导各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投人。

(5)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吸引国内外研究组织、学者参与气候变化智库,特别是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够引领学科发展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人才加人智库。

(6)推进气候变化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和机制建设,以保障智库成立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和数据平台建设。把共享和整合作为重点,全面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科学数据平台建设,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与机制建设。

(7)通过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加强科学普及,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科学意识。有计划地开展政府引导、媒体宣传配合、企业及公众具体行动的气候变化宣传科普活动。

(8)加强与权威国际组织和知名的国外智库的交流合作,联合具有相同或类似利益诉求的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智库开展研究,并联合发布维护中国核心利益、反映合作国家关切问题的国际化研究成果,从而提升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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