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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与医生责任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患者对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为患者治病也是医生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这种医生的特权被称为“医生特殊干涉权”。医生特殊干涉权对患者权利的限制是否与患者自主原则相违背,关键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时是否必要和正确。医生特殊干涉权是一种关于限制自由的伦理观点,通常应该遵循的原则就是,不得有害于自己;不得有害于行为所涉及的他人;不得有害于社会公益。

二、 患者权利与医生责任

有相当数量的医务人员不懂得医患关系是一种协约式关系,而误解为一种“救”与“被救”的关系。实际上维系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治疗与被治疗关系的核心,是患者的选择权,也就是说,患者可以选择医疗关系。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医生有两大特权:患者病症诊疗权和医疗消费决定权。在临床实践中,病人权利与医生权利常常发生碰撞。患者常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选择权。

为此,必须加强对医生关于病人权利与自身责任的教育,自觉进行角色定位,医生切不可以施恩者自居,而应以病人健康利益的维护者自勉。

(一)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权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应有的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根据1981年第34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病人权利宣言》,并结合我国国情,确定患者的权利包括:

1.平等的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和获取健康的权利,而且是平等的。

2.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3.知情同意权。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人体检查)有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利拒绝一些诊治手段或人体检查、试验性治疗,无论是否有益于患者自己。

4.保护隐私权。患者对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病人的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或使用。

5.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生病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地免除服兵役、高空或坑道作业,以及其他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

6.诉讼权和赔偿权。患者及其家属若有足够理由,有权对医生的诊治及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因医务人员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家属有权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要求。

患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如下道德义务,以对自身的健康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责任。患者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

2.积极接受、配合诊治的义务。患者患病是没有责任的,但在求医行为发生后,接受不接受、配合不配合诊治却是有责任的。患者有责任积极接受并配合医务人员诊治、护理,文明就医。

3.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因为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遵守探视制度、卫生制度、陪护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的规定等)是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护质量的有效措施。

4.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为了提高医学科学水平,造福于人类,医务人员需要对一些疑难病、突发病进行专题研究,以探索诊治的有效办法,需要患者的协作配合;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新技术的实验和使用,都需要患者使用并提供信息;对生前未明确诊断死因的患者,医学需要尸体解剖研究时,死者的家属应给予支持;医学教育中学生临床实习,需要患者的支持和理解。

(二)医生的责任

医生的责任是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承担诊治的责任。医务人员必须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任何非医学理由,都不能推诿、限制或中断对患者的治疗。医务人员一切行为都要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和康复,这是医疗职业的特点决定的。医务人员不能因政治观点不同、个人恩怨及其他种种理由,推卸和影响为患者的诊治。

2.解除痛苦的责任。患者的痛苦有躯体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的。医生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消除患者的痛苦;要以同情心理解和体贴患者,做好心理疏导,避免不良刺激,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医生对患者的全面了解是基本职责。只有了解患者致病的诸方面因素,才能对症下药,真正解除患者的身心痛苦。

3.解释说明的责任。医生有责任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预后等有关情况。这种负责的、通俗的、简练的陈述,不仅是为了争取患者合作,使之接受治疗方案,更重要的是对患者自主权利的尊重。在解释说明时,既要让患者了解有关情况,又要避免对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不应该为使患者接受治疗方案,以及推卸诊治手段带来伤害的责任,随心所欲地任意缩小或夸大有关情况。

医生对社会的责任,是传统责任概念的延伸和发展,在强调医务人员对患者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社会负责任。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面向社会的预防保健责任。要热情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们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的能力;支持和参与卫生防疫及爱国卫生运动,对整个社会人群的健康承担责任。

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责任。要为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健、医学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积极参加提高人类遗传素质和优生、计划免疫工作,开展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重视老年人的保健及疾病的防治,使他们保持生活自理能力;尊重人的生命力自身价值和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责任。对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以及工伤、车祸等意外事故,医务人员肩负着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生命安全的重要责任。应以社会利益和民众安危为重,闻风而动,赶赴现场,尽力抢救。

4.发展医学科学的责任。为增强人民健康水平,消除疾病,医务人员需要研究新理论、新药物,开发新技术、新疗法。这是一项艰难困苦的事业,需要有献身和求实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献出毕生的精力。

一般说,医生对患者和社会的责任是统一的。为患者治病也是医生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但是,由于利益指向的基点不同,有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现代伦理学的公益论理论认为,当两个责任不能协调统一时,一般说,道德选择应该倾向于社会利益。

医生权利的确定及其实施有以下特点:

1.医患权利的整体性;

2.医生权利的独立性;

3.医生权利的适应性。

医生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实现自己意志以达到对患者尽责的目的。这种医生的特权被称为“医生特殊干涉权”。

一般说,医生权利应该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医生特殊干涉权对患者权利的限制是否与患者自主原则相违背,关键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时是否必要和正确。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和生命价值原则,与有利和无利原则,与社会公益原则发生根本冲突的时候,医生使用特殊权利干涉患者自主原则才是正确的、道德的。

医生特殊干涉权是一种关于限制自由的伦理观点,通常应该遵循的原则就是,不得有害于自己;不得有害于行为所涉及的他人;不得有害于社会公益。如限制疼痛患者使用过量吗啡,是为了防止患者药物成瘾;对某些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实施严密隔离,是为了社会的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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