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

时间:2023-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患者的权利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应该享有的利益和可以行使的权力。一旦患者发现自己的医疗护理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有权向医院及施加损害的医护人员提出批评和意见。

患者的权利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应该享有的利益和可以行使的权力。目前,我国尚无患者权利法案,但根据国际相应约定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 即患者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生存权、恢复健康和增进健康的权利。由于生命健康是公民生存的首要前提,因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危重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其中明确规定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十二个款项中,涉及侵害患者生命权的有八款。因此,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要求。

2.平等医疗护理权 指患者有权享有同样良好的医疗护理服务和基本、合理的医疗卫生资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当人患病时有权要求得到合理的医疗和护理,任何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疗护理享有权是公平的。因此,作为以照护患者为职业的护理人员,应该对所有求护的患者一视同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患者,在任何环境下坚持不歧视、无偏见地护理,自觉维护一切患者的权利。

3.知情同意权 指患者对医护人员给予自己的诊治护理方案有了解知情的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有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该项诊治护理方案的权利。

(1)患者有权在接受治疗前获知有关的详情:患者有权获知有关的诊断、治疗及预后的信息,包括特定的手术治疗、医疗上的重大危险、可能失去行为时间的长短等。当医疗处置上有重大改变,或当患者要求改变治疗时,患者也有权利得到正确的信息。只有当患者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护理方案并取得同意后,各种医疗护理计划才可执行。我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强调,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因此,护理人员在照护患者的时候,要将其疾病的性质、病情、严重程度、护理方案及其有效率、成功率、并发症、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某些不可预测的后果等信息,配合医生如实地告知患者。同时在告知过程中,护理人员要与医生配合,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及心理承受能力,做到既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又不伤害患者。

(2)人体试验的知情同意权: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也强调,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因此,医院计划执行与患者治疗有关的人体试验,必须事先告知患者详情,患者有权利参与或拒绝参加此项研究计划,不可强迫患者接受人体试验。

(3)患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患者有权利拒绝治疗,同时有权利被告知拒绝治疗的后果,医护人员也有责任向患者说明拒绝治疗后对生命健康产生的危险性。但当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或出于某种原因拒绝治疗护理并有可能会对自身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时,护理人员要协同医生耐心劝说、陈述厉害、讲明拒绝的严重后果,使患者能够接受治疗护理。

4.隐私保护权 即患者享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患者的身体,了解其生理与心理特征,对患者不愿让医疗领域之外的他人知道的有关自身信息,更应为其保密。因此,护理人员不可随便对外宣扬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不可任意将患者姓名、身体、私人事物于公共场合中公开;对患者医疗计划如有关病案的讨论、会诊、检查及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可未经同意而泄漏医疗上的秘密;不可与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与治疗。

5.监督权 即患者对医疗护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权。就护患关系讲,患者可以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从患者到医院就诊的那一刻起,患者就已经纳入了医疗服务监督者的行列,享有监督医院服务质量的权利。一旦患者发现自己的医疗护理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有权向医院及施加损害的医护人员提出批评和意见。事实上,患者的监督权行使得越好,对医院工作的促进越大。

6.服务选择权 即患者选择医护人员及医疗护理服务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行,一方面,可使患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甚至医师、护士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医院和医护人员提出了要求,不能强迫患者接受各种检查、治疗,不能强行让患者使用其不愿意使用的药品,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各种治疗方案,以便患者对方案有完整的了解,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7.免除相应社会责任权 即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合法的医疗诊断书或医疗鉴定书后,可因疾病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有权享有各种福利待遇。患者在获得相应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实际,暂时或长期免除如服兵役、献血等社会责任和义务,可免除正常工作的责任角色并可同时享有合法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发作期间可凭医疗诊断免除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这一权利符合患者身体特性及社会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8.诉讼求偿权 如发生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患者有通过正当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部门提出质疑和诉讼的权利,以及要求医方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权利。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护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9.请求回避权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公平、公开地在各级医学会主持下,按照对等的原则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鉴定委员实施鉴定。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他不信任的鉴定委员回避。从法理上讲,这进一步增强了护患双方的平等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