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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坚定铿锵的立法步伐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之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进程,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共和国坚定铿锵的立法步伐。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婚姻法;4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发命令公布该法。

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法治建设的源头环节。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2014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张德江委员长署名文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文章指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力地维护和发展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今天的立法成果来之不易,它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结果,也是正反两方面经验积淀的结果。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进程,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共和国坚定铿锵的立法步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全新起步到战胜各种困难曲折,从新时期的恢复重建到如期形成再到不断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走过了不平凡的立法历程,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新中国的定海神针

新中国建立之初,满目疮痍,百废待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的授权,全面废除旧中国法律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吸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建设的成果,迅速颁发了一批急需的重要法律,及时对各级政权建设、土地分配、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作出规范,有力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残余势力,调动了亿万工农群众和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使战乱多年的国家迅速稳定下来,迈出了依法治国的第一步。

早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规定:在人民的新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之前,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项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为依据,为解放区新生政权建设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为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依据。同时,三个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也标志着新中国立法进程的开始。

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初,是国家恢复经济秩序、城乡人民生活秩序,巩固新生政权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颁布了多部重要法律,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依法治理国家提供了基本遵循。其中五部法律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婚姻法;4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发命令公布该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它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政务院于1951年9月作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3年1月,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各大行政区也相继成立这一机构;2月,政务院发布指示,决定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全国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婚姻法很快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夫多妻制的封建婚姻制度从此一去不复返。2000多年来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中国妇女终于获得了同男子完全平等的社会地位,得到了真正的解放,这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建议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会上刘少奇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有关政策的提出依据以及土地改革应注意事项等作了说明。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依据土地改革法,到1954年各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法令、条例、决议、指示等配套文件,仅中央和大行政区一级就制定了44件。到1952年底,除若干少数民族地区暂不进行土地改革外,全国有3亿多农民分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大陆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从此宣告终结,这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又一件大事。

还有三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这五部法律,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具体化,迅速解决了全国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五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对于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充分调动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于维护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益——婚姻权,特别是维护广大妇女的利益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制定的这五部法律,是彻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真正维护全国人民特别是最基层、最普通的工人、农民、各少数民族群众、广大妇女群众最直接、最切身利益的法律,是中国历史5000年来、封建社会2000年来、鸦片战争100多年来人民革命的胜利果实,是全国人民的守护神,是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定海神针。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顺利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二)

1954年至197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行使国家立法权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一系列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为加强国家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精神和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在此前的1954年6月,我国撤销了有权拟定暂行法令、条例的大行政区建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改变了原来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的有权拟定有关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的制度。由此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立法体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决议,规定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从而第一次明确了立法解释权;决议规定审判过程中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从而第一次明确了司法解释权;对于学术性或知识性问题,决议规定由中国科学院或人民日报社商有关部门解释,但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此后,这种立法体制一直延续了24年。

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决议。国务院及其部委据此颁布了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金融、国内外贸易、劳动工资、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方面大量的行政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开始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国法制的要求。从1957年到1966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届、二届、三届全国人大,共制定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675件,为依法管理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加强法制建设的道路并不平坦,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8年多时间没有开展工作,我国的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冲击。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初期,我国的各项工作处于徘徊不前的局面,法制建设也没有实质性进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才从根本上扭转了这种局面。

(三)

1979年至1988年:

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工作得到恢复与重建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必须加强立法,使我国尽快走上法制轨道,以避免“文化大革命”悲剧的重演。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新起步,第一步就迈开了一大步,即出现了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七部法律的盛况

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在接见新华社记者时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已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完善我国法制。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彭真副委员长为主任,主持立法工作。

三个月修改制定七部法律

1979年这一年,在彭真的领导和主持下,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了七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写下了新中国立法史令人激动和难忘的一页。七部法律中,有四部是关于国家机构的法律,包括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四部法律都是1953年和1954年制定的,有一定基础,主要是进行修改完善;另两部已经有一定基础,刑法在1963年已起草出33稿,刑事诉讼法也在1963年形成草案初稿;需要创制起草的一部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文化大革命”之后百废待兴的中国法制建设而言意义重大而非凡。其中,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国家政权基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建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打开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之门。

三个月制定出七部法律,工作紧张繁重程度可想而知。时年已77岁的彭真,以坚定的信念、惊人的毅力带领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夜以继日地工作,几次累倒住院,出院后又投入紧张的工作。1979年6月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首次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6月26日,大会进入立法议程。这天下午,当彭真健步走上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主席台时,3000余名代表报以热烈的掌声。接着,他饱含激情地作了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长篇说明。彭真在说明中指出,从1979年开始,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人约束和制裁。在讲了七部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每个法律的主要内容后,彭真提出了一个严肃问题:“法律制定出来之后,能不能贯彻执行?怎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彭真强调了三个重要方面,除了“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掌握,使他们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建立“一支强大的专业的执法队伍”外,特别重申了25年前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彭真的草案说明,赢得了全场一次又一次的掌声,说明结束后,代表们的掌声经久不息。6月27日,彭真在向新闻界介绍七部法律的制定的情况时谦虚地说,中央决定我参加立法工作,很吃力。法是解决矛盾的,立法要熟悉各方面情况。我诚惶诚恐,交给的任务只好拼命干。因人承事,大家来搞。

7月1日,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创纪录地一次表决通过了这七部法律。

坚持不懈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七部法律后,彭真马上提出新的任务。他说,大会通过几部法,迈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但是今后更巨大的任务还在我们面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继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彭真对立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亲自过问,特别注意从政治上、原则上把关。他说,搞法很复杂,任务很繁重,要有苦力班子,但我自己也不偷懒。他在主持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过程中,提出许多重要思想: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他说,立法要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法就是实践证明正确的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要很好研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对制定法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向中央请示报告。1979年8月,彭真专门起草了《关于草拟或修改法律、法规应先将问题和意见报经中央批准的请示报告》。第二,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第三,立法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如果脱离实际是行不通的。他在1981年5月的民法座谈会上说,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什么是民法的母亲,就法律体系本身说是宪法,但归根结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960万平方公里的10亿人民是母亲。第四,广泛充分地发扬民主,在民主基础上集中。他说,法律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的,要欢迎不同意见,有不同意见就可以比较,可以鉴别,可以搞得好些。他常说,委员长与大家一样,也是一票,我说的话又算、又不算,对的算,不对的不算,大家不同意的不算,大家同意的算。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出一些错误。第五,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情况发展了,要及时修改。他说,经验在不断发展,有新经验,新教训,情况变了,法还是要改,不完备就补充,有了新经验,哪条不适合了,就改哪条。彭真的这些思想,对做好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1979年2月到1988年3月,我国立法工作大踏步前进。在彭真主持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了88部法律(五届41部、六届47部)、3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五届19件、六届16件),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建设发展所需的主干法律已具规模。特别重要的是,修改制定的“八二宪法”,成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根本大法。还制定了刑事的(如1979年七部法律中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民事的(如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等)、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如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1987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以及大量的经济的和行政的重要法律,包括两次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税制和改革开放方面条例的决定。

对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改进和完善

在选举制度方面,1979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若干新规定:一是,把直接选举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人民群众对本县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实行直接选举,有利于发扬民主,能把代表人民利益的人选为代表,也便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二是,确立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应多于应选名额1/2至1倍,间接选举应多于应选名额1/5至1/2。差额选举可以更好、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选出真正能够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人。

在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方面:一是,加强和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各民族、各地方、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太少了不行,但一般每年开一次会,不便于经常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加强和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质上成为了代表各方面的常务代表,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开会,及时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此,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做的好处,从职责上讲,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不宜兼职;从时间精力上讲,不兼职可以集中精力把常委会的工作做好。二是,增加常设的专门委员会。1982年前,全国人大只有两个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即法案委员会和民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只在开大会时活动。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能够更加符合实际。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前地方各级人大都没有常委会,而是由人民委员会也就是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职权。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82年宪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

1988年至1993年:

加快经济立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1988年4月,万里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改革和开放是使国家兴旺发达、人民文明富裕的必由之路。本届人大必须把保证和促进改革作为自己首要职责。在1992年6月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万里说,通过传达学习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全党全民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都在努力加快改革开放,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快、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就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重要任务。我们应当认识到加快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责任感,用法律手段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把制定有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重点,成为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先后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作了修改,对公司法、农业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七届全国人大赋予深圳特区地方立法权

在深圳建设经济特区,是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提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国家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深圳的改革开放首先遇到的是大量的法律问题,提出希望全国人大授予一定立法权的要求。1989年3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议案的说明。4月4日,大会闭幕会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决定。1990年12月,深圳市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法规,为深圳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为制定国家相关法律积累了经验。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是七届全国人大的重大历史贡献。我们应当铭记。

(五)

1993年至1998年:

为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努力

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的五年中,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决定草案129个,通过118个,力度是空前的。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之前的1992年12月4日,乔石在首都纪念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党中央提出要在90年代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后再用20年时间,使这一体制更加定型和完善。为此,我们要在90年代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并随着新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定型,使法律体系相应地完善和定型。这是一项繁重而又紧迫的任务。

把经济立法作为首要任务

1993年3月,乔石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说,八届全国人大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尽快制定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要力争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4月1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乔石强调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4月中旬,乔石从广东考察回来后多次强调,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工作。他指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法制建设在相当程度上还落后于实践,市场经济的许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如不加快立法步伐,差距会更大。7月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乔石指出,本届任期内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这个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要靠我们自己探索;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同样没有现成的模式,也要靠我们自己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包含的内容广泛,需要制定的法律很多。就目前情况看,急需出台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一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法律;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

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

八届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任期伊始,在制定了两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基础上,第一次组织编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多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52件,其中列入第一类即本届内保证审议的法律草案115件,列入第二类即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37件。第一类115件法律草案中,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53件,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机构方面的立法项目25件,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保方面的立法项目16件,属于刑事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项目11件,属于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10件。

为落实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起草法律的指导和协调。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积极参与,同时重视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经济立法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在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85件法律、3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占多数。如,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

其他方面立法也有重要进展

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由原192条增至452条,成为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改补充,进一步肯定、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制度;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在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国家治理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轨道提供了保障。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八届全国人大作出的重大历史贡献。我们同样应当铭记。

(六)

1998年至2003年:

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这一历史性的任务首先落在了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肩上。1998年3月19日,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的五年,是跨世纪的五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我们所依的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我们所要治的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艰巨、复杂、长期的历史进程,贯穿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脚踏实地向前推进。他强调,建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党对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适应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行政立法;还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法律。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把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立法工作目标后,即组织力量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特征,明确建设这个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经广泛研究探讨、综合各方意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2001年3月9日,李鹏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部门划分,较好地概括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基本上符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以及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也大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立法工作的方便,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工作的变化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入进行相应调整,以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需要提及的是,此后的2010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如期形成之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体系的层次和部门划分作了调整:为体现宪法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统帅作用,将宪法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层次中分离出来,居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层次之上;与此相适应,不宜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作为部门法对待,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调整为“宪法相关法”部门,即在宪法之下,将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稳妥处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范问题

自2000年起,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倒计时。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题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的讲座,李鹏在讲座后发表讲话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抓紧修订和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任务极其紧迫、繁重,要高度重视,加紧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和世贸组织的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清理、修改,抓紧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还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条款,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特别是要保障国家的经济命脉始终控制在政府手里,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提高竞争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精力对法律进行梳理,先后对专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批法律及时进行修改,比较稳妥地处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问题。

制定立法法

1998年4月7日,李鹏在听取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工作汇报后提出,应该制定立法法,规范立法工作。他说,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国务院和地方可先用法规、规章的形式,为人大制定法律打基础。法律可以由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和军委提出,也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重要的是把人大的立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年10月2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讲座。讲座后,李鹏讲话说,换届以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立法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今后还要注意解决几个问题:第一,进一步划清立法权限。逐步明确哪些事项由中央统一立法,哪些事项由地方制定法规;哪些事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哪些事项由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第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继续完善法律草案的拟定、提出、审议、表决程序,加强各专门委员会拟定、修改、审议法律草案的功能。进一步处理好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第三,围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总目标,抓紧制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便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1999年10月18日,李鹏主持委员长会议,会上讨论了制定立法法的有关情况。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介绍说,立法法起草从1993年启动,搞了6年,这期间曾经两次大范围地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现在形成了一个可以提请审议的稿子。

据《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记载,1999年12月9日,中央开会,讨论了立法法草案,并原则同意。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将立法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00年3月9日,九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了立法法草案的说明。经过认真审议,3月15日,获得大会通过。立法法的制定,把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解释、法律适用、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对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通过113件。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起草了监督法草案,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的监督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方面,制定和修改了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在社会事业方面,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修改了工会法等。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等。在2003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鹏宣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七)

2003年至2013年:

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2003年3月18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提出,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抓紧出台“支架性”法律

物权法就是典型一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即将物权法的制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立法计划。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审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6次审议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截至8月20日,共收到了11543件立法建议,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提出了意见。9月26日,吴邦国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吸收常委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日趋成熟。为此,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物权法获得通过。物权法的制定,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为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作为重点,相继完成了一批重要立法项目: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2000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城乡统一税制迈出重要一步;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意义十分重大,这也是十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应当铭记。

制定监督法

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项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和程序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开始工作,就把制定监督法作为工作重点,在七、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审议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反复调研,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2003年3月,吴邦国亲自调阅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法草案的相关材料,并就如何做好修改监督法草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制定好监督法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共九章、48条,包括: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修改选举法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为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适当修改选举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改革开放后,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1982年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与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与自治州、县一样,统一修改为41。1995年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同时各级人大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经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选举法的修改,研究整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组成调研组,先后到8个省区市调研,并召开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重点听取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009年10月、12月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10年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选举法修正案说明。王兆国指出,按照“三个平等”即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选举法修正案还对其他一些重要内容作出修改。选举法修正案经过代表们的认真审议,3月1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加强民生立法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2006年6月,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7年一年内,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此后的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改等。

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吴邦国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它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它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最重要的经验有五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始终坚持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开展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

吴邦国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已经十分完美,可以一成不变。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八)

2013年以来: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新步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2013年3月17日,刚刚当选的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我们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质量,保证通过的法律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开展精细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

张德江委员长多次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按照这个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紧紧抓在手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旅游法就开了个好头。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旅游法草案。虽是第三审,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认真审议,踊跃发言,有110人针对81个条款发表了上百条意见。据此,草案又作了40余处修改,比如对广大旅游者反映最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另行付费等问题予以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该法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当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实施效果好。众多媒体反映,旅游法对旅游团费的理性回归发挥了效应,对强制购物、隐性消费等现象进行了强力遏制,旅游市场的清洁度得到提升。各地统计,经过黄金周的“大考”,旅游法的实施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张德江委员长深入进行立法调研,为精细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作出表率。2013年5月30日至6月1日,他就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到广东调研。此前,我国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暴露出特种设备在运营、监管上存在诸多问题,引发群众担忧。为此,张德江专程来到华南地区最大、全国电梯产量名列前茅的电梯制造服务供应商——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深入车间,了解生产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在随后召开的由专家学者、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上,就特种设备安全立法面临的许多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在广东调研期间,张德江委员长强调,现在有些法律规定,看上去都是对的,但太原则、太抽象,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较差,实际上不解决什么问题。他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题。法律制定后要实施,要得到全社会的一体遵循。如果立法质量不高,法律规定得过于抽象、空泛,甚至漏洞较多,不仅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更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6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就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草案条文从最初的65条增加到了101条,所增条款多为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可操作性强的内容,比如对电梯安全问题,从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到维护保养以及投入使用后跟踪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处置程序等各个环节细化了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按照张德江的要求,这部法律草案提交表决前首次增加了立法前评估环节。受邀参加评估会的17位与会人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代表,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内容、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了评估,取得了良好效果。从此,坚持立法前评估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确保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成为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

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张德江委员长在发表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指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同时,事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新课题新要求。我国立法工作今天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准更高了,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各项工作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张德江强调,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宪法又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贯彻和体现。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方针政策、活动准则等,需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相互衔接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贯彻来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中国烈士纪念日、国家宪法日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作出了重大新贡献。

笔者记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两次会议的一些情况。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是2014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说明中说,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烈讨论一致赞成,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决定草案。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以及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着装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2016年2月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在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并监誓下,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等郑重宣读誓词。这是让人们难以忘怀的一刻。

修改立法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修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沟通协商、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第十二次会议再审,并由中国人大网两次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2015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李建国副委员长作说明,指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修改主要围绕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作出如下规定:(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共284个设区的市。立法法修改前,有49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修改后,其他235个设区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此外,修改决定还同时赋予自治州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4)对规章的权限进行规范。(5)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7)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和监督司法解释等。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反间谍法,废止了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依法确立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国家安全相关制度,有利于发挥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决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务的职能,领导、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保党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为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新贡献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从立法上保障党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举措得到落实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十三五”目标任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在推动创新发展方面,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等体制机制,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形成先制定民法总则,再对民事法律进行整合的“两步走”工作思路;制定一系列单行税法、资产评估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等,修改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铁路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推动协调发展方面,为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同步提升提供法治保障。通过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加快网络安全法立法进程,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制度,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抓紧制定发展规划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保护法、粮食法、国防交通法等,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测绘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等。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加快建立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适时制定资源税法、海洋基本法、能源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推动开放发展方面,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的涉外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加快制定关税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在推动共享发展方面,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方面的立法。比如,已通过的慈善法,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实现共享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规范。今后将适时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矿山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迈出更加坚定的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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