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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及发展趋势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01年“保护的责任”概念产生以来,围绕它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保护的责任”的相关文本已多达11个,其中包括4个基础性文件,7个实施性文件。一方面,联合国正在不断丰富和深化“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内涵,并试图提升其国际法地位。美法英等西方大国是“保护的责任”的坚定支持者,并直接参与了对利比亚的军事打击。

“冷战”结束之初,随着战略竞争对手的消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强势的姿态推行其人权外交,并使国际干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给自己干预他国的行动提供依据,西方提出了“新干涉主义”的理论主张,并以此为旗号介入地区冲突和相关国家的内部事务。1999年科索沃事件后,“新干涉主义”的推行受到严重的批评。为了解决国际社会在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采纳了由西方国家首倡的“保护的责任”的理念以替代“新干涉主义”,并试图将其发展为新世纪国际社会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新规范。

自2001年“保护的责任”概念产生以来,围绕它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保护的责任”的相关文本已多达11个,其中包括4个基础性文件,7个实施性文件。[41]尤其是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最终成果文件重点关注“保护的责任”,让这一理念得到了150多个国家的认可。近几年来,“保护的责任”开始被西方大国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之中,其突出表现为2011年以来美法等西方大国对利比亚、科特迪瓦、马里和中非共和国等国家进行的军事干预。特别是2011年3月至10月以美、英、法等为首的北约国家在取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后对利比亚采取了联合干预行动,这次行动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保护的责任”理念的首次实践。自利比亚战争后,“保护的责任”真正实现了从理论上的探讨到实践中的运用,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方面,联合国正在不断丰富和深化“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内涵,并试图提升其国际法地位。前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是“保护的责任”理念的坚定支持者,虽然自利比亚战争后“保护的责任”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批判,但他仍然坚持每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做出一份与“保护的责任”有关的报告。2009年《履行保护的责任》是他第一次做的有关于这一主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保护的责任”的“三大支柱”,即“国家保护的责任”“国际援助和能力建设”“及时果断的反应”,实际上是与“保护的责任”的三个责任要素——预防的责任、重建的责任和反应的责任一一相对应的。2010年的报告以“预警、评估及保护责任”为主题,而2011年的报告重点关注了区域和次区域安排对履行“保护的责任”的作用。2012年他针对第三个支柱所做的《保护的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审议了三个支柱间的关系,认为应当将三大支柱联系起来构成反应的多种实施战略,但他建议不要过度强调预防和回应工作间的区别。另外,该报告还考察了所采用的、以《宪章》为基础的工具和迄今已利用的伙伴关系,强调会员国之间以负责任地进行保护的方式进行合作是“保护的责任”成功实施的关键。[42]2013年他针对第一个支柱所做的《保护的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重点关注了各国有责任保护和预防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及其煽动活动,报告评估了肇因及违法行为的起因和发展,并审查了各国防止这些暴行罪行可以采取诸如建设国家复原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建立伙伴关系等各种结构措施和行动措施。[43]2014年他针对第二个支柱所做的《履行我们的集体责任:国际援助与保护责任》在核心部分详细介绍了第二支柱方面提供支持的三个主要形式,即鼓励、能力建设和保护援助,并指出国家、区域和国际行为体应遵循哪些原则和方法能够有助于推动履行协助的责任。[44]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告也反映了联合国越来越重视“保护的责任”,并赋予其越来越高的地位。在2012年的报告中,潘基文提到“现在,推行这一概念的时机已经成熟”。而2014年以来,保护的责任原则已成“全世界脆弱群体免遭最严重国际罪行和违法行为之害所提供保障的核心组成部分”。[45]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的责任”的实施问题的分歧正在逐步加大,并且影响到一些地区冲突的解决。在利比亚干预问题上,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呈现不同的立场。美法英等西方大国是“保护的责任”的坚定支持者,并直接参与了对利比亚的军事打击。加里斯·埃文斯(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报告主要起草人)就声称对利比亚的干预是“‘保护的责任’理念正确付诸实践的典型案例”[46]。潘基文作为联合国秘书长也表示对利比亚的干预“可以表明‘保护的责任’成功达到了目的”[47]。而在西方大国主导的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干预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转为强硬。在潘基文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提到,“一些会员国辩称,人们并没有给非胁迫性措施以足够时间,来证明其在利比亚的结果。其他会员国表示,那些负责执行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者,超出了安理会的授权”。这实际上反映了非盟和东盟等对“保护的责任”的广泛质疑,而该报告所做的回应是“国际社会应当考虑到这些会员国所表示的关切”[48]。当前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的责任”的最大分歧是要不要以干预利比亚的相同方式来解决其他地区的冲突问题。叙利亚危机是目前双方关注的一个焦点。美、英等西方大国主张应运用“保护的责任”对叙利亚危机进行干预,而中国与俄罗斯联手在安理会多次否决了针对叙利亚的提案,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多次相关投票中,中国、俄罗斯和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明确表达了反对的立场。国际社会的严重分歧表明叙利亚危机已经不太可能复制西方大国干预利比亚的模式,“保护的责任”似乎已经陷入困境。[49]然而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当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其他的人道主义干预规范能替代“保护的责任”,因此构建和完善“保护的责任”的制度体系成为国际社会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东盟国家多数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过被西方大国殖民或半殖民的历史,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纷纷独立时坚决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然而在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众多东盟国家却认可了含有外部干预内容的“保护的责任”理念。许多学者试图构建本土化的框架(localization framework)来解释这一现象,并积极探索东盟如何在该区域构建“保护的责任”制度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50]基于东盟国家的历史与现实,在该区域“保护的责任”制度的构建的确有其必要。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有不同利益的考量,东盟“保护的责任”制度的构建存在不小的障碍。然而,东盟现有框架内部结构已有一些积极因素来促进其区域保护的责任制度生成可能性。尤其是东盟作为“看门人”逐渐成为其地理范围内“保护的责任”实施的有效监督者、评判者甚至是执行者。东盟“保护的责任”制度的构建需要从长远来考虑,特别是注重东盟与联合国、各国政府和民间组织等主体的多层次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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