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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加快了欧美现代大公司发展的步伐。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开创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领域,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进入了真正的发展时期。霍华德·R·鲍恩因此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

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加快了欧美现代大公司发展的步伐。大型公司的数量急剧增长,这不仅引发了市场竞争,同时,大型公司所形成的两权分离特征、代理阶层控制现象,及其不断增强的对国内、国际的重大影响力,使人们更多地思考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层面的道德和责任问题,即探讨除股东价值最大化之外的其他目标和义务。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斯摩尔在《美国社会学杂志》第一卷中提出“不仅政府机构,私人企业也担负着公众期望”。这一看法反映了当时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人对大公司的极大关切,包括对这些大型经济组织快速增长后所拥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担忧,开始意识到有必要赋予这些经济组织对公众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在对美国现代公司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美国学者J·莫里斯·克拉克(John Maurice Clark)于1916年提出“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

1923年,欧利文·谢尔顿在美国进行企业管理考察时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谢尔顿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但此后的经济大萧条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冲淡了人们对此的关注。20世纪50年代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也继续发展和扩大。1953年,霍华德·R·鲍恩在其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定义,即“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开创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领域,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进入了真正的发展时期。霍华德·R·鲍恩因此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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