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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概念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司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概念在西方公司伦理学和管理伦理学著作中,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极广,因而也是歧义较多的一个概念。可见,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已得到了高层管理者的认同。这样奠定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观念的基础。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概念

在西方公司伦理学和管理伦理学著作中,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极广,因而也是歧义较多的一个概念。较为流行的说法有:“只是创造利润”、“不仅创造利润”、“是自愿的活动”、“关心更大的社会系统”、“社会敏感”等。有关定义可分为两类,斯蒂芬·罗宾斯(S.P.Robbins)称之为古典观和社会经济观。

(一)古典观

古典观的最重要倡导者是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弗里德曼认为,今天大部分经营者是职业经营者,他们并不拥有他们所经营的公司,他们是雇员,对股东负责。因此,经理的主要责任就是按股东的利益来开展经营业务,那么股东的利益是什么呢?弗里德曼指出,是财务收益率。

根据弗里德曼的观点,当经营者将公司的资源用于“社会产品”时,可能会破坏市场机制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生产社会产品,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的再分配。有人必须要为这种再分配付出代价。如果公司的社会行为降低了利润和股息,那么股东将遭受损失;如果通过降低工资来消化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成本,那么雇员将遭受损失;如果用提价来补偿社会责任行为,那么消费者将受到损失。最后,如果市场不接受更高的价格,销售额下降,那么公司也就不能生存。结果,公司的全部组成要素都将遭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弗里德曼指出:当职业管理者追求利润以外的目标时,他们实际上是将自己置于非选举产生的政策制定者的地位,而经营者并不具有制定公共政策的专长。

(二)社会经济观

针对古典观的观点,社会经济观明确主张公司应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持社会经济观观点的学者认为:时代的变化使公众对公司的社会预期发生了变化,而公司的法律形式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在美国,公司要经过州政府许可才能成立和经营,同样,政府也有权解散公司。因此,公司已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了,而必须对建立和维持它们更大的社会负责。

在社会经济观论者看来,管理者应该关心长期的资本收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他们必须以合乎伦理的经营者来增进社会福利,他们必须对公司所在社区负责,资助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社会经济观的支持者还认为,古典观只了解现实的表面。在现代,公司已不仅仅是经济组织,它们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即为公司的自身利益而影响社会的政治进程。在有些国家,社会接受甚至鼓励公司参与社会的政治法律进程。总之,公司与社会是相互影响的。

圣加·L·霍姆斯(Sandra L.Holmes)曾就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后的可能结果询问了美国560家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结果见表5-1所示。

表5-1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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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管理者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比较积极,多数人认为履行社会责任能产生许多正面的结果,而反面结果较少。可见,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已得到了高层管理者的认同。

在西方公司界及管理学界看来,公司必须承担为股东谋取利益之外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共识,波斯特等在其所著《公司与社会》一书中,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根据波斯特考察,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起源的时间是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在美国,公司因规模和权力急剧扩张,并因社会犯罪和垄断而开始受到攻击。批评者试图通过立法,即建立银行和保护消费者法律来限制公司的影响力。为了缓解社会的压力,一些有远见的公司经理提出,公司应该运用它们的力量和影响去服务于广泛的社会目标,而不仅仅是追求利润。在此情形下,一些大公司的领导人开始资助慈善事业。他们拿出大量财富,捐献给教育和慈善机构。例如,大汽车商亨利·福特就为公司的员工设立了一些改善健康的项目,大公司的领导者开始意识到公司对社会负有责任。

关于公司应在社会中扩大自己角色的观念,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形成了20世纪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两个初始原则——慈善原则和服务原则。这样奠定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观念的基础。

(三)慈善原则

关于慈善原则,波斯特指出,社会中富有的成员应该施善济穷乃是一个古老的观念,各种宗教都有关于施善的信条。在现代社会,许多富有者都出资建立公共图书馆,赞助教育,或建立各种基金支持一些社会团体。所有这些,都源于施善原则。对社会有困难的成员提供帮助,在20世纪最初的20年显得极为重要。当时,没有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养老院,没有失业救济。因而,当富有的实业家开始以某种方式帮助穷人、弱者时,他们便确定了一种原则,这就是为改进社会福利而担负起责任。

(四)服务原则

波斯特指出,关于服务原则,许多公司经理视自己为社会服务人员或受托人,他们为一般的公众利益工作。虽然他们所经营的公司属于私人所有,因而必须全力为股东创造利润,但公司是受专业管理者鼓励和指导的,而这些管理者坚信,他们有责任使每一个人从公司活动中受益。根据这一观点,公司经理层实际上被放在公众信任的位置上,他们以必要的方式控制着可以影响公众的巨大资源。由于这种影响,公司经理层便肩负着一种责任,这就是运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为社会总体而不仅仅为股东谋取福利。因此,公司经理是社会的服务员或受托人,他们被期望在决策方面能够有责任去行动。

在上述观念的基础上产生了现代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波斯特指出,根据这一理论,公司经理层要有处理与公司所有相关者关系的技巧或能力。如果他们不具备这一点,公司就不可能有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更不能被公众视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而接受。

以上两个原则——慈善原则和服务原则,构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观念的原始含义,它们的进一步发展,便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现代形式。波斯特通过表5-2展示了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现代发展。

表5-2 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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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P·罗宾斯(S.P.Robbins)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需要的、公司为谋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2]。他将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以及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三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一个公司只要履行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道德责任,它要求公司分清是非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与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概念相比,社会响应则是指一个公司适应变化的社会状况的能力。关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和社会响应的关系,罗宾斯以图5-1及表5-3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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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公司参与社会的程度

表5-3 社会责任与社会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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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宾斯在其《管理学》中,描绘了一个公司社会责任扩展的四阶段模型,试图对这一问题给予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说明。该模型如图5-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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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公司社会责任扩展

罗宾斯认为,作为一个管理者,在追求社会目标方面,即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其所做的一切取决于管理者认为应对哪些人负责任,也就是取决于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处在第一阶段的管理者,将通过寻求使成本最低和使利润最大来提高股东的利益。在第二阶段上,管理者将承认他们对雇员的责任,并集中注意力于人力资源管理,因为他们想获得、保留和激励优秀的雇员。为此,他们会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扩大雇员的权利和增加工作保障。在第三阶段上,管理者会扩展其管理目标,注意公平的价格、高质量的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良好的供应商关系等等。处于此阶段的管理者,已经意识到他们只有通过间接地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才能履行对股东们的责任。在第四阶段上,管理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同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经济观的定义相一致。在本阶段上,管理者将其经营的事业视为公众财产,因而对社会整体负责,对提高公众利益负责。承担这样的责任意味着管理者积极促进社会公正、保护环境、支持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即使这样的活动对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管理者的态度也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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