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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社会责任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三鹿奶粉一案更是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思考。二者统一存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因此,《公司法》中保护职工利益的特别规定属于公司法层面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混乱。把企业对投资人和政府的责任实现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当中有随意扩大企业社会责任之嫌。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杨英芬

近年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三鹿奶粉一案更是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思考。当前,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什么内容的社会责任,通过什么方式来承担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梳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属性及特征,推导出应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得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项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它不同于权利义务对等机制下的义务,它是没有明确对应权利主体的义务。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相结合来实现。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的背景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思想,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哈佛大学的爱伯施塔特曾引述亚里士多德的原话来说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渊源:“在一个治理很好的社会中,……公民不能过着匠人或商人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毫无高尚可言,并且也有损于人格的完善。”在古希腊时代,社会重视社区利益并压制逐利行为,商人迫于社区的压力而采取回报社会的行为可称是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然而,作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是源于二十世纪初的欧美地区,由于受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资本家们盲目追逐私利,很少关心增加企业利润以外的事情,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题,结果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安全、严重环境污染、造成社会贫富悬殊等,尤其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起来。这就使西方国家政府及社会公众不得不开始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即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从而产生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赚钱行善”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通俗理解。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有属性

根据法学的基本理论,“责任”一词,包含两方面的语义一是关系责任,二是方式责任。关系责任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方式责任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从上文企业社会责任的语义分析中我们就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实际就是企业的义务,尽管违反这个义务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的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但是依据各国学者的一致理解,后者并未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范畴。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指的是“义务”。此外,我国法学界还将义务视为积极责任,将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否定性后果看作消极责任,若以这种划分方法来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它显然又是一种积极责任。

但与此同时,企业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义务。二者统一存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三、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及其缺陷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层面上的实现有以下方面:

第一,对投资人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以上法律条文不难看出企业为股东营利是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而且企业如果经营不善影响到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雇员责任的实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与此同时,《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利益,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也有相关的规定,但《公司法》对此所作的特别规定显然更有利于公司职工利益的实现。因此,《公司法》中保护职工利益的特别规定属于公司法层面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对消费者责任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均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采用了惩罚性的赔偿措施,强制各商家承担欺诈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我国消费环境的安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到七十二条也规定了惩罚性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层面上的缺陷有: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混乱。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发展、更新的体系,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也不是一个漫无边际的概念范畴。把企业对投资人和政府的责任实现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当中有随意扩大企业社会责任之嫌。我们知道企业是由投资人出资设立的,其目的就是通过企业这种组织方式对投资人利益的实现,股东利益的维护或者说对股东负责是企业最基本的功能,属于企业对投资人责任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企业应该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企业对政府的责任是一个几乎不存在争议的责任,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的要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对国家或政府负担各种责任。

(二)道德层面上的实现及缺陷

目前,国外以税收优惠和政策性优惠对企业积极进行慈善捐助取得了很好的引导性作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还远远不够。5.12汶川大地震是我国的一次重大灾难,在地震发生后的抗震救灾活动中绝大多数企业都选择以捐赠的方式对灾区进行支援。例如,国企中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捐款都超过了一亿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国家电网等大型国企捐款都超过两亿元。台湾的台塑集团捐款一亿元人民币,香港的雅居乐公司捐款逾一亿港币。私人企业中的加多宝集团(王老吉)捐款也达到一亿元,一时间声名大振。比较负面的例子,要数一些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如万科房地产企业。由于一些外资企业捐款力度达不到民众的期望,网络上便流传起一个所谓的“国际铁公鸡排行榜”,该榜将三星、可口可乐、肯德基、麦当劳、诺基亚、LV、大金、宝洁、摩托罗拉等外资企业列入其中,并呼吁大家转发,结果导致许多人对这些外资企业产生抵制情绪,纷纷指责这些外资企业的“吝啬”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许多公司都

逐渐将中国作为其产品的重要消费市场,从中国消费者那里赚取了巨大利润,而中国的传统文化讲究“患难见真情”,在地震巨灾面前,每个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便成为人们决定对其产品好恶的重要评判标准,这又将影响到公司的社会形象和股票价格,从而对于企业的营利水平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途径

(一)法律层面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然而该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极差,究其原因是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责任对象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被任意扩大或缩小。长此以往将会有重复“企业办社会”或企业恶意逃避社会责任的危险,因此,我国企业立法应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责任对象。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开放的并不断发展的概念系统,但是它也不是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容的大伞。

(二)道德层面的完善

建立非政府组织监督机构。从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来看,我国企业行会组织的作用还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这一组织的巨大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掘潜力。若能有效利用行会这个企业间的联盟组织来对公司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机关的负担。并且公司等企业普遍很在意行会的意见,因为作为一个团体组织,行会的决定往往是同行企业间利益的共同指向,如果未达到行会的规定,会面临着被同行排挤甚至退出本行业的危险。所以,在政府引导行会的前提下利用行会这个撒手锏能够对企业的行为产生更实际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有力的保障。

当前,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什么内容的社会责任,通过什么方式来承担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有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应该完全按照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还有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是道义责任,是否履行和如何履行完全由企业自愿决定。通过我国现有企业立法,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而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项法律原则。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得出企业社会责任是—项法律义务利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它不同于权利义务对等机制下的义务,它是没有明确对应权利主体的义务。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相结合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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