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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同方式解决国际经济商务纠纷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该省政府请求国家电力公司支持。该省政府、省电力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事的圆满解决十分感谢。依照合同约定,中方扣取了ABB公司提供合同保证金2000余万美元。经多次仲裁庭开庭审理,初步结论为中方违约,需向对方多支付1亿元左右的违约金。在裁定书下达前,该省电力公司得知不利,向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紧急书面报告,并希望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此案公平解决,以维护中方电力企业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外资涌入中国,电力行业也不例外。发电领域放开,多家办电,包括我国经济组织对中国电力投资办电,对中国解决缺电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一些地区和单位只注重外资引进利用,忽略法律风险论证与防范,之后在电力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若处理不好,不但中方企业、地方经济、中央财政受到严重损失,也影响国家政策的严肃性。我在职期间,除了积极参与外资处论证,接待来访有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来华团组的法律咨询,也受有关方面的邀请解决一些具有国际性质的经济、商务、法律纠纷。其中我记忆最深的是:某电厂上网电价、发电小时数合同条款纠纷、某省某电厂基建工期拖期和发电设备质量纠纷、某电厂电费纠纷等。

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法律严肃性、维护中国电力企业良好形象,对不同的纠纷程度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使当事人均能接受处理结果。

——用协商办法解决某省某电厂上网电价与发电小时数纠纷。该省电厂是该省政府与多国多家银行合资建设的电厂,合同期限25年。受当时错误思潮影响,该省政府承诺上网电价高,发电小时数几乎满发。电厂建成后,各种原因造成不能满足合同条款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该省每年将支付外方10多亿元的赔偿费用,直接影响了省财政收支。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与外方代表会谈修改不符合实际的合同条款均未获成功,直至外方不再理会中方的邀请,无法进行协商。而且,有关国家的政府、议员等,通过外交方式逼迫中方履约。

该省政府汇集省内各方面法律专家和国家机关、大学教授、律师研讨解决办法,其结果一致认为,合同依法成立,政府承诺,外方不同意修改合同,中方难以作为;如果通过诉讼或国际仲裁法律程序也是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再加上外国政治、外交压力,难以实现省政府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省政府请求国家电力公司支持。经公司领导推荐,我赴该省帮助解决此事。我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介绍案情和意见后,深感此事解决的最好方法还是协商,修改合同条款。针对外方不愿与省政府谈判协商的强硬态度,我向该省政府领导提出了“六字诀”,并将每字的含义、做法作了解释,如果操作得好、保密工作做得好,外方一定会积极主动与中方进行协商,有利于中方利益的保护。

该省政府采纳了我的建议。果然,此事依我所料,外方主动积极找中方协商,双方经过半年的反复协商,修改了不切实际的高额电价和高发电小时数的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该省的经济权益,使双方都有获利,可以说是双赢。该省政府、省电力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事的圆满解决十分感谢。不仅解决了每年支付十多亿元违约赔偿金,而且,高额电价降至合理程度,每度电少支付上网电价0.20元以上,更为可观的是发电小时数也降至科学合理水平。事后该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十分感谢,所以,这场纠纷给我留下的印象非常深刻。

——用调解办法,解决某省电厂与ABB公司工程承包纠纷。该电厂由ABB公司提供设备并承包安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拖期一年多。依照合同约定,中方扣取了ABB公司提供合同保证金2000余万美元。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中方认为ABB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合格,造成拖期违约责任;ABB公司则认为中方供应的煤炭不合格,不符合设备设计要求,造成多次调试,使工期拖期,双方各不相让。我一度受该省电力公司邀请作为本案中方代表进行谈判协商,但均无结果。双方也曾提出此案提交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但双方也共同认为此案仲裁时间长、费用高、不值得。经过各方协商和有关人士斡旋,最后一致同意将此纠纷委托双方都信任的我进行调解解决。

因我对此案各方过错、事实比较清楚,提出的调解方案也符合实际,双方都能接受。于是在我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使此案得以最终解决。其结果双方都很满意,而且双方都认为自己一方胜了。随之我的声望在国际上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挽救某省电厂电费结算纠纷仲裁败诉案。某省电力公司与外方某公司合作电厂电费结算中发生纠纷,依合同约定,双方向国家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经多次仲裁庭开庭审理,初步结论为中方违约,需向对方多支付1亿元左右的违约金。在裁定书下达前,该省电力公司得知不利,向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紧急书面报告,并希望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此案公平解决,以维护中方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经了解,仲裁委及仲裁员、律师对涉电案件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够了解,对有关电力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的了解也不够全面,造成裁定结果对中方十分不利。而这时,作为国家电力公司总部也无法干预仲裁委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作为公司领导也很难约见仲裁委领导进行沟通。案件进程时间紧迫,领导交我出面解决。说实在的,在这种匆忙上阵,对案情了解有限情况下,我也感到很难开展工作。

我以首席法律顾问的名义要求会见仲裁委领导和首席仲裁员,尽量详细、认真、全面地陈述了此案的法律事实、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和请求公平、合理、合法审理的意见,使仲裁委领导及首席仲裁员对此案有了更全面的思考,最终裁定按双方过错比重各自承担责任,双方平局,无惨败,无大胜。

此案使我深深感到首席法律顾问在企业的重要性,在关键时刻有利于与司法机关沟通。另外,也使我深深认识到,电力企业平时利用一切机会,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律师等一切法律人宣传电力专业技术法律、法规对处理涉电案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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