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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创作是一种自觉的实践活动

时间:2022-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文艺创作过程中主体方面的研究,近年来引起了美学、文艺理论界的极大兴趣,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文艺创作中的所谓“非自觉性”问题就是其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文艺创作中究竟有没有非自觉性?关于文艺创作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认为首先还是要重温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本质以及艺术生产的基本观点。

对文艺创作过程中主体方面的研究,近年来引起了美学、文艺理论界的极大兴趣,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很多有关的问题,经过大家探讨,肯定会得到比较清楚的认识。文艺创作中的所谓“非自觉性”问题就是其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什么是 “非自觉性”?文艺创作中究竟有没有非自觉性?它在创作过程中究竟占有什么地位?归根到底,这些问题涉及对文艺创作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的看法,很值得研究。但是,我觉得在讨论中,有些分歧的产生,似乎由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各有所指,于是把问题弄得比较混乱。假如把概念搞得确切一些,也许有的问题就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有鉴于此,我这篇文章首先就明确一下,我所说的创作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是就文艺创作作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的性质来说的,是就整个创作过程的总倾向来说的,而绝不是指创作就是要像盖房子那样 “按图施工”,或者是什么图解概念、演绎主观意图之类。我所强调的要提倡和坚持文艺创作的自觉性,是针对那种把文艺创作视为非理性的、无目的的、下意识的活动而言;至于文艺创作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殊的现象 (如灵感之类)则应作实事求是的分析,不宜笼而统之一概名之曰 “非自觉性因素”。我认为,严格地说,整个文艺创作过程自始至终是自觉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没有什么纯粹的 “非自觉因素”。我的这些看法着重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阐述,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批评指正。

关于文艺创作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认为首先还是要重温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本质以及艺术生产的基本观点。现就自己学习的点滴体会,把马克思主义有关的论述归纳为下列几方面。

第一,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文艺是一种特殊的审美的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文艺的本质是其社会本质与审美本质的有机统一。因此,文艺作品具有真、善、美相统一的性质,从而文艺的作用也具有审美、认识、教育三方面的作用。文艺作为上层建筑必须能动地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假如说,古代的有些作家对于文艺社会作用的认识还是处于 “非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社会主义时代的作家认识了文艺的这条客观规律,从 “必然王国”走向了 “自由王国”,应该说能够自觉地注意发挥作家的社会职能,注意创作的目的性。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把文艺实践看做人类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人类的精神生产之一,它在本质上说与物质生产基本上是一致的。人类的任何生产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人之异于禽兽者”正在于此。马克思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1]马克思又指出:人“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艺术生产具有一切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即它也是自由地、自觉地进行的。作家在生活的基础上,在握笔具体创作之前,他的头脑中已具有一定目的和意图了。中国古代文论中所说 “意在笔先”是切合实际的。

第三,艺术生产也像物质生产一样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观条件就是作家的 “头脑”(包括作家的世界观、思想情感、审美意识、情趣等),客观条件就是社会生活。艺术生产的产品就是 “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类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3]。艺术生产的过程也就是作家头脑这个 “加工厂”对社会生活加工的过程。既然是生产,是加工,就如一切生产一样的,其原料可以选择,其生产过程可以控制,其产品可以修改、检验,其劳动程序和经验可以表述。总之,这个过程是自觉的、有目的的。这说明作为生产者的主体是有能动性,是起主导作用的。

第四,精神生产当然不能等同于物质生产,它有自己的特殊规律。即使同是精神生产,艺术掌握世界的方式也不同于科学的方式。具体说,艺术创作要用艺术思维 (形象思维)。创作过程自始至终要伴随着形象、情感和美感,要表现作家的个性风格,还要注意形式美的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分歧往往发生在如何看待艺术思维的特殊性上面。有的同志十分明确地说艺术思维的特点就是 “非自觉”,甚至说这就是一种艺术规律,是创作的 “最高境界”。也有同志说,典型化的特点仅仅是要跟着人物性格自身的逻辑发展去进行塑造。这些说法难道符合创作的实际情况吗?众所周知,凡是思维 (包括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在内)都属于理性认识,都能够掌握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规律。尽管形象思维在思维过程中不脱离形象,但它与感觉、知觉、表象等具有直感性质的感性认识不同,它带有明显的理智性质,也必然具有自觉性、目的性。形象思维对世界掌握的程度和效果与抽象思维是一致的。从创作角度说,以艺术思维进行创作实际就是典型化的过程。而典型化必须根据对生活的正确认识和评价,对生活进行取舍、提炼、概括、集中,这样才可能塑造出以个别蕴涵着一般,以具体显示着本质的典型形象。在典型化的过程中,主题思想的提炼与人物形象的塑造是同时并进的,是融合在一起的。所谓人物性格站立起来了,也必须是在对人物有明确、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做到。这中间当然就有明确的意识和目的。跟着人物性格自身的逻辑发展去塑造,这正是主客观一致的结果。

第五,艺术创作的成果是塑造出具体生动、具有美学意义的艺术形象。美的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形式美。作家在创作过程中所孕育的意象,最后要通过一定的物质手段外化成为客观的美的艺术形象。在整个创作过程中一刻也不能忘记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这条艺术规律 (古人所谓 “以辞达意”也就是这个意思)。这个物化或外化过程在文学创作上表现为布局谋篇、遣词造句、精雕细刻、修改润饰等等。这里一字一句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有的作者 “吟安一个字,拈断数茎须”,有的真达到了呕心沥血的地步。这哪里容得半点 “非自觉性”呢。

总起来说,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认为,整个创作过程,从接触、认识生活开始,经过观察、体验、分析、研究,深思熟虑,酝酿熔铸,一直到写成后推敲修改,无一不是有明确的目的和意识的。恩格斯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4]文艺创作当然也是如此。鲁迅对这个过程体会深切,论述详尽 (容另撰专文谈谈自己的体会),这里只举他概括地论述创作过程的一句话来谈谈。鲁迅论画家画人物时说:“静观默察,烂熟于心,然后凝神结想,一挥而就。”[5]“一挥而就”是表达时的一种现象;鲁迅也曾谈过他的文章是 “挤”出来的,这 “挤”是表达时的另一种现象。不管 “挥”也好,“挤”也好,总是基于前述的 “静观默察,烂熟于心”和 “凝神结想”的基础上的。没有前面这个坚实深厚的基础,后面的 “挥”或 “挤”都无法实现。即使后面的“一挥而就”仿佛有点 “非自觉”的样子吧,也还是前面 “观”、“熟”、“想”的结果。归根到底,还是自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

在 “非自觉性”问题讨论中,有的同志把审美过程完全等同于艺术创作过程,因此,把审美的特征也就全等于艺术思维的特征或文艺创作的特殊性了。

文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其特殊性正在于它具有审美性质。文艺创作当然离不开审美认识,艺术思维也伴随着美感。总之,没有美的因素,文艺也就不成其为文艺。但是,文艺除了美的性质之外,还有真和善的性质,文艺创作包含审美,但也并非只是审美。所以,把文艺创作完全归结为审美,恐怕不免有点以偏概全。何况,对于审美、美感的性质和过程,也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说审美是种认识活动,有的同志则说审美不完全是认识或主要不是认识,而是一种心理活动,情感活动。也有比较极端的看法则认为审美仅仅是一种直觉。但是,多数同志并没有把审美与认识、情感、直觉对立起来。审美过程尚且不能与认识脱离,文艺创作则更要以认识为基础。总之,说文艺的本质不是单纯的认识是可以的,但不能由此就把文艺创作与审美完全画等号。文艺创作的成果是艺术美,艺术美不同于自然美和社会现实美,它是意识形态,必须有作者的各种主观因素 (包括思想、情感、审美意识等)渗透进去。对于自然美和社会美的观照和欣赏,也许只需凭借或主要凭借审美活动就可以达到,而艺术美却需要根据生活进行典型化,进行创造才能完成。典型化则不仅仅是审美。作家对从生活得来的各种记忆表象,进行选择、综合、熔铸、改造,最后创造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的、能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意象,然后又要通过物化过程使意象转化为艺术形象 (典型)。

清代画家郑板桥曾谈他的创作经验说:“江馆清秋,晨起看竹,烟光、日影、露气,皆浮动于疏枝密叶之间。胸中勃勃,遂有画意。其实胸中之竹,并不是眼中之竹也。因此磨墨展纸,落笔,倏作变相,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也。” (《题画竹》)以郑板桥所描述的创作过程来说,从 “眼中之竹”到 “胸中之竹”,就是从表象到意象的过程;而从 “胸中之竹”到 “手中之竹”则是从意象到形象的物化过程。这个全过程自始至终都是沿着作者的创作意图的轨迹而发展的。这个创作意图当然是来自生活,而在动笔之先或动笔之际基本形成了的 (“胸中勃勃,遂有画意”),随着创作过程的进展而逐步深化。这中间当然有审美活动,但审美的过程及其结果还得与整个艺术思维运动中的认识、情感等因素结合,受整个艺术思维总的定向的制约。审美活动确实需要直觉,但审美活动也不完全就等于直觉。直觉的特点是不是 “非自觉”也还值得研究。

总之,我们认为,文艺创作过程包含审美,却不等于审美;审美包含直觉,也不等于直觉;直觉或者是带点 “非自觉性”吧,但也不就等于 “非自觉”。而有些同志,把审美完全等同于文艺创作,把直觉又说成是审美的根本特征,把 “非自觉性”又强调成是直觉的特征,于是 “非自觉性”也就成了艺术思维的“根本特点”,成为文艺创作的 “规律”了,这难道不是以偏概全吗?这个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涉及一个文艺观的问题。我们认为,文艺是一种特殊的、审美的意识形态,是对生活的审美的反映,或说审美的认识。文艺作品包含了真、善、美的因素。因此,文艺创作包含审美而不等于审美。

我们再进一步来看一看 “非自觉性”因素究竟具体是指些什么呢。从当前讨论的情况来看,这个 “非自觉性”的概念确实还有点朦胧。我简单归纳了一下,一些文章中所指的 “非自觉性”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灵感;二是下意识或潜意识;三是艺术直觉;四是作品创作过程中人物性格的逻辑发展会纠正作者原先的设想;五是作品的思想倾向是蕴涵于形象之中,并不是通过理论形式或概念直接表达出来。如此等等。“非自觉性”因素真是内容丰富,无所不在了。我认为,以第一、二、三点来说,从表面现象来看,倒确实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或直感性,为作家始料不及,要说是 “非自觉性”因素罢,那倒还有点像。当然,具体情况及其实质还待深入分析。至于第四、五点,硬要说也是什么 “非自觉性”因素,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了。

现在先对第四、五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在创作过程中,作家改变自己原先的设想,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鲁迅写 《阿Q正传》最初没有想到 “大团圆”的结局,法捷耶夫 《毁灭》中的美蒂克的结局从原先设想的 “自杀”改成了 “逃跑”,托尔斯泰笔下的玛丝洛娃的结局,从原先设想的与聂赫留朵夫 “结婚”而最后改成与革命者 “结合”,如此等等。这正是作家在创造人物,而不是被人物牵着鼻子跑。我们只要看看鲁迅关于 《阿Q正传》创作经验的自我介绍以及托尔斯泰日记中的有关段落,就可以确切地知道,他们的创作过程自始至终是有意识有目的的。

最初提笔写作时,也许对某一段生活的意义认识还不够深刻,也许对某一人物的性格把握还不够准确。但经过不断地思索,经过典型化过程中的提炼、升华、熔铸,对生活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了,对人物性格的把握越来越准确了。最后像从沙里淘金那样,塑造出能够概括生活本质意义的典型形象。这正如陆机在《文赋》中所描述的:“其致也,情曈眬而弥鲜,物昭晰而互进。”某些结局和性格的改动,正是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正是作家有意识、有目的地探索和追求的结果。这怎么成了 “非自觉性”了呢?还有的同志喜欢举出曹雪芹创作 《红楼梦》或曹禺创作 《雷雨》的例子,说明他们创作时还没有明确的主题,因而也是一种“非自觉性”的表现。

《红楼梦》的主题至今仍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曹禺也确实说过他当时创作 《雷雨》“并没有明显地意识着我是要匡正`讽刺或攻击什么”[6]。然而,主题不大明确或不像现在评论家所分析的那样全面和确切,这并不等于 “非自觉性”。曹雪芹可以为他在第一回 “作者自云”中所说的那些意思特别是 “大旨谈情”去创作;曹禺也正是为他彼时彼地所感受到的 “一种复杂而又不可言喻的情绪”去创作。这还是 “有所为”而不是 “无所为”。这中间还涉及形象大于思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范围所要详谈的。不过 “形象大于思想”只是 “大于”而非 “没有”,所以也不是什么 “非自觉性”。至于说形象中蕴涵着思想就是 “非自觉性”,更是说不通了。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作家把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审美理想渗透到艺术形象的塑造中,使艺术的真实性与倾向性完美地结合和统一起来,这正是优秀作品应达到的要求,也是一切优秀作家追求的目标,这怎么又成了什么 “非自觉性”呢?照这种逻辑推论下去,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提倡的 “莎士比亚化”却成了这种 “非自觉性”了,而马克思、恩格斯所不赞成的“席勒式”却被硬派给自觉地进行创作的人。这恐怕也是一种误解吧。

再来看看灵感、下意识和艺术直觉之类的问题。看起来它们确实带有偶然性、突发性,能够起到触发的作用,使思路豁然贯通。但是这些特点正是长期的生活积累和艰苦思索的结果。长期性诱发出突然性,必然性寓于偶然性之中。没有某方面的生活经历和对它的思考,就不会储存有关的潜意识或下意识;没有长期的艰苦努力,绝对得不到什么天降的灵感;没有历史的积淀和对某方面问题烂熟于心,也不会产生艺术直觉。这种表面上的 “非自觉”、“不期而至”、“不假思索”,其实正是自觉地长期地努力思索的结果。这些现象只是艺术思维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并不是艺术思维必然的根本性的特点。有灵感可以创作出优秀的作品,不靠灵感大概也仍然能够创作出优秀的作品 (鲁迅就曾宣称他的作品与灵感 “不大有关系”)[7]。何况灵感这类思维现象所获得的结果只能成为整个艺术作品、整个形象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当灵感所得的结果纳入创作整体中,成为整个主题思想和人物性格的浑然一体的不可分割的血肉时,它才有意义。灵感之类是不可能脱离整个创作意向而独立的。这样,它也成为整个有意识、有目的创作过程的一部分了。即使在灵感到来时,有时出现某种模糊`朦胧甚至 “迷狂”的状态,那也是暂时的,其产生的成果也只能是艺术整体的某个细胞或某个部分。完整的艺术作品,特别是篇幅较大的作品是不可能只靠灵感而产生的。“灵感迷狂说”的老祖宗柏拉图在 《伊安篇》中,既通过伊安提倡 “灵感迷狂说”,同时,也通过伊安的口,说明在艺术创作过程中 “神智”还得清醒,还得时时注意利害得失和艺术效果。[8]伊安倒是说了大实话,他也并非一味 “迷狂”或一味 “非自觉”的。

总起来说,我们认为,艺术创作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从接触生活,观察、研究、分析生活开始,进入创作过程之后的艺术构思 (包括提炼主题典型化),一直到把意象表现为艺术形象 (也包括了修改、润饰),整个过程中不可能存在什么 “非自觉因素”。即使是灵感之类很像是 “非自觉”的东西,其产生的根源及它所获得的成果,实质上也并不是 “非自觉”的。因此,把灵感这类最像 “非自觉”因素的现象,笼统地冠以“非自觉因素”的称号,也是不确切、不科学的。提倡创作中的“非自觉”因素,或多或少与西方的非理性主义创作思想有关,于真正的艺术创作活动是有害而无益的。

1984年12月25日

发表于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2期

[1] 《资本论》,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2]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3] 《毛泽东选集》,第817页。

[4] 《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43页。

[5] 《〈出关〉的 “关”》,见 《鲁迅全集》第6卷,第42页。

[6] 《雷雨》序,1936年。

[7] 《并非闲话 (三)》,见 《鲁迅全集》第3卷,第112页。

[8] 《柏拉图文艺对话集》,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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