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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媾和”

时间:2022-1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1年2月2日,他主持“行政院”临时院会,专门研究对日“和约”问题,确定了日本应武装自卫、放弃战争赔偿以及中国对澎湖的主权等基本原则。蒋介石、陈诚在得悉这一消息后,均震怒异常。4月17日,蒋介石亲书条谕,规定了对日“和约”方针。由英美操纵的盟国对日和会,于9月4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8日签订《对日多边条约》。

陈诚自1950年3月出任“行政院长”起,在其政治活动中,便较多地介入了台湾当局的“外交”事务。处于风雨飘摇中的台湾,其“外交”的重点乃为美、日两国。与美国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台湾当局的政治、军事与经济,自为首位。其次,便轮到了与其政治立场一致、地理位置接近、历史渊源深厚、经济交往频繁的日本,而日本处于二次大战中战败国的地位,欲参与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得首先结束与各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同盟国家间,在战后也一直酝酿着与日本缔结和约,结束战争状态。中国当时处于国共分裂、台海中隔的状况,如要签订对日和约,由谁代表中国政府签字,便发生了问题。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已得到苏联、英国、东欧及亚洲等众多国家的承认。苏联等国政府,力持正义,主张由新中国人民政府参加和约的拟订和签字;而美国等政府,则主张仍以台湾国民党当局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

陈诚主政不久,便面临有关签订对日“和约”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1951年2月2日,他主持“行政院”临时院会,专门研究对日“和约”问题,确定了日本应武装自卫、放弃战争赔偿以及中国对澎湖的主权等基本原则。会后由“政府发言人办公室”发表如下声明:

(一)为应付目前共产党在亚洲之侵略,日本应武装自卫。(二)为协助日本恢复经济力量,中国政府不坚持赔偿。(三)台湾与澎湖列岛根本为中国领土,中国主权在开罗会议宣言中已确定。

3月26日,陈诚在“行政院”办公室接见了战后第一个来台访问的日本《每日新闻》东亚部副部长青木繁,就有关签订对日 “和约”及日本国家的发展方向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问:贵国政府对于日本和约问题之意见如何?

答:中日两大民族在地理上、历史上、文化上和经济上的关系,较之任何国家都密切,所以中日两大民族自应站在平等立场,发扬友爱精神,实行互助合作,以共谋亚洲之发展,促进世界之和平。

问:在目前情况之下,阁下所望于日本政治领袖者为何?

答:就目前国际情形讲,凡一个民主国家,其领袖均应注意:(一)领导其国民往民主自由的大道上走;(二)提高国民对于防止共产主义侵略的警觉性,并须集中意志,集中力量,以确保其自身之独立与安全;(三)加强与所有民主国家间的团结合作,并应准备负起世界民主国家应尽的责任,为建立世界永久和平而努力。[22]

为了应付有关对日签约的各种复杂情况,陈诚在“行政院”内建立了一个由11人组成的“对日和约小组”,以研究和决定各种对策。事后,他曾向外界公布了这一组织建立和活动的情况。陈诚说,自1950年秋,美国政府发动议订对日和约以来,“我国行政院方面,除将本案随时由行政院会议共策进行,并督促外交部尽力办理外,又因为本案对我国关系重大,特延揽各方有关人士十一位,组成了行政院对日和约小组,辅助本人秉承总统的指示,决定我国对于本案的政策。所有重要的政策,均经行政院会议商议,另由本人与这一小组研讨拟订,呈报总统核示后,再交由外交部切实执行。”

三四月间,对于台湾当局是否参加对日缔约的问题,在美英间发生了公开的分歧。3月底,美国国务院将对日和约的草案副本送达与缔约有关的53国和相关地区,台湾当局也被列其中。4月中旬,已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英国政府,将另一份草案送达美国政府。据透露,其重要的变化在于,承认了北京中央人民政府作为中国政府唯一合法代表签约的权利。蒋介石、陈诚在得悉这一消息后,均震怒异常。4月17日,蒋介石亲书条谕,规定了对日“和约”方针。其内容为:

对日和约之方针:

一、签订日本和约之盟国,对我为盟国之一员,不丧失我盟国之地位;

二、不损害我在台湾之统治权,不干涉我台湾内政;

三、台湾、澎湖不受任何军事干涉或侵犯,俾得巩固我反攻大陆之基地。

四、依照以上三项原则,进行签订对日之和约。至于台、澎地位问题,事实上今已由我国收回实行统治,则名义之争执似无必要也。

五、因预防英、印等国之反对我加入签约,美国亦临时动摇,不能主持正义时,故我政府应同时准备宣言,不承认其各国与日所订之和约,申明各国出卖中华民国,违反联合国之基本精神,无异丧失其联合国本身之立场,美国更应负其领导无能之责也。此项宣言稿,应即着手草拟呈阅。中正。四月十七日。[23]

陈诚遂以蒋介石手谕精神为基准,全力争取台湾“签约国”的地位;同时开始研究应变的对策。5月1日,他在“总统府国父纪念月会”上报告一年来的施政情况时,再次宣传了对日合理“宽大”的基本政策,并提出“正视现实”、“坚定信心”的原则。陈诚说:

外交方面,目前大家最关心的是对日和约问题,总统于三十五年(即1946年)五月二十一日定示:对日不采报复主义,而主张“合理宽大”,此为我对日之基本政策。因此,我们的正确态度,一方面要正视现实,认清环境;另一方面要坚定信心,固持立场。只要本着这个原则去做,对日和约问题,当可得到合理解决。[24]

6月中旬,美英正式通知台湾当局,即将举行的对日多边和会,将不邀请中国参加,签约后,听任日本“自行选定其认为可以代表中国的政府与之缔约”。对此,蒋介石随即发表了一项措词十分严厉的声明,强调台湾当局“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点名批评了美国在台湾当局是否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和会问题上立场的变化。声称:“倘美国所主持之对日和约,竟无中华民国政府以平等地位正式参加,将使自由中国之国民大感沮丧。”“中华民国参加对日和约之权,绝不容疑;中华民国政府仅能以平等地位参加对日和约,任何含有歧视之签约条件,均不接受。任何违反中华民国上述严正立场而订立之对日和约,不但在法律上及道义上,丧失其力量,亦抑在盟国共同作战之历史上,永留不可洗涤之错误。”[25]7月间,台湾“立法院”举行临时院会,就台湾当局“以平等地位参加缔结对日和约”问题作出决议,送交“行政院”办理。陈诚接获“立法院”的决议案后,经“对日和约小组”详为研讨,随即召开“行政院”院会,议决:“关于争取以平等地位参加缔结对日‘和约’一节,本院当本一贯政策,并尊重立法院意见,继续督促外交部尽力办理。”

由英美操纵的盟国对日和会,于9月4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8日签订《对日多边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在最初拟定的53个签字国中,中国未被邀请;后又有苏联、波兰、捷克拒绝签字以示抗议,实际签约国计49国。蒋介石与陈诚对于出现这一局面,大为不满。此时,在台湾海峡的两边,由周恩来总理兼任部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在“行政院长”陈诚领导下的台湾当局“外交部”,都发表了强烈抗议。周恩来指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台湾“外交部长叶公超则连续发表声明,指责美国政府言行不一,自相矛盾;声称“旧金山对日和约”歧视台湾当局,对台湾没有任何约束力;警告日本不得与北京缔结和约,否则台湾当局将反对日本加入联合国。

陈诚于事后谈及这一不愉快的过程时,曾表示自己个人应承担一份责任,并对此深感遗憾。他说:

……我政府曾一面向主持和约的美国政府表示抗议之意,一面尽力交涉,争取签约的权利,然而终未能见效。虽说这一局面是国际局势所造成,我政府自始就已见到,也曾颁定了应付的方针,但是本人力量薄弱,不能转变盟国对我的歧视,有负总统和全国同胞对我的期望和付托,实难辞其咎,至今深引为憾。[26]

台湾当局既未能参加缔结旧金山多边对日和约,不得已,乃开始进行“次一步骤”,即筹划以“中国政府”的名义,与日本签订双边“和平条约”。陈诚称,台湾当局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坚持三项立场,即:“第一,我国必须维持与对日作战各盟国平等的地位;第二,中日双边和约应与旧金山和约内容大体相同;第三,日本与我签订双边和约,必须承认我对中国全部领土的主权。”陈诚不无自我解嘲地表示,如果台湾当局“能坚守这三项立场,与日本签订双边和约,当可与参加旧金山和约的效果相同”。[27]

在美国的斡旋与促进下,日台之间,加快了缔结“双边和约”的步伐。12月1日,日本政府派出职业外交家木村四郎到台北,设立日本驻台北海外事务所,木村任所长。该所事实上即日台间建立“外交”关系前的过渡机构。12月10日,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使日,会吉田茂首相,意在促成日台间个别签约。24日,吉田茂致函杜勒斯,保证不承认新中国,而与台湾当局订立“和约”,函称:“日本政府准备一俟法律允许就与中国国民政府——如果它愿意的话——缔结条约,以便按照多边和约中提出的原则,重建两国政府间的正常关系。”“我可以向你保证,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国共产党政权缔结一个双边条约。”1952年1月16日,日本政府正式公布吉田茂致杜勒斯的信函,使日台签约的企图公开化。1月30日,日本前财政大臣河田烈受任为使台谈判“和约”的代表团团长。

在日台间密锣紧鼓的签约活动中,陈诚于1月26日和2月13日,先后两次召开“行政院”院会,研商对日和约的草案和有关问题。2月15日,陈诚再次主持“行政院”临时院会,通过派遣“外交部长”叶公超为与日本商订“和约”的“全权代表”,“外交部次长”胡庆育为“副代表”。当天,蒋介石即颁发“总统令”,公布了对叶公超、胡庆育的任命。

河田烈于2月17日率团员12人飞抵台北,日本驻台北海外事务所所长木村四郎为其首席团员。20日,日台“和约”会议在台北举行。双方以陈诚主持拟订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初稿》为基础,进行讨论。台湾方面声称,该初稿乃本蒋介石“以德报怨”的精神拟定,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谈判之进展,曾大起大落,“时起争执”、“屡陷僵局”。经过2个多月时间,3次正式会议和18次非正式会议,方于4月27日完成协议。台、日双方“全权代表”叶公超、河田烈于28日下午3时,赶在旧金山对日和约正式生效前,在台北签字。该约共包含5项文件,即:

(1)《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1件,共14条。其中规定:“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之战争状态,自本约发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终止”;“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由于条约中申明,“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故依据旧金山和约“各盟国兹放弃一切赔偿要求”的规定,台湾当局亦已放弃了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2)《议定书》1件。其中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台湾当局于此将旧金山和约签字各国要求日本所作服务形式之赔偿,亦一并放弃。

(3)换文2件,即日、台代表间交换的2份照会。河田烈询问条约中提及的“中华民国”是否“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叶公超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

(4)同意记录1件。叶公超反问日方,在上项照会中提及“或将来在其……”等字样,田是否可认为具有“及将来在……”之意?河田烈亦作肯定之表示。

上述文件中所作种种复杂的技术处理,均体现了蒋介石、陈诚对日签约的两个基本思想:一是“宽大”政策;二是企图死死地将大陆纳于台湾当局的“管辖”之下。

4月30日,陈诚主持“行政院”第238次“院会”,正式通过《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条约案》,分别咨送“立法院”审议,并呈蒋介石。

事后,陈诚在向“立法院”报告对日“和约”签订经过时,特别强调了蒋介石对日政策和思想在签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他说:“总统在我国获得胜利之后,独具远大的目光,依照国父所定的政策,宣布中国对于日本不采取报复主义,而应采取合理的宽大政策,并以种种直接间接的方法,以期对日和约及早观成。这一个宽大政策,目的就是为中日两国日后的合作,辟一坦途,以谋亚洲的安全,而有助于世界和平安全的维持。”他特别强调指出,国民党当局在抗战胜利后的6年多时间里,始终坚守了蒋介石制定的这一政策。而此次台日间签订的“和约”,“主要的目的在贯彻国父和总统所订的对日政策”。鉴于台日“和约”终于达成,陈诚亦如释重负。此时此刻,陈诚抛开一年前对于美英排斥台湾当局所产生的愤怒,对美国说了几句恭维的话。他说:“我们对于美国政府毅然冒着万难完成主持对日和约的艰巨工作,表示钦佩,而对于美国政府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因此对于世界和平及自由所作的贡献,尤其表示感激。”[28]

台日“和约”于7月5日为日本国会通过,31日为台湾“立法院”特别会议通过。蒋介石以“总统”身份于8月2日签署该“和约”;其批准文件于5日由台湾“外交部长”叶公超与日方首席团员木村四郎互换,该约遂于即日生效。8月中旬,台湾与日本互派“大使”。日本以前外相芳泽谦吉为战后第一任“驻台大使”,台湾则以新闻界著名人士董显光为战后第一任驻日“大使”。芳泽谦吉于10月6日向蒋介石递交“国书”;7日,陈诚接见芳泽谦吉“大使”。

对于台日“和约”的签订,陈诚曾在多种场合,肯定其作用和价值,并进而展望台日关系的发展。他说:

中日双边和约的内容固然不如理想,但就重建中日两国的历史关系,奠定中日两国合作共存的基础,以及促进民主国家团结反共,以确保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安全和平来看,显然是必要的……

中日和约的签订只是中日合作的一个起点,由这个起点到达我们的理想目标,路程还很辽远,甚至非常崎岖。中日和约是从谅解、忍耐、勇敢与远见中产生出来的,所以中日合作的展开,显然需要更多的谅解、忍耐、勇敢与远见。现在中日两国政府及其人民,正在为展开中日经济、文化的合作而努力,我们相信,这种努力必可收获成果。就当前中日关系而论,我们需要自信,不需要怀疑;需要自强,不需要幻想。[29]

由此可见,陈诚在为签订对日“和约”过程中所作之努力,仍和他的反共立场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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