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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机社会”的提出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种有机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和道德秩序上的,和斯宾塞以个人竞争为基础的有机观念有着很大的差别。在霍布豪斯看来,前人的社会有机观念为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提供了有益的佐证。较之密尔,格林更进一步地提出了“共同善”的理论。霍布豪斯在格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共同善”确定为社会有机和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

霍布豪斯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基础是建立在其社会有机和共同之善的理念上的。孔德、斯宾塞与密尔、格林的思想给了他很大的启发。

在霍布豪斯之前,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的观念已经在思想界流传开来,以孔德和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就是较早阐述社会有机理念的群体之一,其中尤以斯宾塞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斯宾塞把社会看做是一种“超有机体”,是和生物或生命体一样,不断生长,由简至繁,各个不同的构成部分通过合作,进行一种共同的活动,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凭借,从而推动机体的进化。

斯宾塞通过与生物有机体的比较来进一步解释社会有机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有机体和生物有机体在功能构成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例如,社会的商业营运系统可以比做生物的分配系统;社会的行政管理系统可以比做生物的调节系统等。但它们之间也有不同,斯宾塞认为,社会毕竟不同于生物那样是一个物理上紧密结合的整体,社会成员或各个部分既可以是自由活动的,又是彼此之间明确分工,紧密协作的,所以社会有机体的特点在于,整体存在于部分之中,社会各部分通过合作而结合起来。社会的进化程度越高,这种合作就越紧密、越有效率。而其最终状态,就是达到均衡。斯宾塞把均衡看做是建立在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同时也是社会与社会之间或阶级与阶级之间的最大可能的和谐一致上面的完满和最高幸福,完美的社会状态是由合作而达到均衡。斯宾塞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论证无疑给了霍布豪斯很大的启发。

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中这样说道:“从个人权利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对立开始,我们已被引领到一个地点,在那个地点,我们把自由当做主要是个社会利益问题,当做一样出于在那些成为社会最关心的事情的真理和道德领域内不断进步的需要的东西。在这同时,我们已经开始从树立得比较坚固的社会团结中寻找自由的效果,认为团结只能牢固地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事实上,我们已经通过自己的途径得出了通常被形容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有机概念——这个概念是密尔毕生全力追求的,它同样也是T.H.格林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哲学的出发点。”在霍布豪斯看来,密尔和格林致力于对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思考促进了对社会有机观念的发展。但这种有机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和道德秩序上的,和斯宾塞以个人竞争为基础的有机观念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霍布豪斯看来,前人的社会有机观念为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提供了有益的佐证。他认为,“有机”的含义是指“一样东西由许多部分组成,这些部分彼此不同,但是一旦脱离了整体就遭到破坏或彻底改变。例如,人体是有机的,因为它的生命依赖于许多器官所履行的功能,而每一种器官又都依赖于人体的生命,如果脱离人体,就毁灭和死亡”。从这个角度出发,社会的有机就意味着“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如果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霍布豪斯认为,人类从出生时就生活在社会中,依靠语言、训练以及和他人的生活来融入社会,人的各种身份、习性也是在社会中赋予和养成的,这是有机概念整体性的一面。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有机性质的,就不应当把它当做一个巨大的利维坦式的整体,当做一个与个人的关系就像身体和细胞的关系一样的统一体”。霍布豪斯把有机体看做一个类概念,社会与动物和植物一样,是不同种类的有机体,“这样考虑时,一个有机体就是由各个部分互相联系组成的一个整体,每个部分都是靠与其他部分互相联系来维持的”。有机体和其组成部分是相互限定的,霍布豪斯同样反对部分在整体中丧失自我,在他看来,社会的有机应当是个人和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一切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也都由此产生。霍布豪斯认为,需要进一步从伦理的层面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霍布豪斯从格林那里继承了“共同善”的观念,作为社会有机的伦理基础。在格林之前,占据自由主义主导地位的是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其要义是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这种最大幸福并非全社会总体的幸福,而是按照“每一个人必须作为一个人计算”的原则,将个人幸福进行简单的加总。霍布豪斯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非常学究气的,一方面,单纯强调最大幸福容易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压制,“边沁主义的原则可被认为是绝对社会主义或极权主义的。它着眼的是……个人完全服从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对权利的全部考虑都服从于对快乐的需求,“以一人的失来掂估另一人的得”,这种激进的个人主义最终也将导致社会内部的冲突。功利主义这种内在的矛盾性使得它不能成为一种完善的社会伦理思想。

针对功利主义的缺陷,密尔最先从功利主义内部开始了反思,他认为公众的共同利益应该同个人权利相结合,力图找到一种被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原则,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实现自由,密尔认为这种原则应该是社会生命的道德力量或精神力量,通过习惯性地动员人们最优秀的品质来加强公共责任感,从而提高整个公共生活的水平。霍布豪斯称赞密尔“与其说是一种知识力量,不如说是一种道德力量”。

较之密尔,格林更进一步地提出了“共同善”的理论。格林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并非立于完全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故此,“共同善”有着强烈的形而上学意味。格林认为,在自我意识的背后,有一种“永恒意识”,这种永恒意识正是现实的基础,这点与黑格尔教导的“永恒精神”如出一辙。格林将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应用于伦理学研究,把人视为道德的存在个体,人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一种最高的道德的善。格林指出,至善不是个人独享的,它是人们共同享有的善,所以道德的善在本质上就是共同之善。

霍布豪斯在格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共同善”确定为社会有机和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共同之善是为社会中所有成员所服从,同时又被社会里的所有成员所分享的。“每一个人的权利所服从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种每一个人都能分享的利益。这种分享在于充分发挥他感知和热爱的能力,充分发挥他的精神力量和肉体力量,而在充分发挥这些能力和力量的过程中,他就在社会生活中尽了他的本分,或者用格林的话说,“在公共利益中找到了自己的利益”。

霍布豪斯与格林的相异之处在于,他不像格林将“共同善”作为整个社会绝对的伦理原则,而是承认在“共同善”外,个人应当保有“私人之善”,“私人的善并不被并入共同善中,而是在共同善内培养与发展的”。有机的社会不是某一方占据强势地位,而在于私人之善和共同之善能够相互和谐。“如果一个人服务于共同之善,同时也有益于私人的善,和谐就达到了”。霍布豪斯承认个人应当有着自己的兴趣空间,但在追求个人兴趣的同时应当遵守某种普遍应用的原则,只要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共同之善归根到底不是在压抑而是提升个人的生活”。

总体来说,无论是“社会有机”还是“共同之善”,都是论证一种更为积极社会观和国家观的基础。霍布豪斯把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看做是个人自由和社会集体的善的有机的互动关系。他既反对把社会分解为“每个人”,而不考虑“他们共同生活的性质”;也反对把社会生活提高到“不同于社会成员相互交往的生活”的高度。换言之,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在生活中都不应该具有特别的优先地位,任何个人都是立足于社会的,任何社会都是由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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