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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社会的“社会和谐”价值观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霍布豪斯的学说里,“和谐”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和谐”这个观念实际在政治和社会思想史中由来已久。“天然和谐”构成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一。“天然和谐”的假定被认为是“过分乐观了”。在这种背景下,霍布豪斯把“和谐”应用于考察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出了他的“社会和谐”构想。霍布豪斯充分肯定了个性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这与他的“个人与社会同等重要”的有机观是一体的。

在霍布豪斯的学说里,“和谐”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但对于究竟什么是“和谐”,霍布豪斯在他的著作里更多的是描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但是,通过考察他运用这个概念的语境,我们发现,在描述各种科学理论的关系,知识和生活的关系,在表述社会理论和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时,他都使用了“和谐”的概念。在他看来,和谐是一种很好的促成联合统一的概念,社会发展依靠和谐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减少了冲突和危机,为社会的成员提供了优良环境。王同彤也说,不难看出,霍布豪斯力求发掘出“和谐”的社会意义,以区别于传统的“天然和谐”,他心目中的“和谐”乃是一种“社会和谐”。

“和谐”这个观念实际在政治和社会思想史中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就曾经在《政治学》中把和谐作为自然的法则,18世纪以来,和谐观念逐步被应用于经济和政治领域,特别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里,和谐被认为是“看不见的手”的天然体现,这只手通过自发调节使经济的运行得到最有利于社会的结果。“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们假定一种天然的和谐,认为每个人的利益如果被彻底理解,并且不受外界干涉的限制,就必然会引导他做对他人并对整个社会有利的事”。“天然和谐”构成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一。

但是19世纪以来,社会现状的贫困和悲惨越来越对自由放任主义提出质疑,只关注个人利益被证明无法兼顾社会的共同利益。“天然和谐”的假定被认为是“过分乐观了”。而社会有机与共同之善的理念同时也在英国进一步流传开来,个人和社会、个人和整体、部分和整体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有机体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促进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公平的建立,需要进行有效的社会干预,同时也需要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评判标准。在这种背景下,霍布豪斯把“和谐”应用于考察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出了他的“社会和谐”构想。

霍布豪斯认为,和古典自由主义不同,“我们的概念并不假定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和谐,只要谨慎和冷静地判断,就可以使它有效地运行。我们只假定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和谐,这种和谐通过纪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实现,社会理想就存在于这种实现之中,要系统地证明这个假定,就进入了重要的哲学原理领域。政治哲学就是在这一点上和道德哲学发生关系。这里只需要说一句:正像在思想界努力建立条理清楚的体系是存在于科学和哲学根基的理性冲动的特征一样,在感觉和行为界建立和谐的冲动——这种和谐必须包括所有那些能思想和感觉的人——也和实践领域里的理性冲动属于同一种性质。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霍布豪斯并非将和谐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实现,而是希望从精神、情感以及伦理的角度来积极地建构起和谐的概念。

和谐首先是社会情感上的一致,“和谐的条件基于心理的本质……精神活动的最高形式都不完全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产物”。霍布豪斯认为,和谐在于社会通过对共同理想或共同的思想感情追求而结合到一起。这一点在民族国家身上体现得特别明显。他举例道:“英国是一个有它自己生命的统一体。但是这个统一体是由某些使全体英国人结合起来的纽带构成的,这些纽带是思想观念、爱国精神、同胞情谊、共同的骄傲以及其他无数种把讲同一种语言、有共同的历史、能相互理解的人结合起来的更精微细致的情感。英国不是一个超越四千多万居民住在一起、遵守共同法律的生灵之上的神秘的实体。它的生命就是他们的生命,它的幸或不幸就是他们的幸或不幸。”可见,真正的社会和谐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并利用亲属关系、邻居关系、性格和信仰一致以及语言和生活方式一致等这一切的天然纽带。人们对共同理想的追求、彼此之间的情谊、社会传统的维护等都促进了社会的整体性,促进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理解,个人也通过对共同精神和思想道德感情的理解来寻求自己的位置。因此,最好、最健康、最有活力的政治单位就是人们发现自己的感情被其强烈吸引的那一种。有学者就认为,如果个人不能从社会中得到认同,他的思想感情也不能够贴近社会,就会破坏或限制社会生活的发展,导致极大的不和谐。

其次,和谐承认差异的存在,鼓励个性的发展,反对压制。霍布豪斯将个性的发展视为社会中自由的保证,那么人与人之间差异的存在就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在自我的指引下,每个人会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怪异有些是无用的,有些是浪费的,有些甚至是恼人的,不堪入目,但是,总的来说,人彼此不同是件好事。个性是安乐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因为个性是自制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因为在考虑到一切浪费以后,共同生活由于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类型,变得更加完全和充实,这就有助于扩大集体经验的范围”。为了论证差异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霍布豪斯对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做了比较,他指出:“在原始社会中,习俗是一种专断的力量,个体几乎没有自由发展的空间,且共同善的意义也是狭隘的;而在更为发达的社会中,共同善也更为包容,文明秩序的建立也给予了个体更多发展的可能性。文明社会区别于野蛮社会的标准不在于其建立了多少标准,而在于它容许多元的发展。”当然,这种差异的伦理基础必须建立在共同之善上,如果某件事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尤其是当一个人所得的某种好处正是别人的损失时,就会产生极大的不和谐。霍布豪斯充分肯定了个性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这与他的“个人与社会同等重要”的有机观是一体的。

当然,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团体中,集体意志如法律或舆论的压制力量也会限制个性的发展,人很容易被裹胁进去成为“单向度的人”而不自知。在鲍桑葵等唯心主义者的理论中,和谐被看做是绝对精神的价值体现,为了实现和谐,可以以绝对的力量去支配其社会成员。霍布豪斯反驳了这种观点,他认为和谐绝非建立在压制的基础上,没有一种暴力能强迫生长,“通过硬性控制和严厉惩罚使一个人循规蹈矩,不让他成为邻居的眼中钉,这当然是做得到的。这样做也许会使邻人感到舒适,但是作为道德纪律,这在说法上是矛盾的。它对人本身的性格毫无作为。它仅仅压服他,除非他已经死了心,否则一旦自上而下的压力去除,还会故态复萌”。压制只会为内部冲突留下根源。霍布豪斯认为,人的个性是一样生存和成长的东西,能够消灭而很难被制造,个性可以得到蓬勃发展的社会是和谐的,而当采用了强迫或压制的手段硬性地控制人的发展方向时,和谐就不复存在了。所以社会的教育目的在于要使一个人学会自己来遵守纪律,培养他的意志、个性、自制,从而使其发展出指引自己生活的协调力量。而和谐的社会就是建立在这种个性的自我指引力上的。

在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可以很好地完成工作。他融入社会时也可以与他人和谐共存、

和谐同样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而这种合作应当是通过自身差异为共同善和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同时又通过这种贡献和服务而获得别人的帮助和支持,每个人所具有的发展性都可以积极地促进其他人的发展,这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想状态。霍布豪斯认为,“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

霍布豪斯同样也对和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内部“部分”发展速度不同,而使社会和谐的格局出现了不均衡,他认为这种不均衡就是政治和经济上不平等以及爆发战争的主要原因。据此,霍布豪斯将和谐看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不均衡则是社会停滞的开始。

霍布豪斯把追求“和谐”看做是人的内在需要,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但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实际中并不存在这种“和谐”,它只能是一种伦理的理想。然而,和谐又是一种创造性的原则,是“社会发展与否的试金石”。它促使人们通过教育或者国家干预来不断地改进自己和社会。“在生活中输入一些团结,在思想、行为和感情中输入一些和谐,是自我的最高成就,实现自我同他人的关系,从而指引自己的生活,是它的崇高原则”。

霍布豪斯将和谐作为生活的目的,同时也是生活的条件。他认为一切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解决在于使个人自由与社会的发展和谐一致。一个人所受的限制是其他人自由的条件,而一切真正的自由必然包括某种限制,因此,社会自由的实现则必然依靠某种形式的社会管理。这就需要国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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