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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对公民社会的合理诉求和内在张力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学者认为,借鉴“市民社会”的分析范式,可以较好地解释和说明中国社会的许多问题。很显然,国内学者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以新近复兴的市民社会理论的三元分析框架为背景的。中国一些学者青睐于市民社会理论并以之为理论分析工具,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他们把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看作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私人活动领域,也是反抗国家权力干涉的基本力量,是社会民主化的基础。

(二)市场经济对公民社会的合理诉求和内在张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极大地释放和激发了社会细胞的活力,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深层次的观念问题。对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政治文化观念、社会阶层等整个社会结构性的这种深刻变化,国内理论界已经普遍地感受到某种表达的困惑。我们以往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于如何描述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层出不穷、令人目眩的新事物,揭示当前出现的许多重大矛盾及其根源和演化趋向,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或牵强附会,一时间难以找到某种恰当的表达方式。而西方理论界近年来重新兴起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正在寻求新的分析框架和新的理论表达的中国学术界,以其强烈的现实感和新鲜感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许多学者认为,借鉴“市民社会”的分析范式,可以较好地解释和说明中国社会的许多问题。他们倾向于按照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把中国社会正在出现的这样一个各种利益并存、各方独立性与个性共生的多元化差异领域也称作“市民社会”。在这样的理解中,“市民社会”是计划经济共同体解体之后与现代政府、现代企业并列的又一类带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系统。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有学者译为“公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理论,在西方有着很久远的历史。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学者。我们知道,那时的国家与社会尚未分化,城邦国家实行共和制,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军事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Civil Society就是公民社会,也是政治社会。直到18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壮大,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这时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葛兰西都对市民社会有过深刻的论述,近年来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是与哈贝马斯、柯亨、阿拉托等人的名字连在一起的。当然,不同学者对市民社会的规定有所不同: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经济社会领域,马克思则把它看作是“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在新近复兴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已经被分解为两个领域,即“狭义的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他实际提出了一个经济—公共领域—国家的三元分析框架,柯亨、阿拉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中,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认为一方面应该把它与由政党、政治组织和政治公共体构成的政治社会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则要与由生产和分配的组织构成的经济社会区分开来。这些规定尽管不同,但也有两点基本的相同之处:第一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致的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产物;第二,市民社会是与国家以及政治领域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也是反抗国家权力肆意干涉人们的生活而形成的一种功能性存在。很显然,国内学者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以新近复兴的市民社会理论的三元分析框架为背景的。

应该承认,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确实有着相当的解释力和说服力。比如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收缩和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各种社会组织发育的迟缓和社会规则的阙如,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权力真空地带,这是出现相当程度的混乱和无序的重要原因;市民社会各种组织的发育迟缓,使得个人都处于互不联系的“单子”状态,面对各级有权的官僚和有钱的恶霸的欺侮,根本无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对抗“金钱和行政权力这两种暴力”;社会正在分化为不同的领域,各个领域存在着不同的活动规律和运作规则,也要求不同领域之间实现合理的互动。如何才能实现这种整合?大量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出现,以及宗教组织的相当规模的扩展,有人将之称为“第三部门”,如何看待它们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社会功能,如何规范它们的发展?中国的权力分配和权力转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估量这种变化的后果?上述种种伴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结构性变化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会产生什么样的实质性影响?等等。从市民社会理论的视角,都能够作出一些比较实证、比较合理的描述和说明,提出一些比较具有操作意义的对策。中国一些学者青睐于市民社会理论并以之为理论分析工具,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市民社会理论的产生和复兴,有它自己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文化理论渊源,也是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丛林的一种理论,是从一种视角理解现代社会的分析范式。西方近代以来的自发而自然的市场经济运动,在一种比较宽松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从容地解决了遇到的各种问题,推动了西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经过二百多年的时间和几代人的努力,才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规制,培育了具有现代精神气质和现代公共精神的公民。平等精神、自由意识、民主习惯、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公正意识、宽容心态、效率意识,等等,也都是经过长期的培育才成为一种普遍的国民精神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既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西方社会的伦理、法制、国家观念等,都是建立在这两根支柱上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总体倾向,无论在18世纪其产生时期还是新近复兴时期,都表现出立足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而对国家权力肆意干涉人们生活的一种抗争。他们把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看作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私人活动领域,也是反抗国家权力干涉的基本力量,是社会民主化的基础。而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是,它是在帝国主义列强的挤压下被迫进行现代化运动的,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先发国家当年所遇到的较为宽松的国际环境早已不复存在,相对比较弱小的民族工商业根本无法与那些庞大的跨国公司相抗衡,必须集国家力量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维持自己的地位;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政教分离的时期,国家政治的权威历来就是最高的统一的权威,教育机构与意识形态宣传历来就是国家控制社会的重要方面,中国知识分子对国家权力的依附性地位规定了其社会批判能力不可能太强;中国缺乏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精神传统,个人独立、个人权利、平等、自由等都是20世纪现代化运动后才逐渐被认识的价值观念;中国幅员广大,地区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非常严重,即使在中国的今天,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文化差距以及带来的诸多问题仍然是中国政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中国的市场化运动中确已产生了一个中产阶层,但这个阶层具有着明显的两面性,它既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有着天然的抵抗,同时又希望依靠国家权力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还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笼络权力与之结盟收取额外的利益。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地促生了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倾向,为个人自由和个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也正在形成之中,但千万不要忘记,中国的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抵都是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甚至直接就是国家权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延伸性存在物,比如学者们所讲的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实际就是国家权力的基层组织形式。这种种情况都表明,运用这种植根于西方历史和现实的市民社会理论,固然可以说明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一部分问题,但若把它当作是分析中国问题的主导性范式,甚至将市民社会的壮大看作是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基本依赖途径,恐怕并不是一种合理的选择策略。

我们在本文中所说的公民社会,虽然与市民阶层的兴起有着本质的关联性,也以市民社会的存在为其基础,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市民社会。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是相对于传统的臣民社会、等级社会而言的,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比较健全的现代法制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也是国家权力从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特殊性存在转变为受到市民社会各种组织和法律的制约、其合法性由公民民主权利所规定和赋予的存在,亦即消除政治特权的社会,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至上、各种社会管理的权力都由此来说明、来规定、来获得其合法性的社会。作为公民社会意义上的“社会”,是从整体性质上来规定的社会,是包括了国家行政权力在内的社会,而不是在市民社会意义上的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相分离、相抗衡的作为一个领域的“社会”。这里的公民,既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也不是具有经济法权的特定法人,更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人民。公民是合乎国家法定条件、享有各种经济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是主权在民的民或人民所由构成的分子。作为公民,无论他从事什么样的职业,也无论他的能力和财产如何,社会地位怎样,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完全权利,除非法律剥夺和限定了他的某些权利。公民有自己的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享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同时又能广泛地参与各种公共领域的活动,这种公共领域不是哈贝马斯所予以特殊规定的“公共领域”,而是法律允许可以参加的公共生活领域,包括参与社会的经济交往、政治交往和文化交往,可以自由结社,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竞争政府职位,参与政治活动,等等。总之,公民社会是以公民为本的社会,是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它否定的是按照出身、财产或别的什么将人们分为三六九等、各有不同权利的等级社会,否定的是某些人具有法外特权的特权社会,否定的是以权力为核心为本位、官大一品压死人、权力捉弄财产、权力捉弄社会的权力社会,否定的是国家权力过度扩张、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管制着人们的各种活动的专制社会,但它也不同于“自由人联合体”那样的社会,因为还存在着阶层和阶级差别,还存在着私有财产和贫富差别,还存在着政治国家,这里的平等还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

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密切关联,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决不是如一些人简单理解的那样,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或组织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为了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剥离开来,作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我们当时就是这么做的。但一超出这个范围,这种理解的片面性和肤浅性就暴露出来了。市场经济还意味着一种新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新型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市场就是一个平等交换的场所和机制,而支持市场平等交换的则是一种契约精神,无论是买卖双方的合意促成当下的交易行为,还是通过文书的形式签订定单,都是通过协商、讨价还价而确立契约的过程。市场需要通过契约完成交易行为,需要用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以也就必须维护和保护契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要求立约的双方必须守信,否则将会被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市场经济因此也就是法制经济,不仅要求有完善的法制,而且这种立法的基础、法制合理性的根据也是通过契约和契约精神而得到规定、得到理解的。市场经济通过商品化生产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深入,各种分工门类越来越专业化,社会合作的机制越来越灵活有效,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市场竞争和专业化为企业吸收利用科学技术既提供了内在动力,也提供了现实可能,促使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科学技术与经济达到了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为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大普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市场经济使得劳动达到了自己的成熟形态,使劳动的一般形式凸显了出来而具体样式成为附属性的无关紧要的东西,因此劳动的具体样式的差别以及所具有的传统意义即高低贵贱的意义在相当程度上被消解,都被置放在同一个平台上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各种具体的劳动都以获得货币收入为直接目的,而能够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的劳动形式就被认为是更好的劳动形式即职业。人们可以在不同的职业之间进行自由的转换,可以以获得的收入高低来显示自己事业的成就,传统的以出身门第和职业地位来规定人们社会身份的评价系统全然失效,社会阶层的划分依然存在,但不过已经变成显示个人事业成功与否的一种标准。政治失去了自己的神圣的光环,从事政治活动不过是一种职业选择,只是为社会提供一种特殊的服务,政治家的知名度可能还没有一个体育明星、演艺明星的知名度高,实际收入也远不如企业家的收入丰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各种生产性活动和消费性活动都通过市场而进行,使人们都变成了“市民”,市场不辨肤色,不分种族,不论出身,不管男女老幼,都将之当作是“市民”来平等地对待,你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选择的责任,你可以选择诚信也可以选择欺诈,你可以任人唯贤也可以任人唯亲,但你必须承受由此带来的种种后果。总之,市场经济的实践将平等观念、效率意识、法制精神、契约精神、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竞争精神等强行灌输给了每一个市民,培育了人们的公民意识,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经济的基础和主体条件。

中国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仅仅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我们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许多规制还很不完善,许多旧的传统的因素还夹杂其中并起着作用,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许多重要影响都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因此,上述的讨论似乎就显得带着相当的理想化的色彩,许多还是一种应然性的东西。实际上,上述的论述确实是以成熟形态的市场经济以及其产生的社会效应为蓝本,着眼的是市场经济积极作用的一般情况和基本倾向,但这不等于说只具有应然性和理想性而没有现实性。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在低等动物身上表露出来的一些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被认识之后才能得到充分理解。所以,把握成熟形态的市场经济及其社会影响的一般情况和基本倾向,对于我们理解现实中国的市场经济表现出的许多征兆的历史性意义和深远影响,合理谋划中国的未来,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形成发育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也提供了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各种结构性要素和社会组织条件,尤其是主体性条件。没有市场经济所创造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充裕的社会财富,没有市场经济带动的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和普遍应用,没有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和形成的对社会各种资源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没有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的市民阶层和市民社会,没有市场经济实践对全体市民的现代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成功灌输和有效训练,现代性公民社会就是不可能的。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发展也要求整个社会成为一种公民社会,也需要公民社会作为市场经济自身完善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无论如何,市场运动和经济活动毕竟只是整个社会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总受着政治的文化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不可能脱离其他方面而单兵独进地发展。市场经济以新的方式重新组织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催生了市民社会,但如果人们还只是停留在“市民”的阶段,只是用市民即经济人的眼光看待事物,只是局限于工具理性的层次来思考问题,而没有上升到公民的层次,市场经济原则就会向其他领域无限延伸,其固有的负面效应也会得到无限放大,整个社会的发展就会遇到许多障碍。市场经济不仅无法有效地抵御来自国家的暴力干预,还会内生出一种新的暴力,即金钱的暴力。哈贝马斯等人之所以强调市民社会已经分化成为“经济”和“公共领域”,认为公共领域能够对抗“金钱和行政权力这两种暴力”,实际上是看到了这个问题的。

考诸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在有效地实现了从国家即社会的“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的社会结构性转换,逼迫国家行政权力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同时,也促使了市场经济商品化和利润最大化原则向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渗透,结果,在利用经济和金钱的力量逼退了国家权力的肆虐之后,却迎来了金钱的暴力统治,迎来了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和诸多社会问题。国王退位了,而登台的却是金融寡头和企业大亨,代替权力崇拜的是货币拜物教和金钱崇拜,自由、平等、博爱的承诺并没有实现,人与人的关系被淹没在冷冰冰的金钱血水中,人们并没有从普遍的经济繁荣中得到应有的福祉,相反,人的异化达到了历史的顶峰。尖锐的利益对立、阶级矛盾、种族冲突几乎将社会带到了分裂和崩溃的边缘,彼伏此起的革命浪潮将要摧毁整个统治秩序的大厦。这种种危机打破了西方人崇尚自由、放任经济和市场自发性的迷梦,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福利国家、国家干预成了一种应对危机的有效选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非常环境以及此后的冷战时期,紧张的国际形势客观上也助长了国家力量膨胀和强化的倾向。新自由主义思潮和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实际上是与这个背景直接相关联的,也是力图抗拒国家干涉的,尽管它们的理论旨趣并不完全相同。第三条道路理论的出现,也表现了试图在国家干预与自由主义之间实现一种平衡或调和的努力。

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看,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一种鲜明的革命性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传统的专制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从传统的臣民社会身份等级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变,没有市场经济是决然不行的。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是比罗伯斯庇尔更激进的革命家。政治革命只有作为社会经济革命的一种内在要求和必要手段,才能体现出其真正的历史意义,否则,无论革命家们在革命的旗帜上写上多么高尚多么动人的口号,到头来也无力实现革命的要求,甚至只能演变为传统意义的“改朝换代”,只是改换了几个统治人物和一些衙门的名称,整个社会还是在原有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只是为现代公民社会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仅仅依靠市场经济并不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一种系统演化的结果,是经济革命、政治革命和文化革命协同并进、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历史过程,如无这种协同,就可能出现某种畸形或变态,出现严重的社会疾病。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都表明,市场经济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提高了经济活动效率、扩大了人们的独立和自由领域、限制了国家权力的作用空间、促进了文化教育的普及和大众化、创造了丰裕的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与人的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存在着内在的张力。第一,市场只是把人定义为实际的和潜在的消费者,而不是作为人或公民,市场对人的反应也就是对消费者的反应,而不是对人或公民的反应。市场系统所依据的是市民购买力的现状,而不是需求的基本状况,它所追求的目标是利润,而不是所提供的服务本身,由此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分裂和人与社会的分裂。第二,市场并不考虑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也没有能力谋划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问题。“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将经济效率和个人福利合理转化成公共的福利。市场着眼于盈利和亏本、个人成本和利益,不可能采取一个广泛的或者长远的观点来审视社会生活的不平等、全面的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秩序的可持续性等重大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考虑那些没有迅即的、明确的回报的社会成本投资,如对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等。第三,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存在着失灵的真实可能性,市场本身又没有任何机制来防止这种失灵,从而使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第四,市场原则有一种无限扩展的冲动,一种将社会的各种活动、各个领域都变成经济活动、经济领域的冲动,一种将人的全部的丰富的社会生活都化约为经济生活、化约为可以用金钱来度量的生活的冲动。“市场经济的逻辑正在以它独特的方式消灭公与私的分界,消灭着文化与价值理念的深度差异,把人们置于既片面又无情的金钱的‘客观性之上’。在那里,一切得到了换算和衡量,人们由此处于一个既无联系,又不能分离的世界上。”[2]

市民社会理论是看到了市场经济的这些弊端的。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他们所确立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国家”或“经济—市民社会—国家”三元分析模式,就是旨在用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来抗衡来自市场经济原则的越界运用和国家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从而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多维度展开和文化多元化的价值取向。这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在我们看来,公民社会作为一个与传统的臣民社会相对应的概念,是包括了经济、社会和国家三个领域的一种整体性概念,当然需要有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作为必要条件,但侧重点不在于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和相互抗衡,而在于通过现实国家力量合理地构建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以实现其相互限制、相互协调,为中国的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而持续的发展提供一种制度和体制保障。我们认为,这种思路更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也更加符合中国社会的合理稳定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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