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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哲学角度谈安乐死实施的必然性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现实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乐死行为能否实施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深入探讨,但是成果不大。安乐死行为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已逐渐被世人的理性所接受。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荷兰对安乐死的立法行为实际上是对在新的社会影响下,对人的自身价值与本质进行再次认识的创举。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安乐死行为,我们应着重探讨其有无存在价值。

从价值哲学角度谈安乐死实施的必然性

刘宏雄 史育华

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现实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乐死行为能否实施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深入探讨,但是成果不大。安乐死行为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已逐渐被世人的理性所接受。安乐死问题之所以能够引起医学界、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巨大关注,是因为安乐死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有待各领域的研究结果有序的来确定。

在我本人看来,安乐死实施的困难在于各学科的争论同时进行、交互作用,这样,结果就难以出现。其实,我们应该把安乐死问题的解决分成有序的步骤,即先探讨安乐死问题的存在必然性,再解决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存在必然性作为实施性的前提应得到优先考虑,这样就可以使安乐死问题的解决变得较为确切。至于怎样使安乐死行为合法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这应该是确定安乐死行为必然实施以后的讨论范围;怎样实施安乐死是法学界、医学界和伦理学界要解决的问题;到底能实施安乐死与否、为什么要实施是哲学界要解决的问题,确切的说是价值哲学领域研究的问题。决定了实施,才能考虑怎样实施,所以,现今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安乐死实施与否。

死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确定安乐死实施与否,必须要从“人”这一特殊存在的本质出发,结合安乐死的现时背景、行为意义和后果影响来谈,如果脱离人的本质与价值单纯的从法律和医学的角度来争论安乐死行为实施与否问题是没有实质意义的。世界的不断变化导致人的价值观不断变化,价值哲学则应站在人类世界观的当前状态来看待安乐死。

一、安乐死理论含义与历史发展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尊严死亡”等。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把安乐死界定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由此可见,安乐死的理论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安然去世,即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无痛苦的死去;二是无痛的致死手段,即为结束患者的极大痛苦,医务人员或其他特殊人员采取的加速致死进程或中止维持生命举措的措施。

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不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英国是安乐死民间团体诞生的第一发祥地,也是最先开展安乐死成文法运动的国家,1935年英格兰成立了英国支援安乐死团体,1936年,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同时波特尔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在世人心目中形成了阴影,从而阻碍了安乐死的进一步发展,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工业社会驱动下,人类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为人类价值体系的发展状况是受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发展进程所制约的,物质生活方式的改变推动着人类对自身新价值的积极探索,这一实现过程就是人类意识的解放过程。在构建与社会存在所适应的新的生死价值观的基础上,安乐死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价值观念是人们在追求和实现生命价值过程中,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所形成和制约的、主导自身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基本准则。”[1]确切地说,安乐死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其实就是人们新的价值观念的广泛传播。

荷兰是这个世界上主动使安乐死得到社会承认的唯一国家,其皇家医学会成为世界上唯一支持主动安乐死的国家医学会。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学术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荷兰曾在上世纪70年代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1985年,根据荷兰安乐死国家委员会关于安乐死的定义达成了一致意见:安乐死是由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动。荷兰对安乐死行为的合法化使得安乐死由民间走向了政府,由秘密实施过渡到了逐步由法律认可的阶段。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对人的死亡价值观给予规范和认可的史无前例的飞跃过程。荷兰对安乐死的立法行为实际上是对在新的社会影响下,对人的自身价值与本质进行再次认识的创举。

中国学术界对安乐死问题的广泛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7年和1988年的两次关于安乐死问题的大规模学术研讨会得出的结果是,安乐死问题有待学界进一步去研究。我本人认为:安乐死行为是人的价值取向行为之一,是一个关于人类本性、伦理、文化、社会安全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讨论安乐死时,应该从最基本的问题——安乐死实施有无必然性来讨论这一行为能够实施与否。哲学所探寻的是最大最高的普遍性,所以我们可以先搁置起法律、医学、伦理等学术领域的理论束缚,从哲学的高度来研究安乐死行为。如果该行为在哲学论证下是符合人的价值与本质的,那么关于这一行为的实施方法和过程则是法律、医学、伦理等学科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安乐死行为,我们应着重探讨其有无存在价值。

二、安乐死理论依据与人学价值

“价值体系是人类对自身生命存在方式及其价值的主观判断”,[2]其基本要素是价值观念。因为是主观判断,所以它要受其本人所处社会时代和总体价值观的影响,也就是说“任何价值都是以一种历史和社会的形态被保留着,历史的选择和社会因素的体现不是孤立的存在着的,它一旦作为一种具体的价值形态实现,必然对人类本身发生作用,使人类在新的、更高的价值形态上实现自己。”[3]

所以,我们可以把价值体系视为一种人的内在本质的精神存在,这种精神存在是建立在现时中的人对生命存在意义的有价值的认识、理解和追求之上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因而由于社会历史的现实不同,这种认识和理解也就反映出不同的本质内涵。社会意识是不易建立和毁灭的,所以价值观的形成是需要时间的。安乐死问题是近一个世纪以来凸现的人类价值问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在这期间,人类的对待死亡的价值观已经有了总体性的趋向,即对客观存在的现时的人的价值本质的总体性追求,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我、解放自我。“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具有客观性。……任何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4]所以说,安乐死这一价值观问题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是因为这一问题的主体——实践中的人,在现实客观基础上,对结束自身价值的新的思考和认识,并且,这一认识和理解符合了现实中的人的价值要求,因为这一价值是在人与客体的实践中确立的,是人的全面解放的趋近化反应。

人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解放是历史进步的重要内容,人的解放的程度是历史进步的最重要标志”。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人的解放包括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从自然力中获得自由很易理解,但是传统的对从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的理解仅仅是指人的思想和行动不受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制约。但在我个人看来,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他人的关系,同时也包括个人对自己的价值的认识过程。这一认识过程的主导因素是包括自身价值在内的道德价值问题。“不是任何道德都具有积极的价值。反映反动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只具有伪价值。只有推动社会进步的道德,才具有真正的价值。”[5]人类为了追求自身的价值,在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人的总体进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使安乐死成为一种道德行为。可以说:“安乐死的实行首先是为了病人着想的,是为了生还无望已成定向的即将死去的人,而不是为还将活下去的人。一个健康、神志清醒的人,有选择死亡的自由,为什么一个身患绝症不能治愈的病人,就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呢?这不公平。应该让身患绝症的病人有选择的自由,这是人的权利。”[6]

权力是由人的价值的总体取向得出的,基于这种思考,尊重人的死亡方式的选择,也就是尊重其自身价值建构的选择。安乐死不是一个人的冲动行为,而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有充分理由的结束自身价值的价值行为。生还的希望已经没有的病人选择安乐死,虽然没有达到人的解放的境遇,但是他有效的维护了其自身的价值选择,这是趋向于人的解放的最后一个过程,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看法,哲学,最根本的就是解决了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问题。”[7]随着渴望安乐死观念的出现,我们首先应思考的是人的价值问题,因为当今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追求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时代,每个人都要经历出生、发展和死亡的过程,出生是不能被个体本身所决定的,个体自身的发展则是在其实现价值的追求愿望的驱动下的过程,所以主导人生的主要动力是对自身价值的追求与实现。人的这一发展过程从有明确的价值观开始一直持续到自身的死亡,死亡成为某个特殊群体的需要,故而,人的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包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的过程之中。“……对自身本质的追求,意味着人只有在不断的追求中,才能成为人。而在成为人的追求过程中,人才能展现出自身的价值。就这个意义来说,人的价值其实只能属于人对自身本质的追求。”[8]

结束“对自身本质的追求”就是自身价值追求的一个过程。人的生存价值的结束,对于作为个体的人自身来说是有选择性的,也就是说,由于个体的差异性,每个人“对自身本质的追求”的内容是不同的。所以,安乐死行为价值观的确立不一定适合每一个个体,但是我们要确立这一价值观,目的就是把它置于社会价值体系之中,当有人希望以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存价值时,有符合他同时也符合社会的价值观的存在。

三、安乐死现实探讨与实施意义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两家皆持一种自然主义的生死观,既不强求生,亦不逃避死,而是一切顺其自然,但是“一切顺其自然”并未体现出人主动追求自身价值的能动性,这从学理上就不能肯定死亡的价值所在。儒道两家的这种生死态度与安乐死的精神理念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传统学者把“安乐死”行为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古罗马在当时均存在允许危重病人及重度残废人“自由辞世”。从人的价值历史的角度来看,几千年前,人类处于自然生理阶段,即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或奴隶社会时期,其生产方式是原始的公有制或奴隶主占有制。这一阶段,人类的价值观就是生存,就是单纯的维持生命个体的存在,所以“死亡”不是这一时期的价值表现的主导内容,“安乐死”更不会被认同,为此,“自由辞世”这一行为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规律的体现,就是为了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基于此,我们的观点是:无论是“一切顺其自然”,还是“自由辞世”,都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行为的有效论据。我们在论证一个问题时不要牵强的把与此事没什么联系的现象硬搬到此事之上作为论据。安乐死行为作为在人类文明进步中特殊人群在追求自身价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亦然如此。一种行为只要适合当代人的价值观,且有利于后人价值的实现,我们就可以试着去尝试此行为,直至使其完善。

从传统的观点到现今对安乐死的认识,人们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安乐死分为若干类,如主动的和被动的安乐死、积极的和消极的安乐死、直接的和间接的安乐死、自愿的和非自愿的安乐死等。安乐死的每一种分类都有其科学依据,都体现了人类在审视自身价值时的重大进步,证明人类已经从“顺其自然”、“自由辞世”的观点中解放出来,开始为需要死亡的人设计人道的、能够体现人的价值与本质的死亡方式了。但是如果把安乐死作为一个具有共性的哲学问题来研究的话,我们的工作则不在于追溯历史和怎样分类,而在于对此概念涵义的整体梳理和价值把握。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病床上维持毫无质量的生命,自身的价值不能得以实现。另有众多已丧失了表达安乐死要求的能力,痛苦地维持生命的患者的存在。这样的“顺其自然”可以说是对人的本质与人的价值的践踏。今天,安乐死这一价值观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赞成安乐死的人群比例越来越高。八届人大二次、三次和四次会议上,都有代表联名提案,要求结合国情,尽快进行安乐死立法。如何规范和控制安乐死的实施,以杜绝目前安乐死实施中的混乱现象,出台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追求死亡是人的价值的体现,而生命的真正终结才是价值的结束。合理的未必合法,这就要求我们最大限度的把合理与合法联系起来。

如今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集中在司法和医学领域,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局限了安乐死行为实施的进程(这里并不是说法律和医学起了破坏作用)。法律是依据过去行为在社会体系中的合法性与非合法性制定的,从总体上说,它缺乏对现行新事物、新观念的裁量,因为法律带有滞后性。作为新兴价值观的安乐死行为,当我们在探讨,不能以现有的法律来认识其内在价值因素时,就要求我们转变视角,首先肯定安乐死行为的存在意义,将其置于大众社会价值体系之中,然后从新的法律、伦理和医学的角度来规范。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很可能也是现行法律修改、伦理观转变的过程。所以对安乐死行为的哲学探讨有利于现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现时的人树立有利于社会存在的新的价值观、新的伦理观。为了人的价值的真正实现和向人类解放的趋近,安乐死行为的实施具有必然性。

【注释】

[1]李从军.价值体系的历史选择.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

[2]李从军.价值体系的历史选择.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81.

[3]同上,第180页.

[4]简明哲学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6.

[5]李连科.价值哲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46.

[6]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7]孙正聿.简明哲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

[8]康兰波、何睿洁.价值哲学研究:改变对待人的根本态度——关于价值哲学研究方法的思考.天府新论,2005年第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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