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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哲学是以什么为研究对象的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专名和通名的理解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主张的专名和通名有内涵论,一是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专名和通名无内涵论。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形式。对于克里普克强调的命名活动和传递链条,我们并不否认它们的重要作用。

第四节 简短的评论

在对专名和通名的理解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主张的专名和通名有内涵论,一是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专名和通名无内涵论。密尔的观点介乎这两者之间,因为他主张专名无内涵,而通名有内涵。我们倾向于前一观点,即认为专名和通名都是有内涵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外界事物的存在不以我们的意识为转移,我们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是外界事物的特性或特征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概念是我们用以反映事物特性的一种重要手段。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形式。因此,我们认为,概念都具有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事物的特性的反映,是任何概念都具有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正确地反映事物特性的真实概念具有内涵,甚至歪曲地反映事物特性的概念也具有内涵。外延是任何概念都具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没有任何概念只有内涵而没有外延。因为,任何一类事物必然具有借以把该类事物与别类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有属性,也必然具有它的对象范围。专名和通名也是概念[47],它们也具有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名称的内涵反映了所指对象的属性,名称的外延大致说来也就是名称的指称[48]

我们可以举出大量的事例来证明这个论点。首先考察专名的内涵或含义。其中最明显的是书名,如《中国共产党党史》、《法国革命史》、《古希腊哲学史》等等,它们的内涵或含义是显而易见的,如《古希腊哲学史》这个书名就含有“古希腊”、“哲学”、“历史”等含义。国家或机构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英帝国”、“联邦德国”等等都具有内涵,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些国名中大体知道这些国家的政体,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专名中知道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从“大英帝国”这个专名中知道英国还保留着君主政体、从“联邦德国”这个专名中知道这个国家实行联邦制等等。在“联合国”、“英国航空公司”、“北京市民政局”这些表示机构的专名中,可以知道“联合国”是一个由若干国家组成的联合机构,“英国航空公司”是英国的一个经营航空业务的企业,“北京市民政局”是北京市政府中一个主管民政事务的机构,如此等等,怎能说这些专名不具有内涵或含义呢?

至于地名和人名的内涵或含义,则不是如此明显,不过也不能否认它们具有内涵。例如,“北京”这个专名意味着它是北方的京城,“南京”这个专名意味着它是南方的京城,“达特茅斯”(Dartmouth)这个城镇的名字(密尔举的例子)意味着它曾经位于达特河的河口,甚至“米市大街”、“三家巷”、“牛尾巴胡同”等等大街小巷的名称,也具有它们各自的含义。就人名而言,在我国以及国外许多国家,一个人的姓往往表示某种血缘关系。而且,根据我国过去的命名习惯,有时还可以从一个人的名字中看出他或她的辈分,看出名字的承担者是男姓还是女姓。对历史上的著名人物,我们在看到他们的名字时往往会联想到他们的某些事迹,例如,在看到“孔夫子”这个人名时,我们会想到他是我国古代的大哲学家,在看到“诸葛亮”这个人名时,会想到他是我国古代的杰出政治家,在看到“莎士比亚”这个人名时,会想到他是英国的大文豪,如此等等。我们在看到这些地名或人名时所联想起来的东西,就是这些地名或人名的一部分含义。

罗素曾经把专名看作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是“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等摹状词的缩略。克里普克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些摹状词所表示的只是一些偶然属性或偶然特征,亚里士多德也可能不具有这些属性或特征。我们认为,即使这些摹状词所表示的是亚里士多德这个人的一些偶然的属性或特征,但它们毕竟是“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一部分内涵或含义。如果将来发现亚里士多德不具有其中某些属性,而具有其他属性,我们可以修正或补充“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内涵,但不能由此否认这个专名具有内涵。对于克里普克强调的命名活动和传递链条,我们并不否认它们的重要作用。但是,无论在命名活动中所取的名称,或者在传递链条上传递的名称,都不是一些毫无内容的空洞符号,而是具有一定内涵或含义的名称。如果专名是一些毫无内容的空洞符号,我们就不能用它们指称有关的对象。

其次,关于通名的内涵或含义。与专名相比,通名具有内涵这一点更为明显,因为通名是一类事物的名称,它们是一些概念,而概念是具有内涵的,其内涵随着社会实践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发展。通名所指称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自然物和非自然物。自然物的名称,如“柠檬”、“水”、“黄金”等等,都是一些以通名形式出现的概念。普特南认为,我们之所以把某种水果称为“柠檬”,是因为这种水果符合于我们所掌握的柠檬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而不是因为它符合于我们预先规定的某些标准。姑且承认普特南的这个观点,可是,难道我们所掌握的柠檬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就没有任何特性或特征吗?如果我们手头上的这只柠檬与我们所掌握的柠檬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都没有任何特征或特性,我们如何对它们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呢?只要它们具有某些特性或特征,那些反映这些特性或特征的词(如“黄色的”、“厚皮的”、“酸味的”等等),便表达了“柠檬”这个概念的内涵或含义。普特南强调黄色的、厚皮的、酸味的等等只不过是柠檬的偶然属性,也许某些品种的柠檬不是黄色的或者不是酸味的。即使如此,只要某种水果具有我们通常称之为“柠檬”的那种水果的大部分特性或特征,我们仍然可以称之为“柠檬”。随着我们对柠檬这种水果的特性的认识日益深入,“柠檬”这个通名的内涵或含义也将日益丰富、日益精确,我们可以不断修正或补充“柠檬”这个通名的内涵,而不能否认通名具有内涵。

至于那些指称非自然物的通名,如“单身汉”、“老处女”、“教师”、“法官”、“总统”等等,显然也是具有内涵或含义的。例如,“单身汉”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子,“老处女”指的是未结过婚的女人,“法官”指的是在法庭上作出法律判决的官员,如此等等。对于这类专名,普特南等人没有详细阐述他们的观点,我们也就不作详细评论了。

关于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分,罗素和克里普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我们承认,一般说来,专名和摹状诃是不同的,不过他们两人所作的论证中有些理由不一定能成立。按照罗素的观点,专名是简单符号,而摹状词却是复合符号,即一个具有内部结构的符号,它的组成部分本身也具有意义。这个区别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成立。可是,有些专名,譬如说,《古希腊哲学史》之类的书名,“英国航空公司”之类的机构名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类的国名等等,都是复合符号,但又是专名。罗素认为,专名是主谓命题的真正主词,而摹状词如处于主谓命题的主词位置,只不过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主词。这种区分从逻辑上说是可以成立的,但在日常语言中,摹状词往往处于主谓命题的主词位置,譬如说,“那个穿蓝军服的军官是我的上级”等等,这样的表达方式并不会引起误解。罗素认为,专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摹状词则不能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它只是对对象进行特征描述。罗素提出的这个区别是与他的亲知理论和关于逻辑专名的观点紧密相连的。前面谈到,罗素关于逻辑专名的观点遭到西方许多语言哲学家的反驳,我们也认为这个概念没有多大理论意义。如果不考虑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分,就可以说,专名并不都是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譬如说“亚里士多德”、“达特茅斯”这样的人名和地名并不是我们所亲知的对象,而“现在从我面前走过的这个年青人”这样的摹状词,却可以说是我们亲知的对象。罗素认为,专名指示的对象必定存在,而摹状词指示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然而,这个区别也不是绝对的,例如“哈姆雷特”、“福尔摩斯”这些虚构人物的专名并不指示现实的对象。

克里普克从模态逻辑语义学的角度论证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认为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而摹状词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专名可以直接指称一个对象,而不把任何特性归属于这个对象,因此,当它指称一个对象时,并不以世界上发生的任何偶然的事件或过程为转移。相反,摹状词在指称一个对象时,仅仅借助于把某些特性归之于对象,因此它的指称方式受到世界上发生的种种偶然的事件或过程的影响。克里普克在专名和摹状词之间所作的这一区别,是与他关于专名不具有内涵而摹状词具有内涵的观点紧密相连的。我们在前面已经批驳了他关于专名没有内涵的观点,因而也不同意他关于专名在指称一个对象时不把任何特性归属于这个对象的说法。我们认为,专名是具有内涵的,当用一个专名指称某一对象时,就把某些特性归属于这一对象。例如,当我们用“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指称亚里士多德这个人时,我们就把“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等特性归属于这一对象,或者确切一些说,我们是根据这个对象具有这些特性才把这个专名用于指称这个对象的。诚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能改变或增加对某一对象的特性的认识,从而改变或增加有关专名的内涵。尽管如此,我们始终是根据某一专名的内涵符合于某一对象的特性,才用这一专名指称这一对象。仅仅就是否具有内涵这一点而言,在专名和摹状词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至于语句、陈述、命题和判断这四个概念,我们认为它们是有区别的,弗雷格、斯特劳森等语言哲学家在语句和命题之间所作的种种区分是有根据的,因为语句是命题的语言形式,而命题是语句的思想内容,语句可能是无意义的,因而无真假可言,而命题必须是有意义的,必定或真或假,而且同一个有意义的语句,由不同的人说出或者由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说出,可能有时是真的,有时是假的。我们承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应当对语句和命题作这样的区分,但是,在日常语句中以至在科学语言中,人们往往忽视这一区分,而把语句、陈述、命题这几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这主要是因为语句作为命题的语言形式和命题作为语句的思想内容这二者是紧密不可分的。正如一般说来在内容和形式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样,思想内容和语言形式之间也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思想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形式的任务就在于表达思想内容,不能表现思想内容的语言形式是没有意义的。当我们谈论一个合式的或有意义的语句时,不能不谈论这个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即命题;另一方面,当我们考察一个命题时,也不能不考察表达这个思想内容的语言形式。也正因为上述原因,从不严格的意义上说,人们在日常语言以至科学语言中把语句、陈述,命题这几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也是可以允许的,不会因此而引起严重的混乱或误解。

最后,关于语言分析方法,我们认为,无论逻辑分析方法或者概念分析方法,就它们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来说,都能在不同的方面或大或小地起积极的作用。其中,逻辑分析方法更有助于促使概念明确,推理严密。因为,这种方法依据于数理逻辑这种研究手段,而数理逻辑在研究人类思维的形式结构和量的规定性方面,远比传统的形式逻辑精确细致。数理逻辑方法以至一般说来数学方法,的确是理论思维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科学研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采用这种方法时,我们用一系列符号来表达问题的陈述、推理等过程,或者说,用一套形式化的语言来表示各种量的变化和关系,以及在量与量之间进行推导和演算。因此,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大大简化和加速思维的进程,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逻辑证明,提高人们的抽象思维能力。总之,数理逻辑方法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手段。近来,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这种方法还被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分析哲学家把数理逻辑当作逻辑分析的主要手段,这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他们已通过这种手段的运用取得了许多成果。问题在于他们是怎样看待和运用这种手段并由此引出什么样的哲学结论。我们在评论这种分析方法时,应当把分析哲学家对数理逻辑及其逻辑分析技术的运用,与他们通过这种运用得出的哲学结论区别开来。粗略说来,前一方面大多具有科学价值,可以汲取和利用,后一方面则往往是错误的。

分析哲学家在看待和运用语言分析方法上的一个主要的错误,在于他们把这种方法加以绝对化。由于他们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因此他们往往把语言分析看作解决哲学问题的主要方法,甚至唯一方法。既然我们不同意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那么也不同意把语言分析看作解决哲学问题的主要方法或者唯一方法。我们认为,各门科学既有某些共同的方法,也有各自特有的研究方法。各种研究方法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处于不同的层次。哲学不仅是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门科学的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各种跨学科的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领域内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这个性质决定了它是最抽象,又是最具体的科学,前者是就它的高度概括而言,后者是就它的指导意义而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辩证法是哲学应当采用而且必须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因为它正确地反映了世界的发展规律,是我们用以理解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最适当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是最高层次的研究方法,它不仅适用于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也适用于自然科学。诚然,唯物辩证法不能取代专门学科各自特有的具体研究方法,但它能从世界观方面对专门学科的研究起指导作用。各个专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只适用于较小的研究范围,例如动物学的研究方法只适用于动物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只适用于经济学,如此等等。某些一般性的研究方法,特别是那些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如数学方法、数理逻辑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等等,则具有较高的概括性和较大的适用范围。各门具体学科以某种特定的物质运动形式为研究对象,而数理逻辑,控制论等等则以多种物质运动形式的某一特定方面为研究对象。不过,由于这些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只是从一些特殊的方面而不是从整体上研究世界,因此它们也不是与哲学方法处于同一个层次上,不能取代哲学方法。在哲学研究中或者在语言哲学研究中采用数理逻辑等一般性的科学方法,例如用逻辑分析方法来分析哲学命题等等,能够起积极的作用,取得某些方面的成果,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可是决不能像某些语言哲学家那样把以数理逻辑为研究手段的分析方法,看作哲学研究所能采用的唯一方法,从而否认唯物辩证法在哲学研究以及在语言哲学研究中的巨大作用。

分析哲学家在运用语言分析方法上的另一个主要的错误,在于他们片面强调分析,忽视综合,特别是忽视或者回避从语言分析中作出概括性的理论结论。这在他们进行概念分析或词义分析时表现得尤其明显。我们承认,摩尔以及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重视对词的意义的分析,仔细区分了某些与认识有关的词的不同用法,这有助于弄清概念的精确含义,避免概念模糊不清,从而对哲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他们片面强调分析,仅仅致力于对词义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以至他们的研究题材越来越狭窄,他们的研究方式越来越烦琐,往往为了分析一两个语词的意义,花了很大精力,长期争论不休。同时由于他们忽视综合,以致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显得十分琐碎,只是在一些枝微末节的小问题上花功夫,而缺乏对认识对象作出一个全面的、概括的、综合的说明。这就是说,他们只是热衷于对个别或少数语词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而不进一步对分析的成果进行综合比较研究,从而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概括。他们也不把这种分析与许多重大哲学问题的解决联系起来,甚至认为哲学不是理论,它仅仅是一种澄清语词或语句的意义的活动。因此,这种分析带有浓厚的学究气息,缺乏丰富的和现实的哲学意义。正是由于这个缘故,60年代以后语言哲学家很少像奥斯汀那样进行细致入微的词义分析,甚至日常语言学派的后期代表人物斯特劳森等人在50年代已不再把这种词义分析作为他们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转向对问题进行比较全面、概括和系统的研究。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分析和综合是抽象思维的两种相互补充的基本方法。分析方法是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把复杂的事物分解为简单要素而分别加以研究。反之,综合方法则是在思想上把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和各种因素联结起来加以考虑。在研究任何一个对象时,既要分析对象的各个方面,又要综合地把握对象的统一整体。分析和综合也可以说是同一种方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环节,它们处于辩证统一的关系之中。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分析与综合是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的。综合必须以分析为基础,没有分析,认识就不能深入,对总体的认识就将是抽象的、空洞的。另一方面,只有分析而没有综合,认识就会囿于枝节之见,不能统观全局。其次,这种辩证统一关系还表现为在分析和综合的相互转化上。人的认识是一个由现象到本质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从现象到本质的飞跃主要通过采用分析方法。在对事物的本质有了认识之后,就要用对本质的认识去说明原有的现象,这就是提出假说、建立理论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主要采用综合方法。随着认识的发展,当新的事实与原有理论发生矛盾时,认识又需要在新的层次上转入分析。因此,人的认识就是在这种分析→综合→再分析→再综合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的。整个认识过程就是分析和综合辩证统一的过程。恩格斯说:“思维既要把相互联系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同样也把意识的对象分解为它们的要素,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49]分析哲学家片面强调分析方法,忽视综合方法,这正是因为他们不了解分析和综合之间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

【注释】

[1]《亚里士多德全集》,牛津英文版,第1卷,101b 39~40。

[2]《亚里士多德全集》,牛津英文版,第1卷,102b 4~7。

[3]密尔:《逻辑体系》,1910年英文版,第20页。

[4]密尔:《逻辑体系》,1910年英文版,第20页。

[5]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86页。

[6]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97页。

[7]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91页。

[8]罗素:《数学原则》,1903年英文版,第43页。

[9]罗素:《逻辑原子论》,载于《逻辑与知识》,1956年英文版,第244页。

[10]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第89页。

[11]罗素:《逻辑原子论的哲学》,载于《逻辑与知识》,第200页。

[12]罗素:《亲知知识和描述知识》,载于《神秘主义和逻辑》,第219页。

[13]罗素:《亲知知识和描述知识》,载于《神秘主义和逻辑》,第219页。

[14]斯特劳森:《论指称》,载于他的《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21页。

[15]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1页。

[16]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4页。

[17]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7页。

[18]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48页。关于可能世界的观点,详见本书第九章。

[19]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134~135页。

[20]密尔:《逻辑体系》,第21页。

[21]密尔:《逻辑体系》,第21页。

[22]罗素:《论指示》,载于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第103页。

[23]罗素:《数理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第163~164页。

[24]罗素:《逻辑原子论的哲学》,载于《逻辑与知识》,第253页。

[25]罗素:《论指示》,载于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第105页。

[26]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第84页。

[27]克里普克:《同一性和必然性》,载于斯瓦茨编辑的《命名、必然性与自然物》,第79页。

[28]克里普克:《同一性和必然性》,载于斯瓦茨编辑的《命名、必然性与自然物》,第78页。

[29]参见S.哈克:《逻辑哲学》,1978年英文版,第75页。

[30]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载于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第89页。

[31]参见弗雷格:《思想》,载于斯特劳森编辑的《哲学逻辑》一书,1967年,第17页以下。

[32]参见丘奇:《命题》,载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版,1958年。

[33]此外还可参看本书第五章第三节艾耶尔对语句、陈述和命题这三者的区分。

[34]斯特劳森:《逻辑理论导论》,1952年,第175页。

[35]罗素:《论命题》,载于《逻辑与知识》,第285页。

[36]参见皮彻尔:《真理》,1964年;普特南:《逻辑哲学》,1971年。

[37]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于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的《哲学分析读物》,第53页。

[38]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1959年英文版,第74页。

[39]罗素:《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1914年,第42页。

[40]关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我们在第三章第二节中还要详述。

[41]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中“逻辑分析哲学”一章。

[4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商务印书馆,第50页,4,112。

[43]卡尔纳普:《哲学问题的特性》,载于《科学哲学》杂志,1934年,第10卷,第5~19页。

[44]摩尔:《对我们的批评者的一个答辩》,载于希尔普编辑的《摩尔的哲学》,第663页。

[45]摩尔:《对我们的批评者的一个答辩》,载于希尔普编辑的《摩尔的哲学》,第666页。

[46]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47页,第109节。

[47]有些学者认为通名是概念,专名不是概念。我们没有作这样细致的区分。

[48]严格说来,“外延”一词与“指称”一词的用法有所不同。逻辑学家在谈论一个概念的外延时,指的是这个概念的对象范围,并没有断定这类对象是否存在。语言哲学家在讨论一个名称的指称时,往往涉及所指对象的存在问题。

[49]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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