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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践为对象的实践哲学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实践为对象的实践哲学作为以实践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可以说是实践哲学最为原始的含义。以实践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源于亚里士多德对于人类活动领域的划分。在马克思哲学中实践概念所发生的这些变化,长期以来并未成为一个主题化的论域。

一、以实践为对象的实践哲学

作为以实践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可以说是实践哲学最为原始的含义。人们对于实践哲学的讨论,一般说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进行的。这一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研究对象来界定,其含义似乎应该是十分确定的,从而在这一意义上说马克思哲学是否为一种实践哲学便也似乎应该是十分确定的。但是,由于实践这一概念的古今变迁,因而其所指也并非是完全确定的,从而实践哲学的含义便也并非是完全确定的。

以实践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源于亚里士多德对于人类活动领域的划分。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人类活动被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三种基本方式。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1]。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尽管从其对象是永恒必然还是可变事物而将创制和实践与理论活动严格地区别了开来,将理论视为一类,而将创制与实践视为一类,但他又在以可变事物为对象的两类活动中,特别强调了实践与创制的区别。这一区别便是,实践是一种自身构成目的的活动,而创制的目的则在活动之外。而若按目的是否在活动自身之内来划分,则由于理论自身便是理论的目的,因而在此意义上,理论与实践是一类活动,而创制则是另一类活动。包括理论在内的实践由于目的在自身之内,因而是一种自由的活动,而创制由于其目的在活动之外,便不是自由的活动。在这里,目的是否在自身之内,即是否为自由的活动,是将创制与实践和理论区分开的根本性标准。正是这后一区分标准,埋下了后世关于实践概念之争的伏笔。

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对于亚里士多德视为不自由的活动的创制的不同理解。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创制活动虽为人类存在所必需,但不是自由的活动,因而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活动。这种活动或者应由奴隶来承担,或者若有可能的话可由自动的工具来承担,以便雅典公民能够从事自由的活动。但对于创制即生产劳动的这种否定的看法,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是和希腊社会中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奴隶承担这一事实密切相关的。[2]但是,随着基督教的兴起,人们的生产观也在发生变化。基督教改变了希腊人对生产劳动的鄙薄态度。在修道院中,由于人人必须从事体力劳动,“奴隶式劳动与自由闲逸之间的旧式古典对立已不复存在”[3]。这就为近代进一步崇尚劳动的创造意义做好了铺垫。在马克思之前,英国的哲学家与经济学家们已将劳动视为财富的唯一源泉,而黑格尔则进一步对生产劳动的积极意义给予了高度重视,他将利用工具的生产活动称之为“理性的机巧”[4]。至于他在《精神现象学》主奴辩证法部分中对于劳动的意义的肯定,更是众所周知的。[5]在这样一种观念背景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再推进一步,把生产劳动视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把劳动对象视为“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认为通过劳动,人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甚至“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便不难理解了。既然生产劳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将其作为实践的基本内容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

我们看到,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含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实践概念的内涵从伦理交往活动被扩展到了生产劳动或创制。在马克思这里,生产劳动或创制不仅不再被排斥于实践之外,而且还成为了最为重要的人类活动,成为了实践的基础性内容,而伦理交往活动则成为了为生产劳动的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形式方面。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原先被亚里士多德视为不自由的活动的创制或生产劳动,经过中世纪、近代,到马克思这里却被理解为一种本质上是自由的活动。这样一来,当我们将实践哲学规定为对于实践的研究之时,则其含义便不能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马克思哲学中实践概念所发生的这些变化,长期以来并未成为一个主题化的论域。但在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上实践哲学复兴的现代潮流中,则有人对此概念提出了质疑。有不少人将马克思的实践概念理解为一种功利主义的技术活动概念而加以批评。而这当中,最为重要的批评则是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批评。阿伦特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类活动的三分,亦将人类活动一分为三:劳动、工作和行动。阿伦特一方面将马克思称为“最伟大的现代劳动理论家”,认为正是马克思继承洛克等人的观点,使“劳动从社会中最低下、最为人看不起的位置一下子上升为一种人类最值得尊敬的活动”,“使劳动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却又将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理解限定在“生理学角度”,即将劳动定义为“人与自然的新陈代谢”,并进而在亚里士多德的立场上,认为“劳动本身除了生命过程和维持生计外,什么也不关心”,“劳动之所以有快乐,或成为一件人生乐事,在于人们以其独特方式感到自己活着的巨大幸福,就同所有生物一样”,“一个劳动大众社会是由人类中那些出世的怪人构成的,不管他们是被其他人用暴力驱使做苦役的家奴,还是那些随心所欲地执行他们任务的自由人”。[6]生产劳动在三类人类活动中只占据一个比较低级的位置,那么马克思将其推崇为最高的存在形式,便不能不是一种偏颇了。至于哈贝马斯对于马克思生产劳动概念的批评,则已是众所周知的,哈贝马斯认为“生产范式”已是一种“失去了活力的”“过时的”东西,因为“生产范式所揭示的交换模式,与取代它而出现的系统—环境模式一样缺乏规范性内涵”,而哈贝马斯本人则致力于“从生产活动向交往行为的范式转换”。[7]

关于阿伦特、哈贝马斯等人对于马克思实践哲学的批评,这里不可能进行回应,而且这里提及也并非是要对之进行辩驳,当然更不是认同,而是为了表明即便在现今,关于实践哲学仍有着基于对于实践概念不同理解而来的非常不同的理解。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种关于实践概念以及实践哲学概念的歧异状态呢?依笔者之见,既然从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们并没有能力将各种不同的实践活动概念统一在一种具有基础性的实践方式概念之中,而且关于何种实践活动方式更为优越的问题,也可能是一个受时代精神之方向制约的问题,那么,我们所能够做的便既不是混淆实践概念与实践哲学的不同含义,也不是试图将不同的实践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种综合的实践概念,而是认识到,一种可能的方式便是在承认实践概念含义多元性的基础上,承认实践哲学的多元性。就此而言,首要的问题便是在区分不同实践概念范式的基础上区分实践哲学的不同范式。当然,何种范式是更为优越的范式的问题还是可争论的,但只有在此种区分的基础上,不同范式之间才有可能就何种范式更为优越的问题展开有意义的论辩。

从哲学史上看,大致上说来,关于实践概念有三种基本的理解类型。首先自然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行为范式的理解类型,关于这一理解的歧异不大。马克思的实践概念无疑构成了另一种理解的范式。但如何理解这一范式,则有着争议。前已提及,人们常常把马克思归结为功利主义的实践观,或如阿伦特那样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概念作一种相当狭窄的解释,但这类解释如笔者曾说明的那样,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思想。[8]马克思的实践概念,笔者以为哈贝马斯认为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看来,构成现代性原则的不是自我意识,而是劳动”,且“青年马克思把劳动比作艺术家的创造性生产”的基础上,将之名为“审美性生产”的实践概念,较为贴切,尽管哈贝马斯是批评这一范式的,[9]我们可将之称为艺术—生产范式。而近代以来从洛克、斯密到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对于生产劳动的理解,则明显是一种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创制或生产概念的理解的范式,可将之称为技术—功利主义范式。这样,我们就有关于实践概念的三种范式:伦理—行为范式、艺术—生产范式和技术—功利主义范式,从而也就相应地有了实践哲学的三种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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