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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整合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太仓市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着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十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太仓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活动,对被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商务经济稳中求进、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以及苏州市《关于促进苏州市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2014〕147号)、《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1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太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整合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太仓市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着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采用无偿奖励和有偿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开放型经济和商贸流通业的协调推进,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绩效考核和总结。

第一章 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式发展

(三)可享受本鼓励政策的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销售、纳税、业务统计在太仓市内;

(2)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50万美元且离岸外包收入占50%以上;

(3)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5)年度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

(6)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服务于服务外包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经科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由市财政按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太仓市级分别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按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认证升级的企业每升一级给予10万元补助。通过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和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认证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通过其他各类认证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人均入驻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由市、镇(区)财政对其房租按照两年免三年减半进行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镇(区)财政各承担50%。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各镇(区)引进的重点领域外包项目,可不受上述人均面积和年最高补贴金额的限制,补贴年限也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免租时限不超过5年。多支出的费用可全部由所在镇(区)承担。

(七)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学员,并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20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苏州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中专以上学历学员,并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5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我市现有数据中心服务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上限为每家企业每年5万元。

(九)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促进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境内外展会以及培训等发生的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接包业务。对当年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或者当年离岸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市外管局认可的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给予每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在岸离岸协调发展。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非关联公司)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录,拥有单笔合同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岸合同,且一年内累计在岸执行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十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太仓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活动,对被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三)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将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外包企业,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

第二章 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十四)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及销售、缴纳税收地在太仓市内;

(2)主营业务是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3)年度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

(4)企业已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生的快递费给予20%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单家企业该项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人均入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由市、镇(区)财政对其房租按照两年免三年减半进行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镇(区)财政各承担50%。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各镇(区)引进的重点领域电商项目,可不受上述人均面积和年最高补贴金额的限制,补贴年限也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免租时限不超过5年。多支出的费用可由所在镇(区)承担。

(十七)对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实体企业,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B2B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给予企业平台服务费用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对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我市数据中心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九)对我市正式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平台入驻商家数50家以上,且平台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络销售额3000万以上且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网络销售额1亿以上且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销售额5亿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十二)对于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实现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3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

(二十三)经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培训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学员,并与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5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经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培训的中专以上学历学员,并与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000元(以缴纳社保为准)。

(二十四)对电子商务企业新录用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其发生的业务培训费给予50%补贴,补贴金额每人不超过3000元。

(二十五)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境内外展会以及培训等发生的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第三章 支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

(二十六)积极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对完善我市贸易流通规则,规范流通市场环境,创新现代流通模式,给予支持。

支持在太仓市注册、纳税的零售、餐饮企业,符合我市商贸规划要求开设连锁直营店,每新开一家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奖励;对我市连锁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社区直营连锁便利店的企业给予2至5万元奖励。

鼓励建立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规范促进商贸发展。对经批准设立的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化经营和管理规范,明确协会章程,且对推动行业发展有显著积极作用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5至10万元。

(二十七)鼓励和支持发展商贸物流。统筹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当年新增1家镇、村连锁超市,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连锁农产品零售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流通企业加工配送、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或改造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成投用后,按项目投资额银行贷款贴息补贴,单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八)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打造特色品牌。对国家级特色品牌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苏州市级“诚信经营”先进荣誉称号的市场、商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新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产销对接)、团体消费节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5千元补贴。对在当年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中评为优秀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产销对接)、团体消费节点企业(各1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5千元奖励。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前三名的优秀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评定为中华餐饮名店、江苏餐饮名店、苏州餐饮名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大力发展便民惠民商贸业态与项目。支持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和社区商业等民生类商贸项目。

对新建(改造)达标的配餐中心,每家按项目投资额银行贷款贴息补贴,单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大众化品牌早餐连锁企业(已有20家以上规模的),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1万元补贴。对社区商业必配便民商业业态,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加快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基金运作

(三十)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服务、数字内容和数字媒体开发、物联网解决方案、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生物医药研发、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领域项目。

(三十一)基金扶持的企业需要具有以下条件:

(1)在太仓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形象,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的企业;

(2)重点支持我市鼓励发展的服务外包领域的业务占比大、业务增长较快、吸纳就业较多、发展前景较好的项目;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不低于20%。

(三十二)基金股权投资把握“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可按不高于企业资本金的40%比例实施投资,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三十三)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基金委托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具体管理依照《太仓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则

(三十四)以上各项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涉及的规定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原则兑现。

原《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关于对〈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文件的补充说明》停止执行,以本政策为准。对原采取一事一议引进的企业,如仍在政策期内,继续执行原定政策。

(三十五)本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总额特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房租按规定市、镇(区)各负担50%,其他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律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十六)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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