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0.1.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 税目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标准为3500元,外籍人员、港澳台华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每月减除4800元。适用税率如表20-1所示。
表20-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如表20-2所示。
表20-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续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如表20-3所示。
表20-3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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