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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制度支持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8],该通知标志着央行30条意见中关于跨境人民币扩大使用相关政策在自贸区正式落地。目前,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最后,推动区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区内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采用统一的宏观审慎外债管理规则。

2014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了《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7]的通知。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开办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主体、开办条件、开办内容、备付金管理、风险管理和申请备案等程序性事项,其中支付主体包括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具体而言,是指区内注册成立和区外市内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市外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公司。市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进行备案。

201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8],该通知标志着央行30条意见中关于跨境人民币扩大使用相关政策在自贸区正式落地。通知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的要求,进一步简化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明确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共包括十大部分:①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于试验区;②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③试验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④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⑤试验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⑥试验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⑦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⑧关于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⑨关于信息报送;⑩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

具体而言,《通知》的重点内容有四项:

第一,简化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上海地区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这三项原则的基础之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简化了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9]。就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作出具体规范。

第二,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范围。

目前,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推动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活跃区内经济,《通知》明确,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包括境外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着力培育试验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首先,在支持试验区总部经济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同时,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其次,在推动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在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鼓励上海地区的银行按规定与区内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向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最后,推动区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第四,努力营造鼓励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区内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采用统一的宏观审慎外债管理规则。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将以实缴资本为基础,核定借用人民币外债资金规模,其中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10]。所借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主要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同时,还要与前期政策衔接,在试验区启动前成立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新的管理方式借入人民币外债。

最后,《通知》强调要从三个方面加强金融宏观监管:①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11]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根据全国信贷调控需要对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规模,通过设定和调整宏观政策审慎参数进行调控;③上海地区银行、区内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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