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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监督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 果,具有法定 证明效力。简式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非特定多数的利害关系人共同认为必要的审计事项,它具有记载事项为法令或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特征,属于标准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公布目的。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概述

一、审计报告的含义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被审计事项发表意见的书 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 果,具有法定 证明效力。

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后,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必须认真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出正确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集中反映了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果审计人员做了大量工作,查出重要问题,却 写不出有分量 的审计报告,,就会使审计工作失去价值,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审计报告的作用

((一)鉴证

审计报告是由独立的审计部门编写的。审计人员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进行真实、正确、公允、适当的鉴证,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可为国家进行宏观管理、为与被审计金融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决策所需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保护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金融机构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依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投资者根据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做出投资决策,可以减少投资风险。

((三)证明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全部工作的总结,它表明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人员的责任,证明了审计人员是否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所以,它是证明和评价审计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报告的种类

(一)按撰写性质分类

1.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格式和措辞基本统一的审计报告,以免因审计报告格式和措辞不统一而影响使用者的理解。因此,一般当审计报告用于对外公布时, 采用标准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格式和措辞不统一,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问题来决定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非对外公布目的。

(二)按撰写目的分类

1.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

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对企业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非特定利益关系者公布的附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2.非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

非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经营管理、合并或业务转让、融资等特定目的而实施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报告是分发给特定使用者的,如经营者、合并或业务转让的关系人、提供信用的金融机构等。

(三)按撰写详略程度分类

1.简式审计报告

简式审计报告,又称短式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对应公布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所编制的简明扼要的审计报告。简式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非特定多数的利害关系人共同认为必要的审计事项,它具有记载事项为法令或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特征,属于标准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公布目的。

2.详式审计报告

详式审计报告,又称长式审计报告,是指对审计对象所有重要事项都要做详细说明和分析的审计报告。详式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非公布目的,具有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特点,主要用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服务。

(四)按撰写主体分类

1.国家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它所进行的审计是强制性的,所写的审计报告充分反映情况、揭露错误,以此作出结论。

2.审计人员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审计报告是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根据委托对被审计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社会审计组织除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进行审计外,凡受其他经济组织委托进行的审计,多数是为了证明或提供咨询意见。报告的语气一般较委婉,措辞平和,但鉴证、证明的作用很大。

3.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是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编写的审计报告。由于内部人事关系的牵制,内部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报告难免受到来自各方的影响,所以它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权威性不及外部审计报告。

(五)按撰写内容分类

1.财政财务审计报告

财政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财政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两种。财政审计报告又可分为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财政收支审计报告,要对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的情况提出审计结论。决算审计报告,要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决算提出审计结论。财务审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活动进行全面或部分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

2.财经法纪审计报告

财经法纪审计报告是专案性的审计报告,它对被审计金融机构某一方面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它要对被审计金融机构存在的浪费现象、效率不高、效益不佳等情况进行分析,要对经济效益好的方面予以肯定,要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作出评价,并对被审计金融机构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具体建议。

(六)按撰写业务分类

1.存款业务审计报告

存款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存款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审计项目。

2.贷款业务审计报告

贷款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审计项目。

3.中间业务审计报告

中间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审计项目。

4.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审计报告

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商业银行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的审计项目。

5.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审计报告

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商业银行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的审计项目。

6.外汇业务审计报告

外汇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计项目。

7.财产保险业务审计报告

财产保险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财产保险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审计项目。

8.人寿保险业务审计报告

人寿保险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人寿保险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的审计项目。

9.涉外保险业务审计报告

涉外保险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涉外保险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的审计项目。

10.再保险业务审计报告

再保险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再保险业务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审计项目

11.经纪业务审计报告

经纪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经纪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审计项目。

12.自营业务审计报告

自营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审计项目。

13.承销业务审计报告

承销业务审计报告是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承销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报告。它适用于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审计项目。

对各项金融业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可防范、规避及化解风险,保证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地正常运作,促进金融机构健康、顺利地发展。

四、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不同种类的审计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审计概况

审计概况主要说明下列内容:(1)审计报告标题;(2)实施审计的起讫日期;(3)被审计金融机构的名称;(4)审计委托人,即是根据审计机关的指示还是接受某单位的委托而进行的;(5)审计任务;(6)被审计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要说明被审计金融机构属于何种行业、经营范围、规模、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等。审计概况部分要写得明确具体、简单明了、一目了然,不得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处。

(二)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业务范围两部分。审计的时间范围,是指所审查的经济活动及其资料的起讫时间。审计时间有的是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就已确定的,有的则是审计人员根据需要临时确定的,一般以年度为单位,但有时也以季度为单位或审计某经营承包者的整个任职期间。审计的业务范围,是指审查哪些业务,它取决于审计任务。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1)被审计金融机构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要简略总结,充分肯定,积极推广。(2)发现的错误和弊端,应写明事实经过、责任人员、问题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如果查出的问题较多,要按问题性质加以归类,标上小标题。在审计报告中一般侧重于发现的错误和舞弊,但也不能忽视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不论是写成绩还是写错误和弊端,都必须有充分的资料、确凿的证据,实事求是地反映。

(四)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1.评价

评价是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审计人员依据不同的审计结果可相应作出不同的评语。如果经过审查未发现被审计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存在错弊现象,即可作出肯定性评语;若存在错弊事实,影响范围大,性质严重,则可作出否定性评语。如果存在个别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全面评价,可作出保留性评语。如果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受到人为或客观条件的严重限制,使重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实施,多数重要事项无法取证,无法确认 这些事项的真实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拒绝发表评语,但必须说明理由。

2..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是审计人员针对审查出来的错弊,提出如何处理的意见。例如,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或停止银 行贷款;等等。对一般纯属会计技术的 错误则不必提 出处理意见。

3.建议

建议通常有两种:一是针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突出成绩和经验,提出推广的建议;二是针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防止错弊的再度发生。也就是说,改进建议是审 计人员根据审 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金融机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写

一、审计报告的编写要求

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的最终结果,如果审计报告写得条理不清、词不达意、没有把握要点,就会降低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应发挥 的作用。因此,编写审计报告要符合下 列基本要求:

(一)客观公正

审计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审计人员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进行审计工作,所编写的审计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做到判断有证据、评价有依据。

(二)证据确凿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判断、决策或处理决定的依据。因此,数据一定要准确可靠,提出的数据资料要有确切出处,并经过检验复核,绝不能根据某人意见或 主观想象拼凑数字,也不能根据逻辑推理来推断,引用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并经过复核。

(三)突出重点

一次审计涉及的事物很多,报告中不可能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的所有问题,要抓住重点,剖析事物的本质,,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对金额巨大、影响全局、性质严重的问题,要充分展开,讲清讲透。对与审计目的无关或一般的、次要的问题,要简明扼要,甚至可以不提。只有主次清楚、重点突出的审计报告,才能给阅读者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才能据以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四)切合实际

除了用于证明的审计报告外,一般在审计报告中针对被审查出来的问题都要向被审计金融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应该具体,切合实际,不是一些不着边际的抽象原则。如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只提要根据有关政策严肃处理,而要明确提出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便操作和实施。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程序

审计报告一般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编制审计报告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一)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

在外勤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所积累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分散的、不系统的。编制审计报告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委托审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总结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都应整理好自己的工作底稿,回顾是否有遗漏的环节,着重列举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全部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循有关执业准则要求进行检查,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综合结论,形成书面记录。

(二)提请被审计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报表

审计人员在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向被审计金融机构通报审计情况、初步结论和应调整会计报表的事项,提请被审计金融机构加以调整。对于被审计金融机构会计记录或处理方法上的错误,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金融机构改正,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金融机构会计处理不当、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有的应提请被审计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报表,有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如审计报告用于对外公布目的,除被审单位会计报表不需调整者外,审计人员应在致送审计报告时附送被审计金融机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

(三)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和措辞

审计人员以经过整理和分析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并根据被审计金融机构是否接受其提出的调整意见和是否已作调整等情况,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和措辞。如果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根据调整意见已作调整,其合法性、公允性予以确认后,除专门要求说明者外,审计报告不必将被审单位已调整的事项再作说明。如果被审计金融机构不接受调整建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和措辞。对于被审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日与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其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和措辞。对于被审计单位截至报告日仍存在的未确定事项,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其性质、重要程度和可预知的结果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和措辞。

(四)拟订审计报告提纲,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在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和要求被审计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报表,并根据被审计金融机构会计报表调整情况和审计情况确定意见的类型和措辞后,应拟订审计报告提纲,概括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资料。标准审计报告可以只拟订简单的提纲,根据提纲进行文字加工就可以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如由其他人员编制时,须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校对。如果审计证据不足以发表审计意见时,则应要求审计人员追加审计程序,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报告经复核、修改定稿,应当由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再径送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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