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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将从信用证的概念、业务流程、种类、风险与防范等方面对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全面介绍。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银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对贸易合同没有审查和监督的义务。若押金加货款仍不足弥补开证行垫款及有关利息、费用,就差额部分开证行仍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进口商索赔或参与其破产清理并优先受偿。证实书则是随后寄来的信开本信用证。

第五章 信用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性质、特点、业务流程和作用,了解信用证的形式及遵循的国际惯例,熟悉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以及信用证实务。

【案例导入】

2009年7月,经中国驻巴西代表机构介绍,中国某公司与巴西S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卖方)向巴西公司(买方)销售建筑用钢筋,货物通过海运运往巴西,信用证结算。8月,我国公司收到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9年9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9年9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我国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9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在这个案例中,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我国某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与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证结算方式到底有哪些优势?而这些优势来自于哪些方面?本章将从信用证的概念、业务流程、种类、风险与防范等方面对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全面介绍。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产生

信用证是19世纪产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中,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一种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的支付方式,这就是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对于信用证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两点:

1.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做出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不同于汇款与托收的根本区别,正在其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基础,向受益人(出口商)做出的一个付款承诺。这个承诺一经做出,银行则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付款人。

2.开证行做出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

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根据《UCP600》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凭单付款,受益人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以获得付款。

(2)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相符单据以获得付款。

(3)开证行支付的金额以信用证金额为限。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付款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表明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了付款担保,成为第一性付款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银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并且,银行的这种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所接受,便成为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的契约,不受合同约束,银行是否付款,只看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

可见,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契约。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对贸易合同没有审查和监督的义务。贸易合同的修改、变化甚至失效都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

3.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

《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只是根据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决定是否付款,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可见,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交易单据严格符合的原则”,即要求“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开证申请人就必须向开证行付款。

三、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信用证可以保证其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即使进口商有违约现象或破产倒闭等,也不会影响出口商收汇的安全性。

2.信用证可保证其按时收汇

只要单据合格,银行都会在一段规定的时期内对出口商进行付款,或是由出口地银行垫款买入单据,从而使出口商能够尽早收汇。

3.出口商可以凭信用证获得融资

大多数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往往鼓励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或预支等,以此减少出口商本身的资金负担。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能够大大降低收货风险

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交货的各个环节,如质量标准、数量、运输、保险、商检等,从而尽可能最大降低出口商交货违约的风险。而且一旦进口商付款,就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通常包含特权单据的一整套单据,从而控制货物所有权。

2.能够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进口商同样可以要求开证行提供进口押汇的便利,或通过信托收据等方式获得银行提供的融资,以减少自身资金的压力

(三)对银行的作用

信用证业务对于所有参与的银行来说,可谓风险小、收益高。以开证行为例,开立信用证时银行并不要垫资,只是出借自身的良好信用,但可以取得开证手续费收入及开证押金;只有当合格的单据向开证行提示时,银行才必须支付货款,但同时又可立即获得商业单据,享受特权的保障;此后,开证行可以立即要求进口商进行付款,从而回笼资金。如果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问题,只能凭合同与出口商交涉,而不能将开证行牵涉其中。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无力清偿,开证行可以没收押金或质押品,并通过变卖货物来收回其余款项。若押金加货款仍不足弥补开证行垫款及有关利息、费用,就差额部分开证行仍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进口商索赔或参与其破产清理并优先受偿。

四、信用证的形式

按照开立的手段来分,信用证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不同形式,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一)信开本信用证

信开本信用证(mail credit)就是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信用证。

信开本信用证是传统的信用证开立形式。信开本信用证一般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证行用函寄方式与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联系,要求该行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出口商)。

(二)电开本信用证

电开本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就是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电开本信用证的具体方式还可以进一步地分为电报方式、电传方式和SWIFT方式。

1.电报、电传方式

电报和电传方式下,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通知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一般有简电本和全电本两种形式。

简电本(brief cable),即将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用电文预先通知出口商,目的是使其早日备货。但由于内容不完整,简电本不是有效的信用证,在简电本后一般都注有“随寄证实书”字样。证实书则是随后寄来的信开本信用证。

全电本(full cable),是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完整的信用证。开证行一般会在电文中注明“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后面不注有“随寄证实书”字样。这样的信用证是有效的,可以凭以交单议付。

2.SWIFT信用证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节省时间和费用,申请全电开证的客户越来越多。银行做全电开证时,多半采用telex(电报或电传)和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方式,而且SWIFT正逐渐取代telex开证。

所谓SWIFT信用证,就是依据国际商会所制订的电报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来传递的信用证。它具有标准化的特征,其传递速度较快,开证成本较低,各开证行及客户乐于使用。

五、信用证的内容

(一)基本条款

1.信用证的类型(form of credit)

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为可撤销的信用证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否则应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此点在《UCP600》中已取消。

2.信用证的编号及开证日期、地点

信用证的编号及开证日期、地点是信用证生效的基础。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唯一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因此必须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

4.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一般为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应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信用证金额(amount)

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应有大写和小写两种数字。

6.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expiry date)

有效期限一般是受益人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

7.生效地点(expiry place)

生效地点即交单地点,一般为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8.信用证的适用性

信用证的适用性是指该信用证适合在哪个银行使用,该银行的付款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还是承兑、议付,以及信用证业务中是否使用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是谁、付款时间等。

9.开证行付款的保证文句

在信用证中,开证行必须明确表示其保证付款之意,如“我行保证凡符合本证条款所开立及议付的汇票须本行提示时,本行将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或正当持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f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t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10.开证行的签章

(二)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是信用证对出口商如何安排货物运输所做的说明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允许分批运输(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

(2)是否允许转船运输(tran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

(3)最迟装运期(latest date for shipment)。

(4)装运港或起运地(port of loading or departure)。

(5)卸货港或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

(6)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三)单据条款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主要是单据。所以信用证上一般要列明受益人需要提交的单据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信用证结算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单据分别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此外,还包括卖方提供的商检证、产地证、包装单据等。

(四)关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的描述一般包括货名(names)、数量(quantity)、单价(unit price)以及包装(packing)、唛头(marks)、价格条件(price terms)、合同号码(contract No.)等最主要的内容。

(五)其他事项

(1)开证行对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条款。

(2)开证行保证条款。

(3)开证行名称及代表签名。

(4)其他特别条件。

(5)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声明。

第二节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通常,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图5-1说明:

(1)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间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讨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现将信用证业务流程详述如下。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约签订后,一般由进口商作为开证人,在其与出口商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即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1.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开证申请人订立委托代理契约为目的的要约,申请人在要约中请示银行于特定条件下代付货款、收取单据。当开证行接受了申请书,承诺了要约的请示,开证申请书便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详细的开证指示,即明确信用证应该列出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应被提示的单据、支付金额及方式、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的有效期、货物描述、装运细节、是否需要保兑等。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该明确、完整,避免出现歧义、误解;同时应该简明扼要,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例如,某个进口商在申请一份用于木材交易的信用证时,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发票除注明总立方数之外,还应记载原木的根数及每根原木的立方数,这一企图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劝阻。其实进口商的意图无非是想以详细的要求防范出口商欺骗自己,但这于事无补,因为出口商仍可以依葫芦画瓢地详细列出指定内容,照样进行欺诈。所以防范欺诈的方法应该是避免同信誉不良的出口商进行交易,而不应在信用证中罗列过多的细节。

2.开证担保书

这是申请人与开证行达成的偿付协议,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开证申请书的格式是由开证行提供的,上面一般只记载申请人的义务与开证行的权利及免责事项,至于申请人的权利与开证行的义务则并不列明。其主要内容有:

(1)申请人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货运等相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申请人的欠款。

(2)申请人承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各项费用。

(3)申请人明确遵循国际商会《UCP600》的开证要求。

(4)申请人承诺在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赎单。

二、开立信用证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正本和若干份副本邮寄通知银行,以供通知受益人;另副本一份给进口人,供其核对,以便在发现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有其他问题时,可及时进行更正或修改。如开证银行委托其他国家的银行代为付款,还需将信用证的副本寄一份给付款银行或另寄一份授权通知书给付款银行,以便付款银行于接到单据后核对或凭议付银行偿还通知拨款。

三、信用证的通知、转递与保兑

(一)通知与转递

信用证的通知,是针对电开本信用证而言的。电开本信用证是以电讯方式通知收件人的,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并核押无误后,即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转递是针对信开本信用证而言的。当信用证寄送到出口地银行后,由银行核对印鉴,若相符,银行只需将原证照转给受益人即可。

(二)保兑

若通知信用证时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这时开证行通常会邀约通知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因此,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或其他信誉卓著的银行。由于保兑行在信用证下责任同开证行,因此被邀约加具保兑的银行应该注意避免风险。比如,应考察开证行的资信、与本银行的关系等,再决定是否保兑。因为保兑行与开证申请人并无合约关系,无法强制申请人付款赎单,因此保兑行只能处理单据及货物,或者作为开证行的债权人对其提出清偿要求。所以,银行一般只对与自己保持有良好业务关系的联行或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提供保兑。

四、信用证审核、修改

(一)信用证审核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或收到信用证原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根据合约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约一致,进口方是否擅自变更某些条件,损害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认真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包含不公平的“软条款”。

“软条款”是指付款条件含混不清,银行责任不明的未生效条款。它的根本特征就是它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能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成为一种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规定货物检验证书为开证申请人指定的人签发

如“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our nominated person.”这样,当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时,进口商会拖延时间或不派人签发单据,造成信用证过期,出口商收汇面临很大风险。

2.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如发票、货物收据等为特定人签发,而且签字式样应与开证行的预留字样相符

如“This document sh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n our side.”此种情况发生的原因类似于上面一条的情况,但对出口商造成的影响可能更大。出口商提交单据的签字很难与开证行的预留印鉴相一致,因为进口商派出签单的人可能与预留印鉴人不是同一个人。

3.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

出口商需等到开证行另行通知后,此信用证条款才能生效。如“The credit will be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upon receipt of the advice(s)from the issuing bank.”此种情况下业务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行以及进口商手中,出口商表面上已经获得开证行的保证,但此保证被附加条件限制住了,出口商不能及时发货,其资金周转将受到很大影响。

(二)信用证的修改

如果受益人审核发现信用证与合约不符或存在“软条款”,可以拒绝接受或提出修改信用证。《UCP600》第10条规定:“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article 38,a credit can neither be amended nor cancelled without the agreement of the issuing bank,the confirming bank,if any,and the beneficiary.”(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因此,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提出修改,都应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将修改通知书或电报通知转告给出口商,出口商接受后此修改才能生效。但要注意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这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日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五、议付与索汇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办理装运手续,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修改通知书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文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通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限制议付单据的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就是办理议付的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信用证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议付银行办理议付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代付日期、金额、装运数量、提单签发日、承载船名及余额等内容,以便下次议付时查考,防止重复议付。批注后的信用证退还受益人,然后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银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汇。

开证银行收到议付银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核验。如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在合理时间内(一般习惯为两天以内)将票款偿还议付银行。如为远期汇票,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应立即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将经承兑的汇票航邮寄还议付银行,如与议付银行有代理或往来协议,也可根据协议将汇票留存,但应向议付银行寄发承兑通知书,将汇票到期日通知议付银行。在前一种情况下,议付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与索汇证明书寄往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索偿;在后一种情况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记入议付银行账户并通知议付银行或将票款用其他方式拨交议付银行。

六、开证人付款赎单与提货

开证银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后也要立即到开证银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清并赎取单据。如申请开证时曾交付押金,付款时可扣除押金;如申请开证时曾递交抵押品,则在付清票款和费用后由开证银行发还抵押品。此时,开证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

如果开证人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这样开证银行就可能遭受损失,而且开证银行不能以验单时未发现单证不符为理由向议付银行要求退款。

第三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业务最基本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往往还有议付行、付款行,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有保兑行、承兑行、偿付行。各当事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商或中间商。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

(一)开证申请人可以享受的权利

(1)在单证不符时,有权拒绝赎单。

(2)在货物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时,有权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开证申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根据合同的规定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时按规定缴付押金、担保及相关费用。

(3)及时付款赎单。

(4)当开证行破产、无力支付时,承担第二付款责任,向受益人付款。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一)开证行的权利

(1)如果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

(2)取得质押的权利。

(3)开证行在付款后,若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

(4)若所售货款不足抵偿其垫款时,有权向进口商索取不足部分。

(二)开证行的义务

(1)按申请书的要求,正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2)按《UCP600》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3)第一付款责任。

(4)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信用证的接受者,并根据信用证发货、交单和收款的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或卖方。

(一)受益人的权利

(1)审核信用证。

(2)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提出修改或拒绝接受。

(3)有权凭合同单据要求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4)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有权要求进口商付款。

(二)受益人的义务

(1)按信用证规定装货、制单、交单。

(2)做到四个一致,即“货约一致、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3)如果进口商提货后发现货物与合约规定不符,且此种不符确属出口商的责任,则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赔偿,此时出口商不得拒绝。

四、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一)保兑行的权利

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二)保兑行的义务

(1)承担了凭单付款的责任。

(2)付款后,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款项。

五、通知行(advising bank)

(一)通知行的权利

(1)可以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费。

(2)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3)对文电传递中出现的一些差错有权免责。

(二)通知行的义务

(1)核实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

(2)及时、正确地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指在信用证中被指定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进行凭单付款或在付款信用证项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也称代付行,开证行通常委托通知行担任付款行。

(一)付款行的权利

付款行可以在开证行资信较差时,有权拒绝接受开证行代为付款的委托。

(二)付款行的义务

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在对受益人进行验单付款后,即不得再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七、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对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办理交单贴现的银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由信用证上指定的银行担当;而自由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可由受益人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家银行担当,通常是通知行或受益人的往来银行。

(一)议付行的权利

(1)垫款后,有权向开证行或其他银行索偿。

(2)垫款后,有权向出口商追索款项。

(3)可以收取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二)议付行的义务

在受益人提交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时,对议付信用证先行给予垫款。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指开证行委托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银行。通常说来,当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之间无账户关系时,为了结算便利,开证行往往委托另一家与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向议付行或代付行偿付。

(一)偿付行的权利

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联系,因此偿付行对议付行或代付行的偿付,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付款。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可以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二)偿付行的义务

依据偿付授权书在权限内对有权索偿银行(议付行或付款行)偿付货款。当信用证中规定有偿付行时,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应立即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通知授权付款的金额、有权索偿银行等事项。有权索偿银行在议付或代付款项之后,一面将单据寄回开证行,一面向偿付行发出索偿书。偿付行收到索偿书后,与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进行核对,如与索偿银行相符,且索偿金额不超过授权金额,则立即向出口地银行付款。

九、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开证申请书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两者产生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以出具开证申请书的形式要求一家银行为合同的另一方(出口商)提供付款承诺。若开证申请人能够提供偿付信用证金额的开证担保,并履行了申请开证的一切手续之后,该银行即以开出信用证的形式同意提供这种付款承诺。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告成立。开证行按约定将信用证及时通知至受益人(通常通过通知行),并需对表面合格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应按期付款赎单,若到期不赎,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及单据项下的货物。

(二)开证行与通知行

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通知行接受通知委托后,应立即证明信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并迅速、准确地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对受益人不负有除通知责任以外的信用证责任,开证行无权强迫通知行向受益人偿付款项;但通知行如接受了开证行的议付或付款委托并履行其职责后,则有权凭正确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偿还所垫付的款项。

(三)开证行与受益人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形式,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后,双方之间即产生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建立的基础即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有对表面合格单据必须付款、妥善保管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不当拒付时对受益人赔偿损失等义务,享有要求受益人严格履行信用证义务并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的权利,以及审核单据、拒付表面不合格单据、拒绝接受监管货物等权利;受益人有根据信用证的指示提交正确单据的义务,享有凭正确单据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权利。

(四)开证行与保兑行

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开证行邀请或委托一家银行以该行的名义保兑信用证时,该银行有权接受委托,也有权拒绝接受委托。若为前者,该行即成为信用证的保兑行,应承担保兑行的全部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五)通知行与受益人

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通知行只是按照开证行的委托,将确认为真实有效的信用证迅速、准确地通知受益人,而不负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受益人不得向通知行主张超越其责任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

(六)开证行与议付行

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两者关系的确立需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和/或单据持有人的身份对开证行主张权利。由于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邀请与付款承诺向受益人垫付款项;开证行有义务对议付行提交的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有权拒付不合格单据。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并根据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七)议付行与受益人

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邀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合格汇票、单据进行议付垫款属票据买卖行为。受益人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出让者向议付行转让跟单汇票,议付行以单据为抵押议付垫款后即成为跟单汇票的受让者及正当持票人。因此,开证行不论以何种理由拒绝偿还议付行的垫款,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享有向受益人追索票款的权利。此外,议付行的议付垫款使受益人获得了资金融通,前者是资金的提供者,后者是融资的获得者;根据融资协议,当议付行遭开证行拒付时,其有权向受益人索回议付垫款。

(八)保兑行与受益人

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一关系确立的基础即是保兑行在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上加注了“保兑”字样。作为保兑行,它一方面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以当事人的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保兑行有对合格单据必须付款的义务,付款后无论因何原因得不到开证行的偿付,均不得向受益人追索票款。受益人应向保兑行提交合格单据,并凭此获得保兑行的支付。

(九)开证行与付款行

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它根据两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承担代理付款责任。付款行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核验,若表面合格,应予付款;若表面不合格,有权拒付。付款行验单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要款项;若开证行偿还垫款后而又发现单证不符时,有权向付款行追索,付款行应予退款。

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

一、按银行责任进行分类的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一)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划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UCP600》第3条中规定,现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1.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开证之后,无须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缺乏保障。

2.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

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比较有保障。

(二)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和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并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确定承诺去支付、承兑汇票或议付,从而成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UCP600》规定,保兑行从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就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信用证的使用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受益人对开证行的信用程度及金融地位不信任和不了解时,或对进口国政治上有顾虑时,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加保兑的信用证;二是开证行本身担心其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不容易被议付行议付时,主动要求一家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2.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在信用证中注明“保兑信用证”字样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中一般会写上:“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这是上述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证)。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二、按信用证下指定银行的付款方式进行分类的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 or sight payment credit)。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

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截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or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确定到期日的方法是:

交单日以后若干天付款(15days afte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装运日以后若干天付款(30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固定的将来日期付款(On a future date fixed)。

(三)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r acceptance credit)。

(四)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的承诺扩展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它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下交来的汇票和单据,确信任何议付行被授权议付汇票、单据,而这些汇票、单据将被开证行正当付款,只要它们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一家银行有效地议付汇票、单据,从受益人那里购买以后,就成为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五)自由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 negotiable credit)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它请求议付,任何银行就成为被指定议付行。自由议付信用证可以规定在一个城市或在一个国家的任何银行自由议付,但不宜规定全世界的任何银行自由议付,因为那将带给开证行很大的风险。

三、按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进行分类的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定义

根据《UCP600》第38条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该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以下文句,以表示其可以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本信用证可以转让)

“Transferable to be allowed.”(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2.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进口商委托国外中间商采购商品时,可开具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可将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作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对中间商而言,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保守商业秘密,不让国外进口商知道实际的货源和交易条件;另一方面又可以赚取中间利润。

(2)大公司接受国外大量订货,而实际由分散各口岸的分公司分头装货时,可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大公司可以总公司作为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然后再将信用证的金额分别转让给实际供货的各分公司,即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四、根据信用证能否循环使用进行分类的信用证种类

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

(一)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使用规定的信用证金额后,能够恢复再度使用其金额,周而复始,直至使用到规定的次数和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是在交易条款中明确说明是定时、定量、定品种的合同货物,而且只限向同一个贸易伙伴提供同一种货物。同时,循环信用证也适用于当出口商向进口商较长时间分批、定量、定时提供大型设备的零配件、易损件等业务。使用循环信用证无须分批逐个地由不同的银行开证和议付,因而买卖双方都可以节约银行费用,简便易行。

循环信用证可以按时间或按金额循环。

(二)非循环信用证

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所列金额不可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在实务中,一般的信用证都是非循环信用证。若未注明信用证为循环信用证,则为非循环信用证。

五、根据付款时间不同进行分类的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可分为预支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一)预支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定义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在该证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2.预支信用证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1)合同中商品是市场上供不应求的紧缺商品,进口商欲采用优惠的有竞争性的支付条件,以求尽快获得商品。

(2)出口商资金紧缺或周转不灵,进口商可借此机会,采用预支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求压低价格。

3.预支信用证的分类

(1)全部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全部预支信用证的进口商欲融资于出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将全部预支款项足额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加列预支条款,授权指定银行凭受益人交来光票或收据,以及承诺书予以议讨购买,按照全部信用证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议付行对于预支款项从议付货运单据款项中扣还,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2)部分预支信用证(partial payment in advance credit)。

(3)红色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是指用来表示预支部分金额的条款用红色打印字体显示的信用证。红色条款内容应当表明允许出口商预支部分金额,然后在指定的日期补交单据后,银行扣除预支款项的本息,付清余额。

若进口商同意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一旦出现风险,其预支款项由自身负责,因此进口商应当谨慎行事。

(4)绿色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credit)。它与红色条款信用证功能相似,但所含的内容和做法比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绿色条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将预支资金所采购的合同货物,依银行的名义存放仓库,并将仓库单据交付银行持有,以保证该预支款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使用并受到监控,以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二)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后,一般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的付款行应借记开证行账户,贷记受益人账户。如果开证行没有在付款行开立账户,则由付款行向开证行发电索偿,电报费由开证行负担。

即期信用证对卖方有利,加速了其资金周转。对买方而言,付款、赎单、提货,乃是正常交易行为。

(三)远期付款信用证

1.远期付款信用证定义

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 payment credit),是指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远期汇票,在其交单后,由开证行授权的银行先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是出口商为了促进出口,增强竞争力,向进口商提供的先提货后付款的融资便利方式。

2.远期信用证对于买卖双方的利弊

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对申请人来说,一般是开证行通知他于到期日付款赎单(D/P),允许申请人在一定的额度内开立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以便提货。因此远期信用证对卖方不利,占压其资金,使他面临或有风险。如:开证行倒闭,进口地发生战争,外汇不能调拨,买方先提货、后付款,可能假借货物品质问题申请法院下令开证行禁止付款(injunction)等。远期信用证对买方有利,不占压其资金。

六、其他类型的信用证

(一)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以原始信用证作为担保品,请求银行依据原始信用证条款,开出以供货人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第二信用证,凭此信用证由第二受益人发货、制单、索款。

背对背信用证主要用于三角贸易或转口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也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即出口商、中间商和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和进口商签订的是第一份契约,依该契约签订的信用证为原始信用证;中间商和出口商签订的是第二份契约,依该契约开立的信用证为背对背信用证。

(二)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第五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采用最多的一种结算方式,有着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独立于贸易合约、单据交易的特点。尽管信用证结算与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票托收相比,更具安全性,但仍然不能排除其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在结算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具的有条件付款保证,所谓条件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这样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只要能提交满足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可以保证付款。因此,相对于其他支付方式而言,由于有银行信用的出现,似乎出口商在信用证方式下并无风险,事实上,出口商也会面临各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信用证条款的风险

(1)信用证条款过于苛刻。有些信用证对货物的品质要求很严格,容易造成出口商有时不注意或难于满足这些要求。如对某些产品的出口,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必须满足对方国家或某一国产品的质量标准等。这样出口商将面临巨大的收汇风险。

(2)信用证对有效期、装运期以及交单期规定得过于短促。出口商较难满足这些要求,不能提供相应的单据,很容易造成对方拒付。

(3)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此时进口商无需提单即可提取货物,而出口商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些货物,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4)信用证规定部分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不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如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类似文句:“1/3or 2/3original ocean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ent to the applicant directl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1/3或2/3的正本海运提单必须在货物装运后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由于此时的提单通常为物权证书,且每份提单对货物的效力相同,因此如果出口商将一份或两份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则易发生进口商用提单提货后指示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挑剔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拒付。这样出口商既丧失了货物,也不能收到货款。

(5)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及到期地点均在开证行所在地。这样出口商提交单日期就要提前,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付款保证期限,从实际操作而言就缩短了。出口商难于保证准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交到开证行手中,容易形成不符点,因此出口商收汇将面临巨大风险。

(6)信用证规定了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加大了出口商的成本。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不仅包括出口商国内的,而且也涉及进口商国内的,有时还可能涉及第三国的银行。由于各个银行提供的服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因此如果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银行费用都由出口商承担,则出口商的业务成本将大大增加。这对出口商是极为不利的。

(7)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如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人签发,此信用证需待收到开证行通知后才生效等条款。

2.虚假信用证风险

虚假信用证是以根本不存在的虚假银行名义的假信用证,或是冒用其他银行开立的伪造信用证。其目的是利用贸易合约中列有出口商预付佣金、质押金、履约金并规定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支付条款,或列有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发货条款,来骗取钱、货。

虚假信用证的主要特征是:电开信用证无密押;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的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并未加押;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开信用证随附印鉴式样确是假冒;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3.进口国的国家风险

(1)外汇管制风险。

(2)贸易管制风险。

(3)战争或内乱。

4.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信用证的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出口商提供相符单据后,能否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主要由开证行是否实力雄厚、经营稳健、具有良好的信用等因素决定。但在西方,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情时有发生,即使一些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因此开证行倒闭的风险是存在的。开证行一旦倒闭,出口商可凭合约要求买方付款,尚有挽救余地。

(2)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有些开证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便不顾信誉,百般赖账或严加挑剔,找出不符点,迫使出口商降价。

5.进口商信用不佳的风险

(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从保障货物和收汇安全的角度,出口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了解和掌握开证行的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直接关系到出口商及出口商银行的利益,因此开证行最好是资信好、偿付能力强、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但开证行通常不是由出口商选择的,这样,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要关心的就是开证行的资信。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国际上比较权威的银行资信评定机构等途径来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

2.出口商应谨慎签约

信用证虽然与合约是相互独立的,但信用证开出的依据却是合约。因此,出口商在签订合约时,合约中的付款条件一定要具体、明确、完善。如为防止进口商拖延开证,合约中应规定信用证的开证时间;明确信用证的种类,如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等;列明费用由谁承担;等等。

3.认真审证

当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时,应认真审核信用证中的各种条款。信用证条款是出口商获得付款的条件,当信用证中的条款难以满足或者对自己不利时,出口商应通过进口商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满意为止。这样,出口商的收汇才有了保障。

4.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单、装运和交单

出口商应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及时地缮制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安排装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一旦与信用证条款有出入,就会招来不必要的损失。

5.通过单据控制货物

一般而言,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海运提单的抬头应做成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抬头形式,这样,通过背书转让,出口商可以把单据交付其委托的银行,才能有效地控制货物。

6.出口商应向所在国保险机构投保

(三)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付款,这样,进口商获得单据后可能面对以下风险:

1.虚假单据风险

有些出口商会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约的特性,将根本不存在的货物载入假造的提单或其他有关单据,迫使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无条件付款。进口商发现上当要求赔偿时,由于开证行和议付行均不负赔偿之责,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因此买方的损失很难挽回。此外,信用证通常规定装船期限,以督促出口商在一定期限内交运,否则将无法取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当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时,出口商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或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提单结汇。这两种提单签发方式的实质是伪造装运日期,借以掩盖出口商违反合约装运条件的非法行为。

2.出口商利用预支信用证进行欺诈

预支信用证项下银行对出口商的预支款项通常是在获得进口商及开证行的指示后进行的。预支的目的本来是帮助出口商准备货物,但当出口商获得付款后不发货或者携款潜逃时,进口商预付的款项就要遭受损失。

3.对开信用证项下货物或设备进口后对方迟迟不开证

对开信用证是适用于“三来一补”的补偿贸易形式下的信用证。进口商授权银行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进口原料和设备的本意在于利用这些原料和设备生产成品后,反过来向对方出口,但当对方迟迟不开证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生效时,进口商会遭到重大损失。

(四)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1.加强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进口商在开证前应对出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只有这样,业务双方才能防患于未然。具体而言,进口商应了解出口商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实力、经营规模、有无不良信贷记录等。

2.谨慎合理地制订信用证的条款

进口商是通过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来制约受益人执行合约的。因此,信用证的条款应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外不法商人的不轨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来约束出口商发运货物。

(1)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重量检验证书等。这样进口商可以对出口商发运的货物加以控制,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发残次货及少发货的行为发生。

(2)对出口商货物发运状况加以规定,如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船等情况加以限制,以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3)对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向银行提示单据的日期加以规定。此日期的规定对进口商而言同样重要。如果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迟迟不交付单据,除了会发生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外,进口商也不能及时得到货物,这样会影响进口商的资金周转。

3.对开信用证项下应加列生效条款

在对开信用证项下,买方应当在信用证上加列诸如“当收到对方银行开来信用证时,本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方可生效”之类的条款;只有加列此类条款,原料或设备的进口商才可以避免对方货物出口后由于不开证或不及时开证而造成己方生产的产品不能出口的损失。

4.预支信用证项下应加列限制预付条款

进口商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此信用证项下预付款应伴随着出口商货物及发运情况分批支付”条款。此外,如有条件,进口商尽可能派人监督出口商备货、发货,只有这样,进口商才可避免银行预先支付款项后出口商不发货或携款潜逃等方面的风险。

二、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一)银行面临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业务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多,因此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将面临巨大风险问题。总体而言,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提供开证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当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时,则构成开证行的一项承诺,即出口商只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责任。当开证行对外付款后,尽管此时开证行往往掌握进口商申请开证时预先交付的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但进口商并未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或并未完全支付信用证中的金额,这样开证行就要承担垫款后进口商不赎单或拒付的风险。

2.银行通知信用证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的通知一般是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出口地银行承担。按照《UCP600》的规定,当出口地银行接一些对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时,应通过核对密押号码和预留印鉴等方式来表面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的真伪。如不能确定真伪时,出口地银行在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告知出口商此信用证尚未确定真实性的事实,并以最快方式联系开证行加以确认。如果通知信用证时未满足上述要求,则通知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出口地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出口地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请求参与信用证的议付或兑付时,这些被指定银行就要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向出口商付款、承兑远期汇票或者议付票据,然后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汇。

如果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未发现单据中的不符点,或者遭遇到开证行资信不佳时,这些银行就会面临遭遇巨大损失的风险。

4.保兑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能遭遇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的保兑行通常是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信誉好的大银行来担任,当它接受开证行的指定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保兑行就要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保证责任。

在根据保兑信用证发货后,出口商通常向保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保兑行的这个付款是终局性付款。保兑行凭单付款后还应向开证行索汇。如开证行信誉不佳或者进口国政治风险较大时,保兑行则承担遭遇损失的风险。

5.循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可能面临进出口商联手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循环信用证是用于方便进出口双方业务交往的一种信用证。当双方经常发生贸易往来,为了节省进口商每次进口申请开证的费用而由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使用多次的信用证。在此信用证项下,进口商一次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就可以由开证行对出口商多次提交的出口单据予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可以联手欺诈,套取开证行的资金。进口商可以通过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而出口商却可以从银行获得数额更大的资金,随后二者瓜分这些资金,从而使开证行遭受损失。

(二)银行对风险的防范

1.开证行应认真审核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进口商,开证行可以仅凭信用证或凭进口商交付的低比例开证押金或者高比例押金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这样当信用不佳的进口商拒绝赎单时,开证行可以减少遭遇的损失。此外,开证行为避免风险,可以信用证中规定海运提单必须做成以开证行为抬头,这样当进口商拒绝赎单的情况发生时,开证行通过自己掌握的提单可以提取货物变卖,从而抵消或减少出现的损失。

2.严格按照《UCP600》的规定正确处理单据

正确处理单据一是指要认真审核单据,保证审单质量;二是指开证行要保管好单据。

3.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被指定银行应考核开证行的信用状况,避免出现由于开证行信誉不佳而造成己方代为付款而开证行却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的情况出现。其次,被指定银行应加强自身人员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避免出现己方认为单据相符而开证行却发现不符点,进而造成拒付的情况。最后,当开证行面临的国内政治风险较大时,被指定银行可以拒绝接受指定以避免风险。

4.被指定银行提供保兑服务时的风险防范措施

被指定银行同样应审核开证行的信誉状况以及所在国政治风险的大小,避免发生保兑付款后因开证行拒付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当面临风险较大时,保兑行可以拒绝接受开证行的保兑请求,另外,开证行要求某银行提供保兑服务须在此银行开有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如果没有这种关系,被指定银行则应该谨慎从事。

阅读材料: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B公司出口一批冻对虾,合约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凭卖方开具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经卖方反复催促,B公司于1993年6月20日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规定“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7月5日,东方公司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而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30天付款托收”。因货随船已起航两天,东方公司只得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负责。B公司对此确认。8月21日,代收行电告: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二为一,不符合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上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寄发票、产地证。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付款。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托收费。最终东方公司不仅损失20%的货款,还要额外支付托收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方利用信用证“软条款”陷阱,卖方因签约、审证失误,中了对方圈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思考题:

1.进出口双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60克书写纸”,而信用证中错写成了“60克复写纸”。受益人装货后,单据按合同规定写成“60克书写纸”。试问:

(1)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2)如果你是受益人,对此类错误应怎么办?

2.某议付行在2008年7月12日上午10点根据单证相符原则议付了某个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合格的单据。7月12日上午10:30时接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问:议付行该如何处理?

3.我国某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素色绒10万码,但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上的品名误打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也就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作。试问:出口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循环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二、判断题

1.当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内容有差别时,卖方应按合同来履行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按期得到足额货款。  (  )

2.开证银行在得知开证申请人将要破产的消息后,仍需对符合其所开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单据承担承兑、付款的责任。  (  )

3.在开证行资信差或成交额较大时,一般采用保兑信用证比较好。  (  )

4.软条款信用证的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  )

5.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应尽量使受益人所在地、通知行所在地、信用证有效地保持一致。  (  )

6.信用证修改书必须在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以后才能生效。  (  )

7.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禁制令可以有效起到保护申请人免遭受益人的欺诈。 (  )

8.受益人对同一信用证的修改书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的修改,可以部分同意,部分拒绝。  (  )

三、简答题

1.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

2.信用证业务的流转程序。

3.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4.简述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

推荐报刊和网络:

1.《金融时报》

2.《中国金融报》

3.《国际商报》

4.《国际金融》

5.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http://www.sinobankers.com

6.小叶手记——国际结算网http://intl.51.net/phparticle/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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