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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资本代表着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普通股 普通股是商业银行资本的基本形式,是一种所有权证明。普通股是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主要方式,是银行可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2.2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

银行业情景

张然了解到了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分业经营,业务门类多、分支机构庞大。这时,银行职员提醒客户们银行营业时间快结束了,准备关上大门,只办理还在排队的客户的相关业务。同时,张然从橱窗看到银行职员正在清点钞票。这时,张然很好奇,银行每天的资金流有多少呢?银行到底要储备多少资本金才能满足业务需求呢?我国对商业银行有相关的规定吗?国际上其他银行也会受到类似的约束吗?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建立之初由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以及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由税后留存收益和银行借入的次级长期债务用来转增资本的资金。商业银行资本代表着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

2.2.1 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股本

普通股 普通股是商业银行资本的基本形式,是一种所有权证明。普通股包括上市银行向社会大众发行的可流通股票,持有人具有选举权和获得股息的权力。普通股是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主要方式,是银行可永久性使用的资金。

※优先股 优先股是商业银行资本中股息分配和资产清偿权优先于普通股的那部分资本,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有价证券。大多数优先股是永久性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售一些优先股以筹措资本。

●盈余

※资本盈余 又称为股本溢价,是指正在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与其账面价值或设定价值的差额,是股本溢价部分。资本盈余是调节银行资本金和制定股息政策的重要项目。当银行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可将资本盈余划转为股本,在银行不盈利或盈利少时,银行可动用资本盈余来发放股息。

※留存盈余 又称为未分配利润,是指银行税后利润中未分配给股东的部分,是银行所有者权益的重要项目。与资本盈余一样,留存盈余也是调节资本金、影响股息政策的工具。

●债务资本

债务资本是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等方式筹措的资金。资本票据是指那些期限较短、有不同大小发行额度的银行借据。资本债券是指那些期限较长、发行额度较大的债务凭证。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是商业银行的债券型资本,有明确的利息和期限,商业银行可向资本票据或债券的持有者支付利息,到期时归还本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产权资本执行资本的部分职能。

2.2.2 商业银行资本的筹措和积累

●银行资本金的筹措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筹措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筹集两种方式。内部筹集主要采取收益留存和增加各种准备金的方法。采用内部筹集资金的方式可以将商业银行净利润存入留存账户,可以节省筹措费用,简单易行。而且采取将留存盈余作为股东未分配利润保留在银行,可以免交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普通股东有利。但是,银行内部资金筹措不是无限度的,各国对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提取都有上限规定,因为提取过多的准备金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

外部筹集是指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及长期债券等形式从银行外部获得资金。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大额资本的需要,很受商业银行的欢迎。在采取外部筹集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每种筹资方式的相对成本、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相对风险和面临的市场状况以及各种管制规定等。

●银行资本金的积累

商业银行除了发行股票筹措资金外,还可通过自身积累的形式筹集资金。第一,通过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计入银行的资本公积账户,从而按程序增加资本金;第二,可以通过对银行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即资本公积的来源;第三,可以按照银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形式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的形式增加资本金;第四,股份制银行可以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提取储备金的形式增加资本金。

2.2.3 《巴塞尔协议》与银行资本金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 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质疑

尽管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国家风险问题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作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新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的影响

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国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从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的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实施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的原则 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层推进的原则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步达标的原则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2.2.4 中国的商业银行资本金

中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从其来源构成,可以分为拨入资本和自筹资本。拨入资本包括财政拨入和上级银行拨入两种。自筹分为内部自筹和外部自筹两种。一般来讲,非自主经营的国有银行和非独立核算的基层银行主要采取拨入资本形式,自主经营的国有制、股份制独立核算的商业银行则采取自筹资本形式。

以往的商业银行资本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自身积累和发行股票所得。1993年银行财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的制度对银行资本金的划分、吸收方式及计价、保全、增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规定,银行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并规定银行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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