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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所规定,但是我们还看到,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是强制实行的。因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如果实行也只能在单个企事业单位内部实施。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银行只是与员工个人签订合同,并且在银行内部还存在不同的用工制度。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不同用工制度下的员工有望实现同工同酬。

三、全面推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都对集体合同有所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集体协商的代表分别是职工一方的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集体合同,而是在订立了集体合同的情况下,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所规定,但是我们还看到,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是强制实行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在发达国家的企业里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在欧洲国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大多在企业以上的层次进行和签订,因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得客观上可以规定行业、产业乃至全国的工资标准。这样做可以避免企业中的工会代表因谈判或签约遭到企业的直接报复。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我国的企业之间的差异很大,即便在同一行业的企业也难以形成统一的工资标准。因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如果实行也只能在单个企事业单位内部实施。这并不是说我国没有在企业以上层次上的集体谈判。在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建立相应的联合会组织,如外企工会联合会、乡企工会联合会、私企工会联合会等(冯同庆,2002)。目的是从上一层次或级别的工会对企业的工人和工会提供援助,保护弱势的员工群体。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双方主体明确,上一层别的工会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之外,因而有能力代表员工的利益与经营者谈判。虽然股份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双方主体逐渐明晰,但是劳方和资方对自己在劳资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资方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雇主组织,劳方的组织——工会——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依然是一种依附的关系。

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银行只是与员工个人签订合同,并且在银行内部还存在不同的用工制度。关于派遣工和非全日制工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有所规定。该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为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资报酬由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关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工的关系,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提供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工有权在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绩效工资等提出要求,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不同用工制度下的员工有望实现同工同酬。不过,企业如何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目前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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