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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集体合同是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集体合同在其出现之初,只是劳资双方自愿遵守的协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目前,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这期间,集体合同制度曾一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广泛推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集体合同是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最早的集体合同是1860年英国工会创立的团体协约、1870年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与雇主订立的协约、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与雇主正式订立的团体协约。集体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产业革命以后,工人的劳动强度加大,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增多,劳动条件恶劣。起初,劳资之间并无契约,劳动待遇由资方任意确定,其恶劣状况常常超出劳动者的生理界限。经过劳动者的不断努力和争取,虽然逐渐形成了由资方与劳动者订立雇佣契约(劳动合同)的制度,但由于资方处于强者地位,事实上劳动条件仍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只能予以默认。后来劳动者逐渐认识到了单凭个人力量不足以与雇主对抗,必须组织起来通过斗争才能改善劳动条件,这就出现了工人的团体——工会。在工会与资方的斗争中,工会经常采用罢工手段,雇主也想尽办法对工人和工人组织进行指控,但是这样的指控往往既难以达到其残酷剥削的目的,也难平息此起彼伏的罢工浪潮。在这种斗争与妥协中,开始出现通过更认真的集体谈判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工会代表劳动者全体与雇主谈判交涉,并用书面的形式把双方同意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就形成了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在其出现之初,只是劳资双方自愿遵守的协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产阶级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反对、承认和保护三个时期。19世纪初,欧美各国崇尚自由竞争,认为集体合同有悖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因而对集体合同持反对态度。到19世纪中叶,工人运动发展起来,工会力量更加强大,雇主很难抵制劳动者要求改善劳动条件的谈判,同时雇主也逐渐认识到,订立集体合同一方面可以减少劳资纠纷、防止罢工,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同业间的无益竞争,因此转而乐意接受集体合同。政府也不再加以反对,而是承认劳资双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19世纪后期,各国政府对工会和集体合同开始在立法上采取保护政策。1871年和1875年英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会法》和《企业主和工人法》,承认工人与企业主地位平等,允许工人以团体名义与企业主签订契约。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也相继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制度,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也有两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这一时期的集体合同关系多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集体合同内容比较简单,但仍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集体合同立法。此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在法律上承认了集体合同。目前,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国际劳工组织也围绕有关开展集体谈判的内容,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49年第98号公约、1951年第91号建议书、1981年第154号公约和第163号建议书,都对集体谈判做出规定,并且明确提出,成员国应该通过立法、指导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两种手段干预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在我国出现也有相当长的历史。早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党建立以后的工运领导机构)拟定的《劳动法大纲》中,就提出“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作为党成立后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为了稳定劳资关系,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10月公布了《团体协约法》。该法第1条规定,“称团体协约者,谓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通过和1933年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均对集体合同做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同纲领》中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1950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这期间,集体合同制度曾一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广泛推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1956年后,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私营企业消失,企业都变为单一的公有制,全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制定统一的就业、报酬和福利政策,职工的基本生活由国家保障,企业内部不再存在过去那种劳动关系。后来,随着学习前苏联在国营和公营企业里推行“一长制”,企业经营者的权力逐渐扩大,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停止了。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增加和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主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各种问题之后,劳动纠纷开始急剧上升。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全国总工会、原劳动部的部署,开始在全国恢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1983年《中国工会章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92年《工会法》中,都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法》中用专门一章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程序和效力做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审查和争议处理做了更具体的规定;1995年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参与集体合同订立与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规则;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对建立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的尝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有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特别规定。这些立法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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