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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的所得税法,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基本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旅游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3‰以内。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调节其收益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税种。现行企业的所得税法,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基本规范的。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上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面3个条件: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核算盈亏。

(二)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为了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收入 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8)折扣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

2.准予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费用 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4)损失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及其他损失。

3.部分扣除项目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和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支出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增长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的,则据实扣除。目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如果确实需要提高限额标准的地区,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上述3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等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③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内的,可据实扣除。

(7)坏账准备金 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旅游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3‰以内。

(8)其他如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固定资产租赁费、固定资产转让费用、资产盘亏、汇兑损失等费用,只要符合规定的,可据实扣除。

4.不得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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