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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纳税筹划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稿酬所得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或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适用14%的比例税率。在此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仍然获得800或20%的费用扣除。张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或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适用14%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每次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方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其在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次数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合理利用次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系列丛书筹划法

如果一部作品可以分解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将这些独立章节采用系列丛书方式单独出版,则该作品可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采用这种方法需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 000元,该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 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二是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影响到图书的发行量,否则得不偿失。

二、多人创作筹划法

纳税人在创作一部著作时,预计发行量比较大,一次稿酬所得数额较多,可以在前期考虑增加作者,即改一本著作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

【例4-40】 林教授准备写一本财务内控教材,预计能从出版社获得稿费18 000元。如果只有林教授一个作者,则这笔稿酬需纳税=18 000×(1-20%)×20%×(1-30%)=2 016(元);如果林教授采取与多人合作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5人,则每人可分得3 600元,则共需纳税=(3 600-800)×20%×(1-30%)×5=1 960(元),可节税2 016-1 960=56(元)。

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原理,是取得收入低于4 000元稿酬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采用这种方法,纳税人该次个人的收入会比单独创作时少。为了减少损失,大家需要长期合作,相互挂名;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扣除800或20%的费用。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就是和出版社沟通,由对方提供调研、社会实践等前期的费用。这样,出版社为纳税人支付前期搜集素材费用;纳税人将完工作品的版权卖予出版社,取得稿费和版权收入。在此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仍然获得800或20%的费用扣除。而实际费用的耗费为0或低于20%扣除率,这就有利于减少纳税。

【例4-41】 林教授欲创作一本关于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专业书籍,需要到浙江、广东等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出版社与林教授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5万元,预计到浙江、广东考察费用支出8万元。如果林教授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250 000×(1-20%)×20%×(1-30%)=28 000(元),税后净收益实际收入=250 000-28 000-80 000=142 00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支出这80 000元费用,则林教授实际获得稿费为170 000元,应纳税额=170 000×(1-20%)×20%×(1-30%)=19 040(元),税后净收益=170 000-19 040=150 960(元),可节税8 960元。

【知识延伸】 是否还要做自由撰稿人?

自由撰稿人由于工作方式灵活收入较高,越来越成为一些文字工作者的优先选择。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从事自由撰稿并取得一定成绩后,通常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受聘于报社或杂志社成为记者或者编辑;二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三是继续保持自由者的身份,向报社或杂志社自由投稿。在实际当中因前两种选择比较有成就感,所以前两种选择会得到多数自由撰稿人的垂青。但是作为自由撰稿人往往最关心还是个人收益,如果从此方面考虑,那么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将会得到最大的个人收益。这是因为作为自由撰稿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4-42】 张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由于张先生的文章语言生动、独特,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因此很受读者的欢迎。张先生每月发稿在10篇左右,每篇大约2 000字左右,每篇稿子的稿酬在300—1 000元不等。平均每个月张先生的收入在7 000元左右。

由于张先生的文字比较受读者欢迎,当地一些报社、杂志社多次找到张先生,请求张先生加入报社、杂志社做记者或编辑,每月工资7 000元。如果张先生不愿意也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张先生每月向报社或杂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约2 000字,报社或杂志社将每月给予张先生7 000元的报酬。

从张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来看,张先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有三种情况:一是成为记者、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在成为记者或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 000-3 500)×10%-105=245(元)。

张先生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创作协议后,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为张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张先生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 000×(1-20%)]×20%=1 120(元)。

张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在此张先生单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计算,每篇1 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800元后全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因此张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 000-800)×20%×(1-30%)×10=280(元)。

通过以上对照可以看出,仅从个人收益来看张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所获得的个人利益最大。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30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30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2004年2月6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年1月21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2005年4月13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2005年4月22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2005年4月26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2005年6月23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2005年7月6日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2005年7月7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3号)2006年6月27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2007年4月4日

1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2月18日

14.《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2008年2月20日

15.《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2008年3月7日

16.《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2008年5月21日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2010年3月4日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1月17日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年1月30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1年4月28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30日

2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2011年7月19日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2011年7月29日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2012年5月3日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2012年9月12日

26.《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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