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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金融危机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捷克政府希望通过这次银行改革确立捷克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建立起中央银行调控、商业银行经营的两级银行体制,同时中止中央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使商业银行能够得以自主经营。但实际上捷克商业银行仍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缺乏投资自主权,与投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缺乏透明度,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下。国家对银行的严格控制造成了捷克银行业的高集中度。捷克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民营化上主要采用凭证分配的方式。

二、捷克金融危机

1997年,捷克经济突然出现了严重下滑,经济增长率陡然下降,宏观经济指标恶化,企业国际竞争力下降,失业率上升,并且发生了自1994年国民经济复苏后的首次货币危机。稳定长达7年之久的克朗从27—28克朗兑换一美元迅速贬为32克朗兑换一美元,贬值率达12%。中央银行动用了30亿美元试图制止这种趋势,仍然无济于事。于是政府不得不让克朗随德国马克汇率自由浮动,克朗再次下跌至34—36克朗兑换一美元,贬值率达20%。

这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是双重的:一方面国际投机资金打压克朗起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捷克长期以来积累的众多内在问题在这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了。这些问题包括:国内需求旺盛,供给乏力,贸易赤字加速扩大,银行业恶化,1996年中期选举后经济改革步伐放慢等。在这一系列问题中,银行业改革的滞后对危机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1992年捷克就颁布了“银行法”,指出国家银行应当彻底转变职能,确立对金融业的垄断地位。捷克政府希望通过这次银行改革确立捷克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建立起中央银行调控、商业银行经营的两级银行体制,同时中止中央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使商业银行能够得以自主经营。但实际上捷克商业银行仍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缺乏投资自主权,与投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缺乏透明度,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下。银行无法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资金,企业也长期拖欠银行债务,结果工业软弱无力,产品竞争力下降,外贸逆差逐年增加。由于捷克经济中的这些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到1997年,外国投资者对捷克的继续投资失去了信心,大量短期资本外流,投机分子乘机打压克朗,最终引发了货币与经济危机。

这次金融危机给捷克的银行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暴露了捷克金融体制中的种种弱点。

第一,银行体系高集中度,这是最严重的问题。国家对银行的严格控制造成了捷克银行业的高集中度。1997年捷克全国共有42家银行,其中最大的三家银行掌握了整个银行系统74.9%的资产。高度集中的银行部门基础资源增长稳定、流动性强、股本质量高,但是缺乏盈利能力,资金流失成为捷克银行业改革中面临的最大问题。由于转轨初期通货膨胀严重,企业对贷款的需求量很大,而私有化不久的银行经验不足,既缺乏警惕意识,也缺乏对企业做出正确的判断能力,致使不良贷款的数量急剧增多,大大增加了捷克银行体系的风险系数。当金融危机到来时,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致使银行无力继续向企业提供贷款,结果企业缺少资金来源,盈利能力下降,更加无法偿还拖欠银行的贷款,这一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捷克数家银行的倒闭。

第二,捷克银行民营化效果不理想。捷克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民营化上主要采用凭证分配的方式。个人投资者通常不直接购买公司股票,而是通过投资于IPF(投资基金)进行间接投资。捷克银行在民营化过程中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他们设立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多个IPF,吸收公司股票;另一方面,主要的国有银行本身也是凭证民营化的对象。经过最初的两波大众民营化,国有银行形成了新的股权结构:一方面,银行通过发行证券,分散了国有股权结构;另一方面,由银行设立的银行基金持有银行发行证券的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证券为数量众多的公民持有,从而出现了明显的银行间交错持股现象。在这两波大众民营化之后,捷克国有银行的国家或内部人控制现象没有明显改善,因为直到1995年底,政府经由NPF(国有财产基金)在四大银行中仍然保持着“核心投资者规模”的股权份额。民营化不仅没有达到“改变国家控制的”预期效果,反而由于对大规模民营化的管理不当和缺乏正确制度,使银行业濒于危机。银行不是将资金进行商业借贷,并关注私有企业的重组和竞争力,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投机性的收购兼并上。银行对企业监督不力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效率不高,产出增长缓慢,进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甚至于停滞不前。而作为国民经济一部分的银行业也作茧自缚,无法健康运转。

第三,捷克独特的私有化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造成捷克银行与投资基金职能混淆,银行无法正常行使其职能。捷克从1992年5月开始推行证券私有化,捷克公民只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就可以获得一本含有一定数量“投资点”的投资券。公民可以将这些投资点兑换成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成为企业股东。1996年6月捷克正式宣布结束私有化工作,至此工业企业中已有92%完成了私有化。为了解决大众私有化以后由于股权分散而出现的“治理真空”的问题,捷克设立了大量的私有化投资基金:公民向投资基金购入私有化证券,成为基金股东,基金则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企业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然后再向购入证券的公民分红。这样,公民通过投资基金间接持股、投资基金集中公民股份行使控股人职责,成为私有化后捷克经济的主导产权模式。由于银行的部分私有化和企业的私有化同步进行,一些银行的股份很大部分落到了投资基金手中,结果出现了部分银行之间通过投资基金互相持股的现象,有的银行的股份甚至为自己发起的投资基金所掌握。这样不仅银行的非商业性质难以改变,而且银行与投资基金职能混淆,导致两者的功能都无法正常行使。

为了渡过金融危机,捷克国家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将再贴现率从14%提高到50%,同业拆借率随之飙升到500%,利率也相应上升到33%,信贷规模迅速收缩。同时,对外汇市场进行有效干预,放弃固定汇率,采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以消除由于捷克和其他欧元区国家的利率差异所导致的套利基础,控制债务性资本流入。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捷克政府认识到银行私有化的迫切性和必要性,集中精力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关闭了大量经营不善的银行,另一方面一改以往排斥外资的态度,开始在私有化进程中大量引进外资。1998—2000年,约有1/3的银行营业执照被终止,或因为管理不善被购并。1997年,外资首次得以在一家捷克大银行中获得控股权,此后,来自美国、比利时、奥地利的资本逐步控制了国有银行的股份。为了支持外资的进入,捷克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消化了银行系统的许多坏账,并力保外资不受信誉风险之忧。经过几年的努力,捷克银行业的集中度逐渐呈现下降趋势,中小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日益扩大。到2001年,银行私有化过程基本完成,政府只保留在几家专业银行中的控股权,这些银行的作用是执行政府在出口、支持小型企业和管理不良资产方面的政策。为了完成这次国有银行私有化,捷克政府付出了相当于GDP总量21%的资金。

截至2003年,捷克大银行的私有化已经完成。全国37家银行82%的资本来自国外投资者,93%的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由国外银行所拥有;银行的资产主要分布于贷款、流动性资产、存放同业和证券投资,而不再是持有投资基金;银行体系整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4.4%,大部分私人银行超过12%;不良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率下降为8.8%;2002年捷克银行部门的赢利为10亿欧元,其中利息收入占56%,手续费收入占37%,整体赢利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以说,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和政府随后进行的及时有效的改革,捷克银行体系总体上已经达到了稳定。

【注释】

[1]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曾于1998年对53个国家在1980年至1995年间金融自由化和银行危机的关系作过一项研究,发现银行危机在自由化金融体系中更易发生。

[2]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对金融结构的完整表述如下:“由于金融结构是由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共同决定的,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一国的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进行描述。它们是: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在总量上的关系;金融资产与负债总额在各种金融工具中的分布;以金融机构持有或发行的金融资产所占的比例来表示的金融资产与负债总额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经济单位中的分布,以及金融资产与负债在各个经济部门的地位等。”参见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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