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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制定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奴隶社会的税收尚处于雏形阶段,封建社会的税收才进入成熟时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税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租是土地所有者向租用者收取的,税则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的强制征收。税收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各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统治阶级的政策需要,历代社会的税收制度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因为,间接税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同时可以减轻资产阶级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二、税收的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各个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税收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奴隶社会的税收尚处于雏形阶段,封建社会的税收才进入成熟时期。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税收主要是对土地和人丁课征。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工业品和商人课征的各种税收及其他杂税日益增多。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税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税种繁多,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

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对于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及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过程的差异而各有不同。就其内容看,其发展演变过程可以归纳为税收名称、制度、征收形式及法制程度等几个方面的发展变化。

(一)税收名称的演变

在不同历史时期,税收有不同的名称。在我国历史上,税收曾先后被称为贡、助、彻、赋、租、税、捐、课、调、役、银、钱等,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是贡、赋、租、税、捐等。由于这些名称有时在同一时期同时存在,有时互为混用或连用,所以形成了贡赋、赋税、租税、捐税等几个主要名称。这些名称反映了不同时期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史。

税收名称最初是同征税目的和用途相联系的。例如早期的贡与赋,其征收目的和用途是不同的。臣属或藩属向王室进献的物品称贡;为满足军事需要征发的兵车、武器、衣甲等军事用品称为赋,又称军赋。周代以后,贡和赋同时存在,所以统称为贡赋。周代以后,贡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税和赋成为主要名称。赋与税的征税目的和用途是不同的。税的名称最早出现于“初税亩”,其本义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土地生产物。所谓“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就是说明税与赋有其各自的用途。“初税亩”以后,各诸侯国将军役、军赋逐渐改为按田亩征收,赋与税的名称逐渐混用,统称赋税。

租和税的含义,在现代社会是有严格区分的。租是土地所有者向租用者收取的,税则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的强制征收。但在古代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二者是混用的。这是因为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存在着土地王室所有制,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收取的地租和以政权为依据收取的赋税是混在一起的。所以,名称也是混用的。我国从秦汉起直至隋唐,凡对土地的课征,均称为田租,租税不分,统称租税。唐代后期,开始将田租称为地租,将官田的课征称租,私田的课征称税,租与税的名称逐渐分开。宋代起又进一步将土地的赋税分为“官田之赋”与“民田之赋”,以后逐渐把对土地课征的赋税统称为田赋。

捐与税本来也是不同的。捐亦称捐纳、捐输,始于战国时代。捐纳最初是国家授爵的一种方式,是自愿的、临时性的财政收入。以后各代政府除利用捐纳授爵外,还经常为特定用途征集财源,如筹措军响,赈济灾民,举办工程等,从而使捐纳带有强制性。明代以后,捐纳盛行,逐渐成为政府的经常性收入,捐与税难分,统称捐税。

(二)税收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税收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各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统治阶级的政策需要,历代社会的税收制度是多种多样的。但就其类型划分,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够发达,统治者只能以对土地和人丁课征的直接税为主体税。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税收主要是对耕地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对人丁征收的名目繁多的人头税等。虽然也对城市商业、手工业和进出口贸易开征了商税,对物产征收关税,但税额很少,在税收总额中不占主要地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在封建社会已经出现,到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发展。这是因为,间接税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同时可以减轻资产阶级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间接税是对商品课征,税款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之中,并不是由经营工商业的资本家负担,而是由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负担。因而间接税的征收,在封建社会末期及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对削弱封建势力,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着主要作用。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间接税被广泛采用,形成了种类繁多的间接税体系,其中的主要税种有:对消费品课征的消费税,对商品、劳务的经营课征的销售税或营业税,对进出口商品课征的关税,对盐的生产、运销课征的盐税等。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并不限于只征收间接税,除间接税外,也征收土地税、财产税和各种杂税,但这些税收并不占主要地位,只是一些辅助性税收。

3.以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封建生产关系斗争的过程中,间接税曾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广泛实行间接税,也给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带来一些不利影响。资产阶级国家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曾陆续实行了一些改革税制的措施,如提高土地税、地租税的税率,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教会的免税特权等等。这些措施虽能增加土地所有者和教会的税收负担,但并不能消除间接税的弊病。18世纪末,英国首先出现了所得税。所得税征税的普遍性,触及了资产阶级的利益,遭到资产阶级反对。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只把它作为一种临时税,时征时停,历经几十年才成为永久性税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到20世纪初,所得税已经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体税收。目前,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的种类繁多,主要有: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公司企业所得课征的公司或法人所得税,按公司企业工资支付额课征的社会保险税等。

(三)税收征收形式的演变

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制约并决定着税收征收形式。从历史上看,税收的基本征收形式有三种,即实物形式、力役形式和货币形式。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税收的征收形式必然也只能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当然,这一时期也存在着货币征收形式,如对商业、手工业课征的商税和物产税,对财产或经营行为课征的各种杂税,一般都是征收货币,只是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不占主要地位。

封建社会中期,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居于统治地位,税收的征收形式也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形式为主。我国封建社会末期,除了商税、物产税和各种杂税仍继续征收货币以外,从明代起,田赋也开始实行折银征收,逐渐增加货币征收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税收基本上是征收货币,货币征收形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但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并未完全消失。目前在许多国家,一些税种仍然采用实物征收形式。

(四)税收法制程度的演变

从税收的发展进程看,税收法制程度是由低到高,渐趋完善的。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时期。

1.自由贡献时期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税收虽已初步成为独立的分配形式,但尚不完善,王室或君主的开支费用和国家支出没有明确划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王室土地收入及特权收入。国家行使课税权,是同纳贡者的自由贡献相结合的。

2.支持援助时期

随着封建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张,国家活动范围的扩大,财政开支与君王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原有收入难以维持,特别是遇到特殊需要,如对外战争、新王登基等,需要开征新税种。但此时的君王权力有限,每增加新税都需要取得贵族等统治阶级和社会的支持。

3.专制课征时期

封建国家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后,君权至高无上。税收的课征,全凭君主的专断。在这种政权制度下,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一般都凭借其封建专制政权的力量,实行专制课征。国家一方面给统治阶级减免税特权,以维护阶级利益,减少征税的阻力,同时不再取得社会的支持,不受约束地增加税收。君主的这种无限制的横征暴敛,往往成为革命的导火线

4.立宪课征时期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国家征收任何税收,均需要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手续,君主或元首无权擅自决定征税。可以说,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税收法制程度已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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