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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收管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的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发挥税收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税务人员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对纳税人的财务、商品、货物、生产经营场所和银行账户进行检查。

税收的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发挥税收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我国的税收管理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关税则由海关系统代征代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为有效地征收税款而对纳税人进行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税务登记。它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可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等几种。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在开业或变更注册事项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开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通过税务登记,可以使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得到确认,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2.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据此可以对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督和税务检查。

3.发票管理。发票是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取得收入时,开给付款方的一种商业凭证,是税收征纳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规定,发票应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并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必须凭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或个人开具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发票。

4.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是纳税人对其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凭证。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从事生产经营的,还是从事非生产经营的,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还是无照经营的,只要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都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对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般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税,即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对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的,或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无照经营的纳税人,则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纳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并超过税务机关的责令期限仍不交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扣款、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性执行措施。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征收管理的后期监督环节。税务人员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对纳税人的财务、商品、货物、生产经营场所和银行账户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四)法律责任

纳税双方未能按照税法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或行使权利不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如下种类:

(1)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等。

(2)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偷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取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的行为;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取对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以暴力、威胁办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盗窃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

(4)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向税务人员行贿,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

2.纳税双方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行政责任。当纳税人出现前面所述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行为的,或发生数额不满1万元或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偷税、逃税行为的,或发生未构成犯罪的骗税和抗税行为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般采用追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四种措施。

(2)刑事责任。我国历来严厉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在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一是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二是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九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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