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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则,追究银行部门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以后的税款征收和监督管理。信用评估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的重要组织。

二、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降低征收成本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4年开始建设“金税工程”,金税工程一期是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1998年,在总结金税工程一期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推行金税工程二期,金税二期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至2001年2月,金税工程二期实现。2005年9月,国务院继续批准了金税工程三期立项。金税工程三期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即: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等四大子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程是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一个缩影。

金税工程建设的总目标,概括起来就是“一条网络,四个系统”。一条网络,就是建立从总局到省局、市局、区县税务机关的四级计算机主干网,也就是税收管理信息的“高速公路”;四个系统就是建立覆盖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开票子系统以及延伸到各级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增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金税工程的实施推进了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但是这种建设和现实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进行以下建设:

1.尽快推行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避免各地重复开发、各自为政,造成资金、人力浪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权限应该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的开发也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省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主要是应用,原则上不能搞开发。

2.建立一套完善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系统,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处理、税收统计报表分析、税务稽查对象选择到各类税务信息的生成等,实现税收征管全过程的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

3.有重点地分批推进,不能盲目地一哄而上,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税源分散、纳税人众多、计算机应用差异大的实际,可以先从税源集中的城市开始,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

4.树立“大信息”观,“内网”与“外网”并存。内网是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上下贯通的业务网,突破县、市局域网的狭隘概念,建立“总局—省局—市局—县局”的四级互联网络,实现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而外网是指尽可能地拓展信息网络的触角,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中心,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数据中心,提高对税源的监控能力和水平。

5.在抓好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逐步改变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慢于国税系统的局面,实现整个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同步进行;同时,鉴于国税与地税在征管工作上存在互为需要的现实,因此也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实现国税与地税计算机系统的联网,使两个税务机关都能进入对方的数据库。

6.对税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税收信息化知识培训,普及计算机的基础知识,改变目前多数税务人员计算机知识相对欠缺的不利局面,做到人的知识更新与技术的进步同步;同时,还需要重视税务信息化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骨干力量,使税务系统有自己的开发、维护专业队伍,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

建立包括税收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能有效地监控个人的信用状况,如果纳税人曾经有过逃避税收的不良记录,则其社会信用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以后的信用生活会有极大的不便。根据国务院2002年发布的公告《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精神,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个人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制度、税务登记年检制度等的作用,培育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步骤地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制定相应的法规为各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提升创造有利的条件;对人的思想进行教育,唤起全社会对信用在经济建设中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具体而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不能仅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体法律体系的制定上。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信用立法。例如,美国建立了《平等信用机会法》《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征收实施法》等一系列法律,以有效保障信用制度的实施。可见,税收管理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须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例如,除正常的管理权和检查权之外,还要从立法上确立税务机关对企业开设账户、资金往来、对外投资等的知情权,这需要从立法上要求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对纳税人开户的管理和现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法、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金融法规制度,严格限制现金交易的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提取要问明用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否则,追究银行部门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以后的税款征收和监督管理。因此,这个环节也是税源管理的最重要环节。可以根据国情,借鉴美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代码制度,由税务机关向个人和企业法人分配唯一的纳税代码,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情况相关联,建立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控制。

3.建立和完善纳税信用评估机制

纳税人信用评估,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历史财务情况、管理水平以及外部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纳税的信用等级。关于信用评级的做法和内容前文已有介绍,不再赘述。在这里主要强调一下信用评估机构的管理问题。信用评估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的重要组织。因此,这些机构首先必须遵守诚实守信规则,行为要独立公正,不能向客户提供不准确的信息,做出不公正的评价,不能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故而,规范信用评估机构的行为,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管,对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

4.建立和完善征税人和用税人的信用制度

前面三点重点强调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的信用制度,但实际上税收信用体系不仅包括纳税人的信用,也包括征税人和用税人的信用,所以建立和完善征税人和用税人的信用制度也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征税人信用制度,首先要求征税部门要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这不仅可以加强对税务的管理,而且还有利于建立与纳税人的长期合作关系,从而有益于提高征收效率和降低成本。其次,在实际操作上,要实施严格的执法责任,提高税务人员违法的惩罚力度,减少征纳双方的合谋与寻租行为。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树立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中的诚信形象和服务形象,因而有助于塑造“诚信执法、依法征收”的良好氛围。

建立用税人信用制度,则要求不仅要加大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理念的宣传,更要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款使用信息的披露工作,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的最终用途。此外,还要注意调高税款使用的效率,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价值取向,着重投入到涉及广大公众民生问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建设上。最后还要做到规范用税,依照法律程序行使管理权限,加大对贪污腐败以及不规范使用税款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确保税款安全。

(三)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加强惩罚力度可以提高逃避税收的风险和成本。税收处罚机制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逃避税收进行处理和处罚的机制。第一,要在法律上适当增加税务部门查案办案的特许权,畅通税务案件侦查、审判的渠道,提高税务案件惩处力度。第二,应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企业信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降低具有不良记录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在税收服务的一些环节如发票领购上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第三,应建立税收信息不实纳税人公开制度,定期对媒体和公众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第四,推进税收信用的社会治理。把纳税信用记录作为通用信息,实现税收信用信息与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共享,实行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动的约束惩戒机制,从而将税收信息管理与相关的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第五,完善税收违法举报制度,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公民参与协税护税,形成社会管理网络,加大偷逃税行为被查处的风险。最后,要加大对用税人、征税人和纳税人失信的惩罚范围和力度。可以通过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稽查队伍,提高稽查装备,以实现有偷必能查的目的。同时,要力求提高稽查的频率,提高偷税被发现的概率,增大违法风险。对于纳税人的偷、逃、骗税等行为,尤其是自私性不遵从,一经查实,应予重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以增大不遵从的成本。除了常规的惩罚外,还应该将税收信用破产惩罚与商业信用挂钩,使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拓展到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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