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税收的产生

税收的产生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并不是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夏代的“贡”,是王室对其所属部落以及平民的一种强制课征。贡品一般为当地的土特产品。土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无严格的固定性。总的看来,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较为原始的课征形式,既有地租的因素,也有一定赋税的因素,是税收的雏形。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并不是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税收属于一个历史范畴。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分配或收入形式,同其他经济范畴一样,经历了一个由不完全形态到完全形态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税收的雏形阶段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为了生存,只能共同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自然也没有税收。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逐渐出现剩余,出现了私有财产,进而出现了阶级,产生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日常活动的需要,除了凭借对土地和奴隶的占有,直接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外,还凭借其政治权力进行强制性的课征。“贡”就是这种强制课征的最早形式。

夏代的“贡”,是王室对其所属部落以及平民的一种强制课征。贡分为两种:一种称“土贡”,即王室对其所属部落以及被征服部落的强制课征。贡品一般为当地的土特产品。土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无严格的固定性。土贡在商、周两代有了很大发展,周代土贡分为九类,俗称“九贡”。在以后的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土贡始终存在;另一种贡,是平民耕地向国王的贡纳。其贡品是农产品,它有一定比率,即所谓“贡者,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也就是根据土地若干年的收获量,定出一个平均数,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

到了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即借助平民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即所谓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助法是一种力役形式的课征。

到了周代,除贡、助之外,又实行了彻法。“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意即每户平民耕种土地,要以一定的产量交纳王室。彻法按土地数量进行课征,属于对土地的课征,比贡法、助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总的看来,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较为原始的课征形式,既有地租的因素,也有一定赋税的因素,是税收的雏形。

(二)商业、手工业税收的出现

我国对商业、手工业征税始于周代。周代以前,商业、手工业已经出现,商代的商业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因官营较多,没有课征赋税。到了周代开始出现了对进出关卡的货物和集市上的商人课征的“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课征的“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三)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

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时期,我国的农业赋税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器农具的广泛使用,私田日益增多,由于私田不向王室交纳贡赋,私田的扩大,严重影响了王室的收入,极大冲击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为了开辟税源,春秋时期的主要诸侯国鲁国,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开始对井田以外的私田课征税赋,宣布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亩征税,称为“初税亩”。初税亩的实行,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顺应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必然发展趋势,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同时也是我国农业赋税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