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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方式选择的取向不同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向市场增发新股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占据主导地位的股权再融资方式,在1963—1981年间,只有不到5%的公司采用了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在1982年以后配股在美国消失了。由此可见,美国市场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方式选择的出于“股票价值、融资成本、股东控制权益”等公司财务管理微观因素的考虑,而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股权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基于“监管当局对股权再融资不同方式资格门槛的制定”。

1.5.2 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方式选择的取向不同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向市场增发新股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占据主导地位的股权再融资方式,在1963—1981年间,只有不到5%的公司采用了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在1982年以后配股在美国消失了。为什么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存在如此鲜明的差异?这在学术界被称为“股权再融资的发行方式之谜”。对此进行解释的理论很多,主要有:美国一二级市场的价格相对比较接近,增发新股可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水平和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并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权益和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配股却有可能因原有股东的意愿不足而达不到预定目的;此外,在配股方式下发行新股,那些放弃配股权的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市场出售其配股权,这样就产生了交易成本,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投资者因为改变投资组合所发生的成本,因此向公众增发新股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增发始于1998年,证监会的初衷是扶植一些诸如纺织、轻工等业绩达不到配股资格的基础产业,因而制定了相对宽松的门槛(只要连续三年盈利,ROE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可),证监会还在2001年增加了不达标公司的增发柔性条款(主要是关于公司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说明、预期和论证),门槛进一步降低。在政策的导向下,近年来增发的公司迅速增多,一些原来配股的公司也纷纷“弃配转增”,一度引起市场的恐慌,证监会不得不在2002年提高了增发的门槛,将要求条件改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ROE不得低于10%”,从而抑制了市场上过热的增发气氛。由此可见,美国市场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方式选择的出于“股票价值、融资成本、股东控制权益”等公司财务管理微观因素的考虑,而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股权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基于“监管当局对股权再融资不同方式资格门槛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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