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所得税纳税筹划

所得税纳税筹划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之前,依据税法规定,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以获得合法税收收益的行为。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两类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项目三 所得税纳税筹划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之前,依据税法规定,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以获得合法税收收益的行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纳税筹划空间大大压缩,企业应利用有限的纳税筹划空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1.权衡分公司与子公司。新税法改变了以往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损益,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不能起到节税目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分公司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2.权衡公司与独资、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两类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只就其所得缴纳一次税,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就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从减轻税负角度,可以考虑选择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至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公益性捐赠。企业利用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报表上的);二是内资企业的计提比例由3%提高到12%,外资企业由据实扣除调整为限额扣除。具体运用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3.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

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4.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5.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6.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为大修理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维修费能否直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支出数额能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当企业预计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将超过这一限额时,可以考虑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采用多次修理的方式或缩小当期开支的办法,实现维修费在当期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也可以按年度预先提取修理费用,使企业提前获得修理费用的抵税利益。

(四)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上看,新税法构筑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享受优惠的产业主要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区域优惠倾向于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能否有效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目前,国家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创业投资项目等,给予了降低税率、收入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扣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任务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法。

(1)按规定扣除法定福利项目。按国务院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雇佣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尽量为职工缴付法定福利项目,一方面可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各种风险,为职工谋福利;另一方面可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2)采用实报实销的方法列支部分支出,从而达到降低名义工资、降低适用税率的目的。此筹划方法对外籍个人尤其适用。按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在向外籍职工发放工资时可降低工资发放标准,允许其实报实销多个支出项目,从而实现低工资、高消费,但税负较低的目的。

(3)企业向职工提供住所、上下班交通车服务或职工福利设施,一方面可在本企业内部满足职工的物质、服务需求,减少职工的相应外部开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可少纳所得税。

【例11-10】某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5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收入6 100元,由于租住房屋,每月向外支付房租1 200元,每月上下班交通费约300元,每月可实际支配收入为4 600元。财务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 100-2 000)×15%-125=490(元)

若该公司为财务经理免费提供住房,并提供上、下班的班车免费接送,将每月工资下调为4 600元,则此时财务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 600-2 000)×15%-125=265(元)

筹划后,每月可为该财务经理节省个人所得税为225元(490-265)。

2.纳税项目选择筹划法。在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比较,其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不完全相同,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因此导致个人的同一笔收入究竟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其税负不一样。这样纳税项目的选择就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现实中,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标准是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是从与其有固定雇佣关系的单位获得,还是从临时性的、没签订雇佣关系的单位获得。这一点在纳税筹划时较易操作,若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较轻,则个人应与取得收入的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关系;若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较轻,则个人不需与取得收入的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关系。

当个人的月应税所得额较低时(如低于20 000元),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中有三个档次的税率5%、10%、15%,它们均低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税率20%,而“工资、薪金所得”的第四档次的税率虽然等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20%,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为超额累进税率,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减去速算扣除数375元,劳务报酬却不能,故当应税所得额较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税负会较低。

此时究竟应税收入最高限为多少呢?我们可以做一推算:

设2011年3月某个人应税收入为X(属10 000~20 000元),此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第四级税率,劳务报酬可扣除20%,税率为20%,则有算式:

(X-2 000)×20%-375=X(1-20%)×20%

经计算得:     X=19 375(元)

故当个人月收入在19 375元以下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较轻,而当月工资收入较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较轻。

【例11-11】张先生为一暂时下岗技术工人,2010年7—12月,其在某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每月获取收入4 000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张先生自行选择,张先生可与企业签订雇佣劳动关系,也可不与该企业签订雇佣劳动关系。哪种方案对张先生更为有利?

方案一:与企业签订雇佣劳动关系,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 000-2 000)×10%-25]×6=1 050(元)

方案二:不与企业签订雇佣劳动关系,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 000×(1-20%)×20%×6=3 840(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半年中张先生少交个人所得税2790元,因此张先生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角度,应与该企业签订雇佣劳动关系。

3.“削山头”筹划法。

(1)奖金分摊筹划法。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起按以下方法纳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发放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所得税。但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且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以上规定,如果纳税人一次性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数额较大的,将适用较高的税率。此时,若采用“削山头”方法,即将较高的一次性取得的奖金进行分期摊销,则可节省不少所得税。

【例11-12】某纳税人2010年每月取得工资2 000元,其所在公司发放的奖金为6 000元,现有三种发放形式:一是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每人每年6 000元;二是6月末和12月末各发放一次半年奖,每次3 000元;三是将半年奖分摊于每月工资之中。

方案一: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由于该纳税人每月取得工资2 000元,扣除2 000元费用后所得为零,所以不纳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级别为6 000÷12=500(元),适用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其应纳税为:6 000×5%=300(元)。

方案二:6月末和12月末各发放一次半年奖。

半年奖应纳税为:(3 000×15%-125)×2=650(元)

方案三:若将半年奖分摊于每月工资之中,每月工资增加500元,即为2 500元,取消半年奖的发放,则此时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 500-2 000)×5%×12=300元

从以上三个方案中可以看出,每月平均发放奖金500元全年可减轻税负35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虽然也可减轻税负350元,但方案三对纳税人更有利。

(2)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此时可采用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将较高月份与较低月份的工薪进行平均,削掉“山头”来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季节性较强的企业或企业中的特殊岗位,其职工的工资在一年中分布不均衡,此时也可采用“削山头”法,将生产旺季的较高工资与生产淡季的较低工资进行均匀分摊,使其工资整体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从而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作为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计算的两种方法,究竟哪种更好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根据不同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情况而定。如果个体工商户每年的利润较高而稳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比较好;若利润不稳定,则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比较好。另外,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同时投资者个人也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以,个体工商户在考虑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便不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主要在收入、成本费用、税率这三个环节,即在保证纳税筹划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如何使应税收入最小化,如何便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最大化,如何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低档次的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生产经营的实体,其纳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因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同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其纳税筹划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1)收入环节。

第一,递延收入实现的时间。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模式。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采取递延收入的方式来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或使纳税人当期适用较低的税率的作用。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

第二,分散收入。个体工商户通过分散收入,可以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①区分收入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②借助与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的交易将收入分散。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将一人投资变更为多人投资,便可以将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到多个投资人的名下。④借助信托公司,将集中的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

(2)成本费用环节。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实现节税目的的有效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很多纳税人申报的成本费用被剔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究其原因,是因为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凭证,所以纳税人平时应注意保管好原始凭证,发生的损失必须报告备案。具体纳税筹划方法如下:

①尽量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事实上很难与其经营支出区分开。所以,电话费、电费、交通费等支出也应计入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中。这样,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把本来应由其收入支付的家庭开支转换成其经营开支,从而既能满足家庭开支的正常需要,又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②尽可能地将资本性支出合法地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收益性支出,可以将其作为一次性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③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范围。这些人员的开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能增加个人家庭收入,又能扩大一些与之相关的人员费用支出范围,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就达到了“个人有所得,商户少交税”的目的。

(3)筹资环节。个体工商户由于自身资金的限制,往往需要通过筹措资金来开发新项目、购买新设备。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主要有金融机构贷款、自我积累、相互拆借和融资租赁四种方式。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相互拆借的减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融资租赁第三,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①相互拆借。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极其便利的条件,他们之间可以通过互相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与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同的是,相互拆借的利率不是固定的,可以由双方协定后自由调节。而且,相互拆借的利息在归还时间和归还方式上还有很大的弹性。高利率不仅给贷款人带来高收益,也给借款人带来更多的可抵税费用。当然,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将不予扣除。

②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租赁公司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租赁公司取得生产设备。并且,租赁公司与个体工商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个体工商户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其使用生产设备的权利。融资租赁把“融资”与“融物”很好地结合起来。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融资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自购设备而占用资金并承担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减少个人所得税税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③金融机构贷款。个体工商户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不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资金的筹措,而且归还的利息部分可以用作抵税,因此实际税负也减轻了。所以,个体工商户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税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④自我积累。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如果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我积累的筹资方法,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资金的筹措,容易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另外,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我积累的筹资方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无法带来抵税的好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个体工商户自己承担。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1.费用转移筹划。个人从非雇佣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时,可以考虑由非雇佣单位提供一定的服务或福利,将本应由自己负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这样名义劳务报酬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的税率会降低,税负减轻,但个人实际获取的利益并未下降。例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办公、交通开支,提供办公用具、实验设备、提供住宿等。

2.分项计算筹划。当个人兼有不同劳务项目(即税法中列举的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所得时,应分别确定次收入,分项扣除,分别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通过增加扣除额,降低税率档次,从而降低税负。

【例11-13】某高级工程师在其工作之余被一工业企业聘为特级技术顾问。其受聘期间既要现场解答公司提出的技术操作难题,又要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说明书进行翻译和设计,已知该高级工程师2011年4月从企业处获取劳务报酬收入30 000元。

若该高级工程师将取得的所有劳务报酬合并纳税,则应纳税额为:

30 000×(1-20%)×30%-2 000(速算扣除数)=5 200(元)

在对该高级工程师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将其4月的劳务报酬分为三个劳务项目分别纳税。其中咨询费20000元,设计费9200元,翻译费8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分项扣除,分项计征,翻译费没超出扣除限额,无须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000×(1-20%)×20%+9 200×(1-20%)×20%=4 672(元)

由此可见,分项纳税可以增加扣除额,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528元。

3.增加支付次数。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的连续性收入,以每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务报酬为个人从非雇佣单位取得的收入,其具有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即有些时期有收入,有些时期无收入;有时收入较高,而有时收入较低。这样就会导致纳税个人的劳务报酬有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有时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有时收入额低于扣除限额。

如以上情况,纳税人只要和支付劳务报酬的对方单位间进行商议,在不改变总体数额的前提下,可通过增加支付次数,使每月的劳务报酬比较平均,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降低税负。

【例11-14】赵某为当地一个公司的职员,在其工作之余还为另一家单位提供8个月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合同约定总的劳务报酬额为年30 000元。其劳务报酬的支付有三种方案。方案一:按8个月支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3 750元;方案二:按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2 500元;方案三:每月由非雇佣单位为其报销实际发生的500元的电话费、交通费,另外12个月每月支付劳务报酬2 000元。

比较三种方案下各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3 750-800)×20%]×8=4 720(元)

方案二:[(2 500-800)×20%]×12=4 080(元)

方案三:[(2 000-800)×20%]×12=2 880(元)

通过计算可看出,方案三增加了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又采用了费用转移的方法,其降低了计税依据,因此税负最轻,最具有借鉴意义。

(四)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1.费用转移。可以转移的费用一般有:

(1)作品创作前期实地考察、搜集素材、申报课题的费用;

(2)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实验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资料印刷费、设备工具费等;

(3)作品创作基本成熟时支付给他人的助理费、审稿费、校正费、翻译费等劳务报酬开支。

2.合理分摊稿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因此在分摊稿酬时应最大限度利用费用扣除的政策,扩大免征额。

【例11-15】丁某主编出版一本教材,除丁某外参加编写的人员共有五位,预计该书出版后能获稿酬18 000元,如何在每个人之间划分稿酬才能使税负最轻?

根据税法的上述相关规定,降低税负的关键是在每个人之间合理划分稿酬,使扣除额达到最大,应纳税款总额最小。

使扣除额最大的方法为充分利用免征额的规定,即5个人每人分得稿酬800元,主编丁某分得14 000元,则总的扣除额为:800×5+14 000×20%=6 800(元)

其中,5人所得由于未超过免征额,免税。

主编丁某的应纳税额为:1 4000×(1-20%)×20%×(1-30%)=1 568(元)

(五)财产租赁所得纳税筹划

个人出租房屋在同等租金的条件下,避免出租用于经营。

【例11-16】项某在某市区以5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二手房,近两年内因故自己不能在此处居住,于是决定将此房出租。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出租给某从事技术服务的经营公司在此从事商务活动,初步商定每月租金为2 100元;

方案二:出租给本市居民李某用于生活居住,李某只同意支付每月租金2 000元。

方案一:

(1)房租收入两年应缴纳营业税为:2 100×5%×24=105×24=2 520(元)

(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 520×(7%+3%)=252(元)

(3)应缴纳房产税为:2 100×24×12%=252×24=6 048(元)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 100-105-10.5-252-800)×20%×24=4 476(元)

(5)两年应缴纳各种税收合计为:2 520+252+6 048+4 476=13 296(元)

实际取得租赁净收益为:(2 100×24-13 296)=37 104(元)

方案二:

(1)应缴纳营业税为:2 000×24×3%=1 440(元)

(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 440×(7%+3%)=144(元)

(3)应缴纳房产税为:2 000×24×4%=1 920(元)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 000-60-6-80-800)×10%×24=2 529.6(元)

(5)两年应缴纳各税合计为:1 440+144+1 920+2 529.6=6 033.6(元)

实际取得净收益为:(2 000×24-6 033.6)=41 966.4(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尽管月租金比方案一要少100元,但因其可以享受减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节税效果比方案一要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