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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联合放款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六”轰炸事件后,2、3月间,上海私营行庄公司发生连续停闭现象,存款迅速减少,呆帐增加,放款困难,经联放处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议决,自1950年4月14日起将贷款总额暂时改为180亿元。与第一次联合放款不同,这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率先认贷20亿元,比例相当大,表明国家银行愿意与私营金融业共同承担放款风险。

第二节 第二次联合放款

一、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筹建与成立

第二次联合放款的酝酿,实际上在第一次联合放款尚未结束时就已经开始了。

从1949年10月开始持续到11月,上海出现了解放以后第三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物价大波动。其中,工业品的价格涨幅超过了农产品,尤为居高不下的是棉纱,一般工业生产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资金短缺问题极为突出。与此同时,私营行庄公司担心信用风险,放款更为谨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在联放处基础上扩大组织,联合全市私营行庄公司共同办理购棉放款。

11月2日,联放处委员会讨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提议及其拟订的合约草案、办事细则等文件,提出两点修改意见:第一,目前的联放处业务仅限于购棉,别的行业则不能申请贷款,因此建议在扩大改组原组织的基础上,将名称改为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其内涵较为宽泛,任何行业均可请求借款;第二,私营金融业资金及存款力量毕竟有限,所以联放处的联放总额必须订明以150亿元为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三分之一,私营金融业担任三分之二[27]。联放处委员会主动提出与国家银行进行联合放款,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共担,包括直接的本息风险和制度风险。私营行庄公司已经意识到,国家银行的信用还是比较可靠的,与国家银行进行业务合作,是可以保障自身利益的。

在得到多数行庄公司同意后,1949年12月14日,上海解放后金融业第二个联放组织成立,定名为“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以下简称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或联放处)。12月17日签订《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合约》,参加成员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浙江兴业等93家银行、宝丰等72家钱庄、中一等3家信托公司,共168家行庄公司。初定放款总额120亿元,分为2 400个单位,每一单位仍为500万元,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国家银行共同认贷20亿元,其余由各行庄公司自行认定。放款对象不限行业,但必须用于生产方面,放款期限为每笔60天,利率按照金融业利率委员会每日挂牌放款利率的平均率最低九折(由双方洽商),每10天结算发付一次[28]。其他各条款与第一次联放处合约基本相同。私营金融业承担的比例由初议时的三分之二增加到六分之五,说明经过充分的协调沟通,各行庄公司打消了顾虑。

在组织机构方面,由参加放款的全体行庄公司代表推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经理卢钝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理项克方、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总经理王志莘、浙江第一商业银行总经理陈朵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伍克家、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经理周德孙、中国恳业银行经理董建侯、惇叙银行总经理蔡松甫、中信银行总经理毛啸岑、中贸银行总经理陆允升、开源银行经理吴梦茵、存诚钱庄经理沈日新、安裕钱庄经理徐子经、福源钱庄副经理冯梅卿、金源钱庄经理符志峰十五人组成联放处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经理卢钝根担任联放处委员会主席。与此同时,在全体委员中互推项克方、王志莘、陈朵如、周德孙、蔡松甫、沈日新六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并聘定方祖荫[29]、毛啸岑为正副秘书长。联放处委员会经办放款之审核决定、放款收付之处理、帐务清算、各行庄公司之间的联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是一个常设性机构,事务所设在上海外滩1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楼,12月21日正式开始办公,但在成立后的头七个月里,其具体工作人员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票据交换所借调,如起初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派办事员四名,由委员会督同处理一切事务[30]。因业务繁忙,次年1月8日,由票据交换所先后调派办事员十一人,连同原有人员共十五人,分为会计、营业、文书、调研四组,分工合作,并将办公处所迁往宁波路276号前钱业公会三楼办公。从1949年12月到1950年7月,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办公总支出为88 143 609元。此后联放处扩大规模,设有固定支薪人员十余名,每月薪津支出均在1 000万元以上,整个开支也有相当规模[31]。到了成立两年之际,每月经常开支约为3 000万元[32]

与第一次联合放款相比,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更加注重放款的审核工作,在联放处成立的同时,专门制订了《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放款审核办法》,规定放款数目超过3亿元者,必须由委员会审核;3亿元以下者,可由常委会审核,并请委员会追认。放款对象分为四类,即棉纺染织业、面粉业、化工业及其他。放款必须依据以下五项原则:(1)重要性或次要性的工业,能继续生产而有发展前途者。(2)重点贷放,不作普遍性贷放。(3)选择信用可靠,具有充分保证品者。保证品原则上以存货及原料为限,如果以厂房机器作押,最多不得超过30%,并且要邀请殷实厂商作保证人、制订偿还计划。(4)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原料增加生产,不得移还债务。(5)其他经委员会通过者[33]

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成立以后,基金总额也渐次增加。自12月31日起开始贷放,对于面粉、纺织、化工等行业给以相当扶植,但仍不能满足其需要。1950年2月8日,再由参加行庄公司分别增认3 600个单位,凑足总额300亿元。“二六”轰炸事件后,2、3月间,上海私营行庄公司发生连续停闭现象,存款迅速减少,呆帐增加,放款困难,经联放处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议决,自1950年4月14日起将贷款总额暂时改为180亿元。而停业行庄所认的基金份额,分别由其他行庄公司转认。根据1950年6月底的统计,参加各行庄所认的基金情形为:公营银行2家,600个单位,占总额的17%;公私合营银行4家,认1 086个单位,占总额的30%;私营行庄66家,认1 914个单位,占总额的53%[34]。此后,由于经济情况的逐步好转,资金数额一再调整。1950年7月,为了迎接秋收后资金的需要,基金已由原来540亿元增加到1 620亿元[35]

与第一次联合放款不同,这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率先认贷20亿元,比例相当大,表明国家银行愿意与私营金融业共同承担放款风险。为了照顾到私营行庄公司在银根紧缩、存款减少时的困难,中国人民银行仍然特许参加放款的行庄公司请求短期拆放,每月四次,每次三天[36]。这就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其他私营行庄公司认贷的积极性。虽然由于增资验资过程中一些行庄公司倒闭,最终参加联合贷款的行庄公司数从第一次的173家减少到165家,然而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的基金数却增加了。另外,第一次联放处筹集的资金只限于协助私营棉纺业参加公私营国棉联购处之用,而此次联放处的贷放对象有较大放宽,凡属沟通城乡内外物资之埠际运销贸易事业,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都可以贷放,如棉纺染织业、面粉业、化工业、电器材料及制造厂、钢铁机器业、制药业、火柴业、烟草业、丝织业、造纸业及其他行业都获得了贷款,所以联放业务比第一次联放处有明显增加,并且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该联放处成立以后,半年之中共收到申请342件,申请金额1 102亿元,核准放款79件,放款总额271亿余元,其中陆续收回147亿余元,至1950年6月底放款余额为124亿余元。放款总额中,纺织业占39.4%,重工业占30%,轻工业占20%,食品工业占7.3%,其他占3.3%[37]

“二六”轰炸事件后,上海一度停止工业供电,各厂商遭受严重困难,经济能力明显拮据,拖欠利息逐日增多。但是,联放处仍然“以扶持工厂生产为宗旨,仍不辞艰巨,继续贷放。其后以部分行庄本身发生困难,资金来源亦因之发生问题,同时本处因未收利息剧增,恐长此演变反而影响参加者之信心,不得已暂停止放款,以待情势之好转”[38]。停止放款期间,联放处着重向各放款厂商催收应付未付利息,并且对以往的放款工作进行总结,认为联放处为了配合国策,以后应该采取重点放款政策,要对厂商的服务方向、发展前途、劳资关系、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情形进行认真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决定贷放与否。

二、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扩大与改组

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成立后的半年里,工作成绩已经显现。私营行庄公司普遍认为,通过联放可以减少或避免同业间放款的竞争,可以以各自的小额资金,应付需要长期大额放款的借户,可以分担呆帐或坏帐[39]的损失,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抵押以补救一时资金的周转困难等,因而对联放表示赞同。但是,联放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数额不足、放款对象的选择、呆帐的解决、结息的期限、押品的贬值、联合放款与行庄自身放款二者关系的处理等。1950年4月以后联放处开始聘请经理,经常驻处办理相关事宜,减少了工作中脱节的现象。但由于对放款缺乏计划性,事前与有关机关的联系不够密切,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也做得不够,特别是没有把放款的审核工作做得周到,因此发生了许多未能预计到的呆帐,据统计,呆帐占放款的比例,4月底是39%,5月底是44%,6月底是28%。尽管造成呆帐的最大原因是“二六”轰炸后工厂遇到的困难所致,但是私营行庄公司难以承受联放中的严重呆帐。再者,联放处没有把分散的小额贷放变成集体的重点贷放,按照联放处的放款统计表来看,72个贷款单位中,在1亿元以下的有19家,1亿~2亿元的有31家,2亿~5亿元的有12家,5亿~20亿元的有7家,20亿元以上的有3家。也就是说,贷放款额在2亿元以下的为50家,在2亿元以上的为22家。这说明了小额贷放占了69%,重点放款只不过占了31%,这与一般行庄的放款没有什么差异[40]。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引起一些行庄公司的不满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营金融业参加联合贷放的积极性。

1950年上半年,为准备提交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议案,上海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召开会议,各行庄公司就联放处经营改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求划分放款任务。联放处与各行庄公司的放款业务必须相互配合,为避免竞争,联放处应承担数额大、期限长的放款,而中小型工商户的小额放款应由行庄公司个别分担。其次,扩大联放处组织,提高计划,加强任务。“过去上海联放处之业务,因办理不久,配合未臻健全,既与参加行庄不够联系,同时各单位对联放处亦未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兼之对借款人之征信工作不无欠缺之处,故尚不克达到理想。现宜将机构扩大,凡公私营须全体参加,充分发挥公营领导,私营配合之积极作用。加强其基本任务,或根据政府政策,多设专业银团,但尤着重在放款之计划”。为此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在集合资金方面,除原来的按存款百分率分担的固定基金外,另设临时基金,由全体或部分行庄公司自由担任。第二,关于放款对象问题,过去贷款对象多为工商业,以后凡对有利于国计民生之工商业都要尽量照顾,如埠际间贸易及国际贸易等可用押汇方式给予扶助,以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但必须避免带有消极性或救济性的贷款。第三,关于申请方式,可改由行庄公司代客户申请。为了保证贷款到期收回,需要贷款的工商业者必须向素有往来的行庄公司提出申请,而行庄公司因一向熟悉与之往来的客户情况,如若认为合乎借款条件,便签注意见,并转向联放处代为申请,由联放处作最后的调查审核。另外,凡遇借款到期不能收回时,而押品又系滞销货物,希望由公营机构尽先收购;借款如以厂基机器抵押者,也希望由中国人民银行承兑。第四,在内部工作方面,采用经理负责制。贷款委员会从各行庄公司实际负责放款的人员中推选组成;审核程序力求迅速;未经改造的厂家,不予贷款权利,对于已经承贷的厂商,也要随时进行检查,保证其履行原订合同条件,并注意其业务动态;在厂家申请贷款之始,必须审查其机构组织、生产计划及劳资关系是否合理协调;还应加强组织联合征信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劳动局、税务局、同业公会、工会等部门取得联系,多方面收集有关资料,以备行庄公司随时征询,并邀请技术专家研究监督,避免因调查资料不齐,发生呆帐等问题[41]

在8月举行的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的代表正式提出了改进联合放款工作的若干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起健全的组织。明确最高权力机关是各行庄公司代表大会,由代表推选委员十五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为当然委员,以便领导。在委员会之外另设计划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

二、规定基金的种类。首先是固定基金,由各行庄公司按存款额自由认定若干单位;在固定基金外再视需要设置临时基金,由个别行庄公司自由参加。

三、确定信贷活动的指标。在基本宗旨上,是有计划的扶植工商业商品的生产及流通,具体活动的指标是:(1)商品业已出厂,而货款尚未收回者,(2)必要的原料燃料及生产器材之购置,(3)生产过程中季节性用款,(4)制成品及商品流通或储积的需要,(5)生产计划中之临时增用款项。

四、规定贷款的原则。(1)时间以一个月至六个月为限;(2)数额由业务委员会随时决定;(3)押品应占有,以资保证;(4)应索取厂商的营运计划及收支平衡表;(5)应索取厂商的最近资产负债表、流动及固定资产负债明细表、董监及重要职员名录;(6)对于押品、计划、报表、细加审核,既经贷款之后,应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形。

以上要求得到了认真的考虑。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后,为迎接秋收后收购农产品的资金需求,上海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基金由1950年7月的540亿元增加到9月的1 620亿元,对棉、麻、毛、烟叶等主要经济作物重点贷放。与此同时,联放处的组织机构进行了扩大与改组,由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加推四明商业储蓄银行经理杨锡山、上海信托公司信托部经理卢培仁、徵祥钱庄经理孙翼青、聚兴诚银行经理袁尹邨四人为联放处委员会委员,又吴梦茵因开源银行停业退出,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推中国实业银行总经理奚伦替补[42]。在联放处委员会之下另设立两个重要机构:一是计划委员会,由有关机关及国营企业机构的代表或专门技术人员担任;一是业务委员会,由参加行庄公司中的业务人员担任。计划委员会具体负责放款之计划事项、放款工作之研究及改进事项、政府财经政策之提示事项、经济情况及征信资料之分析事项、调研工作之推动事项。业务委员会具体负责放款案件之审核决定及稽核事项、工商业一般性之调查征信事项、有关放款其他事项。委员会设经理、副经理,其下设营业、文书、会计、调研等科,各科设科长,再设办事员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业务。8月27日,联放处再次迁移新址,在北京东路180号办公,同时商请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转向各基层借调人员,工作人员增加到34人,工作效率也有了较明显提高。

抗美援朝战争发生后,基于国际局势的紧张,在收缩放款、稳定金融的总政策下,国家银行紧缩信用,上海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鉴于工商业正需要资金收购原料,因此在1950年12月,在普通基金外组织私营行庄特设临时基金,并制订临时基金贷放办法,规定参加联放处的私营行庄公司可以随时选择符合联放原则的对象,自愿缴纳临时基金,委托联放处贷出。这期间对国棉及羽毛联购处进行扶助贷放,解决原料问题。临时基金是为便利各行庄公司联合贷放而设,私营行庄公司通过这一形式将资金投向生产及运销贸易事业,帮助政府稳定城市物价,又在统一联购情形下,避免盲目抢购而发生原料高涨的弊端。到1951年10月底,临时基金总额达750亿元,而且全部放足[43]。到1951年11月20日止,联放处的临时基金实放额增至1 321.15亿元[44]

联放处还注意对工商业联购处实行联营贷款。自1950年12月29日对公私营棉纺业国棉联购处进行贷放,至1951年1月1日止,累计1 278亿元;2月份又贷965亿元,3月份463亿元,4月份970亿元,5月份267亿元,总共3 943亿元。此外,又对上海羽毛、茶叶、秋茧、国毛、造纸、菜籽、小麦联购处,第一纺织用品纱管联营所,第二纺织用品纱管联营所,橡胶业联购处等机构进行了放款。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纺织业是上海最大的产业,在全国亦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直是贷放重点,从1950年12月底至1951年5月底,对公私营棉纺业国棉联购处贷款累计为3 943亿元[45]。1950年6月,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对部分停工纱厂贷放平修贷款。8月初,为提高对棉纺织染业贷放的计划性,联放处将行庄公司认贷基金中未缴部分,定期全部收足,所有棉纺织染业新的借款需要,统一由联放处集中供应。

1951年3月,联放处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制订联营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凡经上海市工商局核准的联营机构并且组织健全者,均可申请贷款,贷款分质押贷款、进出口押汇和埠外购销贷款三种形式。联营贷款主要用于收购造纸原料、国毛、菜籽、小麦等,贷款总额占全部贷款的78%,在协助人民币下乡、推进城乡物资交流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注意从贷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调整联放方法。从1951年4月21日开始,简化贷款审核办法,申请手续由十五条合并为五条,大大方便了贷款户。此外,为照顾贷款户生产和商品流通中以货物抵押的困难,联放处变通质押办法,办理流动质押,即借款人仅须于借款契约外加批条款,将契约规定提供的质押物出具保管证,由借款人负责保管,在运用期内,只要总值不减少,质押品种类可以变更;并接受借户意见,调整利率,将贷放利率按最低牌价计息,从1951年5月18日起,将普通基金及押汇利率按月息3分至3分3厘之间灵活掌握,以后逐月减少,7月中旬减至月息2分8厘5至3分[46]。此外,联放处加强调研工作,建立调查、审查、检查的三查制度,将搜集调研资料随时供给各参加行庄公司参考,从而增强了贷出款项的安全性。

通过种种改进,到1951年11月20日止,在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1 620亿元普通基金项下,实放额达到了1 412.165775亿元[47]。另据统计,到1952年底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成立之际,上海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的各业放款余额分别为:重工业7家,6 225 378 000元;食品工业2家,356 042 534元;轻工业12家,4 519 819 468元;交通事业5家,8 824 965 103元;文教卫生事业2家,123 500 000元;纺织工业57家,27 846 935 796元[48]。也就是说,从第一次联放处成立以来的三年多时间里,上海私营金融业一直以整体的名义为工业和其他经济事业提供较大数额的资金支持。

实施联放固然有着支持工商业恢复的积极意义,但对各行庄公司来说,“在商言商”,放款自应收回本息,否则联放难以持续。如第一次联放从1949年11月中旬开始,利息的偿还便发生困难;第二次联放中呆帐更多,到期利息无法全数收回更是屡见不鲜。自1950年10月28日到11月23日期间,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应收利息466 649 691元,实收利息387 234 594元,未收利息79 415 097元;1950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期间,应收利息124 873 022元,实收利息99 170 023元,未收利息25 702 999元。联放处也曾采取种种措施催收欠息,在上述两个时间里分别补收利息313 362 000元和147 274 500元[49]。对于重点放款呆滞户,联放处更是努力整理催收。据1950年10月的统计,联放处有呆滞户15户,本息共计35.7亿元,经分别进行催收,到1951年7月31日止仅存7户,计本息1 624 851 733元[50]。当然,联合放款中贷款户不能如期偿付利息、呆帐比重较大等问题,以往私营金融业作为个体在相关贷放业务中也是在所难免的。

为了规避放款中的风险,联放处的有关制度也有改进。起初联放处仅规定放款额3亿元以上应由委员会议定,3亿元以下可先由常委会通过并请委员会追认,但最低额度无明确的规定[51],以至于一度小额的贷放占了较大比重。对联放处而言,小额放款比重过大意味着管理成本的增加。联放处意识到这一问题后,规定设立最低贷放额,如1950年12月的最低额为3亿元,当月上海中联化学厂申请贷款3亿元,联放处商议后否决,要其转向一般商业行庄申请[52]。但是,对于特大数额申贷额,联放处也仍然是非常慎重的。如国毛联购处一次请贷200亿元,联放处只同意以100亿元为度,并要求采用流动质押品办法,贷款户每日编具流动质押品变动报告表送交联放处,联放处派员稽核帐目和押品[53]。联放处还改进了结息期限,即放款期限要长,结息期限要短。如第一次联放时规定半月结息一次,行庄公司认为期限过长,于是第二次联放时改为每十日结息一次,这样无论在计算技术上还是对厂商的监督方面都较为便利。此外,联放处对征信工作十分重视,自1950年4月设立了调研科后,开展以有关行业为对象的综合性调查、作为贷户的厂商调查,以及与上述行业、厂商相关的某些产品调查,对于重点贷款户还要进行专门的审查。在1950年和1951年间,联放处对42件贷款个案进行了调查,对38家贷款户进行了审查,62件贷款案进行检查[54]。第二次联放处在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过程中,持续稳定地进行着贷放业务,直到全行业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的成立。

上海解放初,私营金融业参与组织的两次联放处,对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实行持续的联合放款,在上海金融史上有着相当的作用与影响。

第一个联放处以173家行庄公司的规模,对棉纺织业进行为期60天的较长期限的放款,这在上海金融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私营金融业克服重重困难,顶着呆帐的压力和利息的损失,对工商各业进行持续的较大数额的放款,对扶助生产、恢复经济有着积极意义。这一点正如联放处在1950年5月的总结报告中所说的:

本处为解决私营纱厂参加公私营联合购棉处资金48.736亿元之困难而贷放40亿元,使本市52家私营纱厂在政府领导下加入联购组织,引导一部分资金投向生产事业,并能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尤以各私营纱厂资金匮乏、原棉极度缺少情况下,因有联购组织在本处借款期内自1949年11月3日起至本年4月29日止,共供给棉花达14万6千余担,解决各纱厂用棉之泰半,能使139万8千纱锭运转。本处在扶助生产促进城乡交流上实起有相当之作用。[55]

虽然由于不少行庄公司倒闭,参加第二次联合贷款的合营私营行庄公司到1950年6月底只剩下70家,但是联放处的基金数却由最初的120亿元陆续增认至300亿元、540亿元,1950年9月更增加到1 620亿元[56]。总体而言,两次联合放款都具有期限长、利息低的特点,表现了对生产事业的扶助精神。两次联放机构也都是在政府号召鼓励之下设立的,前后运作时间长达三年,尤其第二次联放处不仅资金、贷放对象和业务内容都明显扩大,而且运作趋于规范,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一直到1952年底金融业全面改造后才撤销,业务移交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办理。

联放处是解放初上海私营金融业适应生存、改进经营方式的一种尝试。比如,第二次联放基金扩大至540亿元后,带动上海私营金融业各联营集团[57]内部也扩大各自组织的联放基金,计第一联营集团联放基金扩大至60亿元,第二联营集团达35亿元,第三联营集团7亿元,第四联营集团5亿元,总计107亿元[58]。可见,代表上海金融业整体的统一的联放,创造了联合经营放款的经验和新的放款制度,给予各私营行庄公司以很大的启示,尤其对那些中小行庄公司有明显的示范推动作用。

联放处还是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金融机构共同运用其部分资金的一个组织。尤其是第二个联放处的成员包括公营、公私合营及私营三种性质的金融业单位,业务上直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具备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它预示着国民经济将步向计划时代,金融业的集中经营也将逐步地迈进。联放处的放款业务逐步按照国家银行的规格办理,这既是政府改造私营金融业的重要一步,也是私营金融业响应政府号召,适应生存,改进经营方式的一种尝试。它使得私营金融业的业务方向开始与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直接相连,对生产事业起了一定的扶助作用,并对私营金融业的资金也起了积极疏导的作用。通过联放业务的合作,私营金融业加深了对新政府金融政策的认识,并逐渐了解了国家银行的放款方针和运作方法。这些都对以后私营金融业的进一步联合打下了基础,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和经验。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放款机构都是为解决工业生产资金的困难临时组织起来的,属于单一业务的合作,联合放款额占各行庄公司的放款总额比例也并不大。据统计,1949年12月成立的第二个联放处的联放基金为120亿元,当月私营与公私合营金融机构的放款余额为2 162亿元[59]。以后联放基金虽有增加,但在整个上海金融市场所起作用实属有限。

还应当看到,国家银行的导向和支持,是两次联合放款得以进行的重要保证,而且国家银行也因此与上海私营金融业建立起了较密切的联系。但各私营行庄公司之所以接受联合放款的方式,还在于其资金营运效率较高而且风险分担;同时也说明上海私营金融业是愿意并且可能打破单个行庄的局限,以全行业联合经营主要业务的方式服务于恢复经济和发展生产的。两次联合放款的实践对上海各私营行庄公司之间进行多项业务的联营甚至实行联合管理,都不无探索意义。

【注释】

[1]上海市金融业概况调查提纲,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3-1。

[2]华东局与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编:《上海解放后的一般经济情况》,第15页,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档案A4-0-1;上海市存款放款统计表,1949年6—8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档案B1-2-350。

[3]也称“上海市公私营棉纺业国棉联购处”。

[4]如1927年4月上海银钱业两次联合垫款共600万元,详见吴景平主编:《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2页。

[5]华东区行经济研究处:《上海两次组织银团办理联合放款的经验》,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49页。

[6]同上书,第950页。

[7]上海市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全体会议记录,1949年9月23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8]包括四家公私合营银行: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

[9]《上海钱庄史料》第411页称“参加的行庄共有172家……内浙江兴业银行等93家……”,此资料转引自《解放日报》(《引导游资走向生产银钱业联放处成立》,1949年9月24日第四版)。关于参加该次联合放款的行庄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37~938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1~413页都收录了《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合约》,据公约载:“立合约浙江兴业银行等94家,宝丰钱庄等76家,中一信托公司等3家”,总数应为173家。另据有关档案,1950年8月1日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称“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下,由94家银行,76家钱庄,3家信托公司集合基金40亿元,于1949年9月24日签约成立”。见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所以本书取173家说。

[10]《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37~938页。

[11]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全体会议记录,1949年9月23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12]华东区行经济研究处:《上海两次组织银团办理联合放款的经验》,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49页。

[13]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联合放款处总结报告,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3。另外,关于第二次拨款的日期多处档案记载都是10月14日;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49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1页记载为10月3日,因两者资料来源都系转引,笔者以上海市档案馆所存原始档案记录为准。

[14]此处的“扯价”是指十五天的平均日息。如第一期利息,挂牌利率11元九天,12元六天,扯价为11元4角。

[15]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49年10月10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16]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49年10月25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17]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1949年11月10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18]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记录,1949年11月24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19]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记录,1949年11月21日;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记录,1949年11月24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20]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联合放款处总结报告,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3。

[21]上海解放后,国民党飞机多次轰炸上海地区,其中以1950年2月6日的轰炸事件最为严重。飞机炸毁杨树浦发电厂,大批工厂商店关门停业,累及私营金融业,2、3月份几乎每天都有停闭的行庄,在不到半年时间里,有近百家行庄公司停业倒闭,酿成私营金融业的停闭风潮。

[22]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记录,1950年3月10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23]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联合放款处总结报告,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3。

[24]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联合放款处总结报告,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3。

[25]1949年12月28日成立,由银行公会、钱业公会、信托业公会三业公会合并而成,是当时上海市金融业唯一的同业组织,详见本书第七章“同业组织的演变与结束”。

[26]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27]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委员会第四会议记录,1949年11月2日,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4。

[28]《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38~940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4页。

[2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经理。

[30]《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办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40~941页;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五个月来工作总结报告,1949年12月至1950年4月3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31]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扩大和改组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9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32]如1951年10月上海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总支出为30 984 000元,具体支出项目和数额为:薪津12 040 867元,房租3 117 781元,印刷费8 216 000元,文具费1 378 200元,水电费2 778 122元,报纸费563 200元,捐税1 688 418元,车费545 900元,杂费655512元。见公私营金融业联放处1951年11月份各项开支预算表,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7。

[33]《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放款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41~942页。

[34]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35]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扩大和改组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9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36]华东区行经济研究处:《上海两次组织银团办理联合放款的经验》,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50页;《上海钱庄史料》,第414页。

[37]《上海金融周报》第3卷4期,1950年7月26日。

[38]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五个月来工作总结报告,1949年12月至1950年4月3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39]呆帐是超过归还期限而未还,处于呆滞状态,但尚有希望收回的款项;坏帐即超过归还期限而未还,已确定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40]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172-4-5。

[41]上海市金融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对于全国金融会议的提案和建议(第三次稿),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42]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五个月来工作总结报告,1949年12月至1950年4月3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43]上海公私营联合放款处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记录,1951年10月3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8。

[44]上海公私营联合放款处第三次常务委员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8。

[45]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扩大和改组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9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46]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扩大和改组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9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47]上海公私营联合放款处第三次常务委员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8。

[48]上海市公私合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厂商贷款余额表,1952年11月30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1。

[49]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业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记录,1950年11月25日;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第二十六次委员会、第十三次业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12月9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7。

[50]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扩大和改组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9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51]《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审核办法》(194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1949—1952)》,第941~942页。

[52]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第二十六次委员会、第十三次业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12月9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7。

[53]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第三十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业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记录,1951年4月2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7。

[54]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扩大和改组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9月,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9。

[55]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联合放款处总结报告,上海市信托业公会档案S175-4-3。

[56]《研究联放的过去和以后如何开展问题》,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48。

[57]关于上海私营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的成立及运作,详见本书第三章。

[58]周纪曜:《目前的联贷与联营》,《中国金融》第1卷第2期,1950年11月1日。

[59]项叔翔在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上的发言,1950年8月1日,上海市金融业公会档案S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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