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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汽车损失险A款条款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①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4.2 汽车商业保险

4.2.1 汽车车商业保险概述

2003年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统一实行2000年由保监会颁布的条款。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我国加入WTO等情况的序列化,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监会于2002年3月4日发布《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同年8月15日保监会又发布《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经过几年的放开,汽车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竞争,严重干扰了汽车保险市场的秩序,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汽车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我国在2006年上半年又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了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A、B、C三套条款,各保险公司任选其一(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其他条款再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订,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2007年4月1日起,全国又启用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2007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2007版A、B、C条款与2006版相比,2007版条款涵盖险种增多,包含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八个险种。因此,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险种是由基本统一的主险险种和主要的附加险险种以及个性化的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制订的其他附加险险种组成。本书以A款为例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

4.2.2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车损险为不定值保险,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将保险金额作为最高限额。

汽车损失险A款条款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这三个条款的内容大致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及保险费等方面的细微差别。

1.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

(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

(2)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2.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①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碰撞、倾覆、坠落;

B.火灾、爆炸;

C.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D.暴风、龙卷风;

E.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F.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G.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②营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碰撞、倾覆、坠落;

B.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C.暴风、龙卷风;

D.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E.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F.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由于火灾、爆炸、自燃引起的损失不属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施救责任。A款条款对施救费用的规定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对相关术语的解释

①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物体的意外撞击;

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物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下面两种碰撞不属于上述碰撞:轿车的发动机盖因为机械故障行驶中突然翻起,机盖与前风窗玻璃相碰撞;半挂车因雨天路滑,并且各轴的制动协调时间有问题,紧急制动时常会出现牵引车驾驶室后立柱部位与同侧挂车车厢板相撞,造成驾驶室变形。

②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③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④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包括由于保险车辆的自燃所引起的损失。

⑤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⑥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外界物体倒塌”责任;

⑦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本保险责任;

⑧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风)以上。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米/秒(相当于8级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⑨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⑩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⑪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的“洪水”责任;

⑫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都属本保险的“海啸”责任;

⑬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地陷”责任;

⑭14冰陷: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冰陷”责任;

⑮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倒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属本保险的“崖崩”责任;

⑯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⑰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⑱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⑲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⑳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本条第一款第3、5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合理施救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责任免除

(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车损失保险与营业用车损失保险相同的免除责任部分。

①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A.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B.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C.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D.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E.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F.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G.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H.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I.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B.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C.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D.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E.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F.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G.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H.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I.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J.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K.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L.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M.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③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A.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B.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为30%;

C.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D.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车损失保险与营业用车损失保险的不同之处:

①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增加的免除责任为:

A.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免除责任;

B.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②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增加的免除责任为:

A.教练用车;

B.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C.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D.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E.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F.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③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增加的免除责任为:

A.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B.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C.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D.教练用车。

④对相关术语的解释

A.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B.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C.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D.自然磨损或朽蚀所致保险车辆机件老化、变形等损失属正常性的损失,不属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障,一是机件或轮胎本本身欠缺,属质量问题;二是使用过度,属于疏于维护保养所致,都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E.地震:地球内部的变动引起地壳的震动。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F.人工直接供油:不经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G.自燃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灾造成的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H.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因加热、烘烤升温,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I.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G.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由于保险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前继续使用,造成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K.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L.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M.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暴乱以及战争、军事冲突以政府宣布为准;

N.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

O.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P.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测量;

Q.药物麻醉:指驾驶员食人或注射有麻醉成分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R.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S.附属设备:指购买新车时,随车装备的基本设备。随车工具、新增加设备等,不属于附属设备;

T.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保险金额

汽车损失保险A款中规定了保险金额的三种确定方式: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3)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对于折旧率,家庭自用车辆、营业车辆、非营业用车辆均有相关的规定。

①家庭自用车辆的折旧。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0.6%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②营业用车辆的折旧。营用车辆的折旧率如下表4-3所示。

表4-3 营业用车的折旧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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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同家庭自用车辆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

③非营业用车辆的折旧。非营业用车辆的折旧率如表4-4所示。

表4-4 非营业用车辆的折旧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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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同家庭自用车辆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

5.保险期间

除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被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4)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5)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几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6)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①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②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③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④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7)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①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A.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即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因总残值有一部分是属于被保险人自保的,所以残值算为

残值=总残余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B.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即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②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A.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B.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即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③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8)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10)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②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③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7.保险合同变更、终止、争议处理的规定

(1)保险合同变更、终止

①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必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见表4-5)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表4-5 短期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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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2)争议处理

①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1.保险标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故意,而是由于不可预知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

(2)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3)直接损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4)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是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许可的驾驶人员;

②合格驾驶员是指驾驶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是资格,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且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车或者营业性客车的还需要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3.责任免除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③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②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③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④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⑤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⑥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⑧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⑩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②精神损害赔偿;

③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④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⑥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⑦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①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②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③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④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分为八个档次,即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及100万元以上。

(2)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5.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印、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7)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9)相关解释

①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数额。

A.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之和)

B.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之和)

②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③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④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4.2.4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②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③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④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⑤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③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④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B.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C.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D.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E.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F.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⑧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⑨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⑩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精神损害赔偿;

②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③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④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①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③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6)相关解释

①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有些损失虽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那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

3.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4.赔偿处理及相关解释

(1)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资料: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2)其他方面的规定

①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③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④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3)相关解释

①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但此行为并不能说明保险人已经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②非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4.2.5 机动车盗抢保险(A款)

1.保险责任及相关解释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③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相关解释

①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②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查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④满60天: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之日起满60天。

2.责任免除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②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③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④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⑤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⑥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⑦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⑧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⑨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②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③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④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⑤非全车遭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⑥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⑦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⑧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①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②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③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④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6)相关解释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导致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②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③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此种情形无法判定被保险车辆是被诈骗还是被盗抢,还是司机驾车赴外地营运,所以在未证实车辆确实被盗抢之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车损险的相关解释适用于本险种。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4.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①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为:

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

(4)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5)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处理方式为: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6)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7)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8)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

②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③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4.2.6 附加险条款(A款)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2)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

(4)赔偿处理: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

2.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

①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责任免除

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②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即:

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20%)

②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

①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责任免除

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②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即:

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20%)

②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③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火灾、自燃、爆炸险保费=保险金额×0.6%;

如果单保自燃险:

保费=保险金额×0.4%。

4.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②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

保险金额=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

但其上限为18 000元。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4)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②部分损失。在计算赔偿天数时,首先比较“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即:“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大于或等于实际修理天数,以实际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小于实际修理天数,以“汽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A.赔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则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B.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则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偿后,使用批单批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

5.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地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②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③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④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⑤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⑥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⑦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⑧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⑨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3)赔偿处理

赔款=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免赔额之和

6.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1)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2)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5)赔偿处理

①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②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7.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则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3)赔偿处理

①当无过失责任险损失金额未超过责任限额时,则

赔款=实际损失×(1-20%)

②当无过失责任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则

赔款=责任限额×(1-20%)

8.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①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②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③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3)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且无明确限额规定。

(4)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都实行20%的免赔率。车上货物责任险赔款按以下情况计算: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

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20%)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

赔款=责任限额×(1-20%)

9.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

①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

②未在保单中列明的新增加设备。

(3)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4)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0.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了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行驶;

②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赔偿处理

①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②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偿率。

练习与思考题

1.简答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分为哪几个阶段?

(2)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3)我国是如何定义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

(4)交强险的费率和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5)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区别?

(6)家庭自用汽车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7)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8)家庭自用汽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又是什么?

2.案例分析

补交保险费的理赔纠纷案例

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6月承保了张某的机动车辆保险,在其尚未交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一起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其多次催张某支付保险费,张某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张某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张某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金年保险费。为了核销该笔应收保险费的账目,保险公司接收了此保险费。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险费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险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结合所学知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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