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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改革历程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商业保险是与汽车强制保险相对而言的,投保人可以根据意愿选择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目前,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汽车保险业务主要以汽车商业保险为主,汽车商业保险按保障的责任范围可分为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汽车保险业务也随之恢复,随着汽车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汽车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也日益完善。

汽车商业保险是与汽车强制保险相对而言的,投保人可以根据意愿选择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目前,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汽车保险业务主要以汽车商业保险为主,汽车商业保险按保障的责任范围可分为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是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大多数车辆使用者经常面临的风险给予保障。附加险是对主险保险责任的补充,它承保的一般是主险不予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投保相应主险后才能承保。各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主险条款执行。

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汽车保险业务也随之恢复,随着汽车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汽车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也日益完善。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汽车保险实行统一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但该条款的险种数量非常有限,具体见表4-1。

表4-1 200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险种

2002年3月4日,保监会发布《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款费率不再由保监会统一制定,而是由各公司自主制定、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发布使用,个性化条款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

经过几年的实践,汽车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竞争,严重干扰了汽车保险市场的秩序,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汽车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2006年7月1日起全国施行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A、B、C三套条款。这三套条款分别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大公司的车险条款设计,各保险公司可以任选其一(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保监会允许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采用自己制定的条款)经营。A、B、C三套条款只对车险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主要险种的条款进行了统一,其他险种的条款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定,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2006版A、B、C三套条款的险种构成见表4-2。

表4-2 2006版A、B、C三套条款的险种构成

2007年4月1日起,全国正式启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2007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任选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2006版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2007版A、B、C三套条款的险种构成见表4-3。

B款的八个险种是投保率最高的八个险种,涵盖了车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使用行业车险基本条款改变了以往客户面对纷繁冗长的保险条款、复杂的费率计算方法无所适从的情况。经过本次修订后,行业三套车险基本条款的这八种险种在保障范围、费率水平、赔偿处理等各方面均基本相同,有效地提高了国内车险产品的标准化程度。2007版A、B、C三套条款虽然经过了一些修订,但一直沿用至今,因此,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是由基本统一的主险险种、主要的附加险险种以及个性化的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其他附加险险种组成。

表4-3 2007版A、B、C三套条款的险种构成

2015年2月3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下文简称为示范条款(2014版)),根据《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黑龙江、山东、广西、陕西、重庆、青岛6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旧条款,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2014版)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2014版)和创新型条款。新版商业车险扩大了保险责任,将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驾驶证失效或审验不合格、未上牌照新车、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损失、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等情形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和“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避免保险覆盖出现真空期。车险费率考虑了更多的风险因素,如整车零整比,驾驶员的驾驶技术、驾龄、年龄、性别等,以及投保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行驶里程、车辆使用性质、绝对免赔额等。

在2015年10月12日的商业车险改革推广座谈会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介绍说,从试点情况看,六个地区改革试点开局良好,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行业和消费者“双赢”的态势初步显现。据统计,6—8月,试点地区约77%的消费者保费同比下降,约23%的消费者保费同比上升,只有9%的客户涨价超过20%。

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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