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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主体与建设主体分离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速公路融资和建设主体的分离造成了法律和经济上责、权、利的分离,使高速公路无法形成退出机制,无法打通退出路径,使高速公路融资风险大大增加,这也是我国相当数量的高速公路公司,债台高筑,经济效益差,成本控制不严,甚至屡屡出现寻租现象,使高速公路资金短缺的“瓶颈”现象更加严重的原因之一,人为阻滞了高速公路融资市场化的发展速度。

7.1.1 融资主体与建设主体分离

我国的高速公路分为经营型和事业型,其中后者占大多数,这种以政府唱主角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模式,造成了高速公路融资主体与建设主体分离的局面。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是一个单位,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是另外一个单位,从资金管理上看,资金的入口是一个管理主体,资金的出口是另一个管理主体,这就割裂了资金流动和增值的链条。从经营管理上看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处理同一笔资金时,由于所处位置的差异和使用资金初衷不同(融资主体更多地考虑资金的安全和可能多的增值,使用资金的主体更多地考虑高标准、高质量地修好高速公路),管理和控制的重点就不一样,从法律上看,现实中两个管理主体都具备法人资格,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上应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他们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在理论上这两个管理主体都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追求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是有很大差别的。融资主体负责筹资和还款,建设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营,但不对资金负责,这就违背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责、权、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有悖于权利(用钱)和义务(找钱、还债)对等的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融资主体与建设主体分离是由我国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转变过程中体制化原因造成的,它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一个过渡性产物,它正处在一个转型和深化的过程中。这种现象造成了在资金管理、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上的缺损、阻断了高速公路融通资金的流动性、连续性,事实上形成了高速公路融通资金有进无出或多进少出,并大量挤占了我国高速公路产业的成长空间和利润空间。高速公路融资和建设主体的分离造成了法律和经济上责、权、利的分离,使高速公路无法形成退出机制,无法打通退出路径,使高速公路融资风险大大增加,这也是我国相当数量的高速公路公司,债台高筑,经济效益差,成本控制不严,甚至屡屡出现寻租现象,使高速公路资金短缺的“瓶颈”现象更加严重的原因之一,人为阻滞了高速公路融资市场化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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