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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权实践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通部9号令在1996年发布后,全国首先在东南沿海和华北经济基础较强,交通建设难度较小的省份开始了大量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活动,为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认真做好转让前期的准备工作,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保证公路设施发挥正常的社会效益,维护广大公路设施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使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沿着持久、健康的轨道发展,为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作出应有的贡献。

4.5.3 转让经营权实践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融资是目前国内常用的一种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方式,在中央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各地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了不少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的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和利弊如下:

(一)管辖权

“对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或中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公路及国道公路经营权的转让,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含地方规费或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及自筹资金等建成的省道以下公路经营权的转让,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办理向交通部报备事宜。”

(二)转让范围

“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的独立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设施的经营权”,“向外商转让含尚未还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建成公路的经营权,应报原批准利用外资贷款的部门同意”。[11]

(三)审批程序

1.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资料,如可行性报告,受让方资料,转让协议等;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签订转让合同,并将副本分送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4.受让方系外商,在经批准后要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有些地方政府还专门出台了针对高速公路的转让办法,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5月8日颁布了《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期限最多不超过25年,并对高速公路转让期中的环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要求所需经费由受让方承担。

交通部9号令在1996年发布后,全国首先在东南沿海和华北经济基础较强,交通建设难度较小的省份开始了大量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活动,为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现在山西、甘肃一些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不太好的省份也开始公开发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公告,如全长42.57公里的四车道山西运城至三门峡高速公路;甘肃省将在建和已建的6条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标的总价超过了100亿元,总里程超过560公里,以此次转让融资解决加大公路建设力度“钱从哪里来”的难题。

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是地方在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在近十年的交通建设改革发展的实践中,通过公路经营权转让,用所得资金再进行新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盘活了存量资产,又一次性地获得预期的收费公路经营收益,取得了很大的建设成果,但也有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如:(1)扩大转让范围,文件规定只能转让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而有的地方把二级公路也进行转让。

(2)存在公路经营权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确认价,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3)收费期限的确定办法较为简单、机械、科学性不够。

对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转让前期的准备工作,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保证公路设施发挥正常的社会效益,维护广大公路设施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使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沿着持久、健康的轨道发展,为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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