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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性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股份转让的性质除了公司章程上和法律上对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外,一般而言,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易言之,股票作为表彰股份的有价证券,其买卖和交付便导致了股份的转让,由此,股票的买受人便自动成为股东地位的继受者,成为公司法上的股东。申言之,股票只是体现股份的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是公司法上股东地位的证据。

二、股份转让的性质

除了公司章程上(18)和法律上对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外,一般而言,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确立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一般为资合社团法人,重在资本而非股东的个性,故一方面法律原则上不允许股东抽回投资的资本,但另一方面又许可股东可以通过股份的自由转让随时变现资本。这样,公司的资本确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得以保障。现代以来,股份借助股票为实物形式尤其促进了股份的转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间人的勃兴即为最佳例证。考察股票、证券交易所、证券中间人等各种便利股份转让的手段和媒介,所侧重的焦点均在于股份的流通,由此不难勾勒出日益显现的股份的另一个特性——其流通性(或是可转让性)。结合前文对股份性质的界定,我们似乎可以构建一个股份静态—动态的双重观念。(19)上文所揭示的股份表现股东地位的本质,乃是从静态的角度分析股份的特性所致,即股东地位的固定性和不变性。在公司的存续期间,股东地位并不依附于任何特定之股东。持有股份者即为公司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任何人均可成为享有公司股东地位的股东,所以,股东地位具有无名性,而股东则可以为记名股东。但从股份动态的流通性上看,股票成为了股份转让的载体,而股票作为表彰股份及股东地位(股东权)的有价证券(20),在流通中其无因性日益强化,股份往往被视为不过是股票的内在价值,股份的转让作为社团法上社员地位之承继则仅以与社员地位相分离的股票的转让进行,表彰之手段(股票)与表彰之标的(股份)之间的联系被极大削弱。(21)这样,静态的股份多在于其描述性,指示股东地位的事实包括随附其上的相关财产性收益的可能性;动态之股份侧重于其流通性,强调股东地位及其潜在的相关财产性收益的交换价值。静态之股份固定于股东名册,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显名地位构成;动态之股份流通于股票,表现于有价证券的各种交易。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中对此也有反映:作为静态之股份,股东地位直接决定了各项股东权利的行使,而公众公司涉及众多股东,加之股份自由转让使得股东常常处于更迭变化之中,为了有效解决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法律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资格的形式证据,以期确定。(22)因此,稳定性要求是公司法上股东资格取得的立法价值取向。但对于动态之股份,以股票表彰的目的在于促进股份的流通和转让,故为交易效率和安全之考虑,股票的占有人又通常推定为合法的持有人。(23)对于股份的不同相态形态,二者并无孰优孰劣的高下之分,只是公司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不同层面上股份所表现的形态不一,在目前社会生活中越来越看重的是股份的流通性。现代技术手段和金融创新不断结合发展,股份的实物载体股票俨然成为了一种极为重要的投资工具。对于投资者而言,关心更多的是股票的买卖,亦即股份转让的交易本身,股份的可流通性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支撑其交换价值的股东地位的本质。因此在法律和学说中也引起了变动,似乎现代实践中的股份所彰显的不过是其财产性质而已。反映在股份性质的理论中,即有学者专注于动态之股份,以股票之买卖的实践强调其中所体现的股份的流通性,进而主张对股份社员性质界说的实质削弱甚至完全否定。(24)在股份社员权否定论者看来,股东之地位表现虽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类不同的权利,但共益权反映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只能是公司成员才能拥有的权限,而不能由单个的成员分别处分,故股份中应排除这些共益权,(25)其内容仅限于股东以社员的资格所拥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这样,在流通中股票上所表现的也只是股份中剥离共益权的可得自由处分之自益权部分的股东地位。而股份债权说在社员权否定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这种理论以公共权利定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所拥有的共益权,从而彻底将股份内容等同于自益权,并且提出这种自益权是以盈余分配请求权为表现的一种具有社团性的金钱债权,这样股票便成为了表彰这种金钱债权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财团说则干脆把股份公司视为营利性的财团法人,股份是自益权中的主要权利即以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者为内容的纯粹的金钱债权,股东权利中自益权的主要权利是以意思表示之效果所发生的股份上的权利,可以转让,但其他权利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是法律赋予的股份上的权利,与共益权同样是不得转让的。(26)可以看出,上述三种理论的着眼点均在于解决实践中股份债权化现象而产生的民法上的困境。所以,为了适应股票表彰股份在流通中的交易所需,考察投资者买卖股票很多时候并非意在持有股份的事实,径直分割出单独的动态之股份,由此产生种种否定股份社员权说的理论。在学理上,社员权否定说的各种理论基础并不牢靠,这一点学者已有批判。(27)就本书的分析框架来看,股份社员权否定论分割股份的两种形态,偏执一端并以偏概全,更显谬误之处,均不足取。

反观股份的社员权说理论,虽然对于定性静态之股份立论周详成为通说,但是否能够完全解释动态之股份的流转——股票交易的性质呢?这似乎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概而言之,股份转让根据转让的意思表示,交付股票于受让人时成立。(28)若贯彻静态之股份的社员权说,则股份为股东的地位,具有股东地位即有股东之权利,承认股东地位(股东权)的同时也就承认了股东地位(股东权)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的兼备统一,因此以社员权说为立论基础,其推理得出的必然结果是:股份的转让构成股东地位的一体移转。易言之,股票作为表彰股份的有价证券,其买卖和交付便导致了股份的转让,由此,股票的买受人便自动成为股东地位的继受者,成为公司法上的股东。然而,在最后的落脚点上社员权说却出现了法理上的不完备性。申言之,股票只是体现股份的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是公司法上股东地位的证据。以记名股份为例,(29)公司法上股东资格的取得有赖于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股份受让人必须履行名义更换之手续使受让之股份登记于自己的名下,方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被公司视为股东对待。这样一来,股票的交付只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股份的转让,受让人取得股份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地位的直接获得,受让人若未践行股东名册上的名义更换仍不会为公司所承认。(30)

由此,股票的买卖和交付是否具有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的变更效力,直接取决于对公司股东名册的性质认定。一种看法认为,公司股东名册只具有公示的作用,因此在股份转让而引起的股东地位的变动中,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仅具有对抗之效力。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设立股东名册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而非公司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31)因此股东地位的判定应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主。本书从后一种见解,认为股东名册上名义变更的记载是股份受让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构成要件。这里,股份的受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更换股东名义。从法理上讲,受让人对于公司股东名义的变更请求是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社团加入形成权。依此解释,股票所表彰的动态之股份,就股票占有人与公司之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俨然已由社员权演变为社团加入形成权,股份转让的性质亦即如此。

这样,股份转让在股票交易中所表现的社团加入形成权依股票的取得而成立。考察股份转让的整个过程,一方面股票的买卖和交付致使股份在卖方和买方之间的移转,在该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买方(股份的受让方)即已拥有了股票上所表彰的股东地位。但另一方面,股票交易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的效力,对于与公司的关系而言,股票交易所转让的只是社团加入形成权。因此,股份受让人对于公司的股东权利的行使仍取决于其是否请求股东名义变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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