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介入农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

政府介入农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物品理论是政府介入和直接投资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尽管公共物品理论尚有很多难题和面临新的挑战,但它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源配置和产品供给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而必须由政府利用财政机制对该类设施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而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教育、科技等增加投资是属于世贸组织所允

5.2.1 政府介入农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

政府财政投资于农业基础设施,不仅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必须由政府生产或提供;还在于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存在“金融抑制”,政府财政投资可以弥补民间资金的不足和融通不畅;更在于政府投资在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上具有明显的“示范”和“诱导”效应,通过政府投资诱导其他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公共物品理论是政府介入和直接投资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尽管公共物品理论尚有很多难题和面临新的挑战,但它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源配置和产品供给是至关重要的。

5.2.1.1 公共物品内涵和特征

公共物品(或称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在经济学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关于其内涵许多学者都给予了解释。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保罗.A.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的定义,他认为,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为人们集体使用和共同享有其利益,如果对任何一个人提供(在一定范围内),其他许多人也能同时享受这种利益,而且不能把个人享有的利益加以划分、排除[89]。因此,对公共物品而言,它是为整体意义上社会成员而生产的,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它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公共物品可以用公式表示:

img13

式中,Ag—公共物品的全部供应量;

Ai—第i个人的消费量。

这个公式表示,公共物品的供应量等于每个人的消费量,这种物品的利益不能在人们之间划分,也不能把某个人排斥在外。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1)消费的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消费通常具有非竞争性,消费者或消费数量的增加不会引起该物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换言之,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的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人人都可获得相同的利益,一个人的享受并不妨碍另一个人的享受。例如,一条公路上行人的增加,一般不会引起建造这条公路的成本费用增加,同时,也就不会使消费者在其他方面的消费减少。这意味着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或干扰其他人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即从技术上不排除他人也消费的可能,这就是所谓的“免费搭车”行为。尽管新增加消费者的边际费用等于零,但提供公共设施的费用并不为零。这一费用必须通过某种途径加以补偿,否则公共物品的供给亦为零。因此,公共物品不能遵从边际定价原理定价,在产品提供上也不能完全按照私人物品提供方式提供。

(2)消费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某个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公共物品时,他不能同时排除其他人也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至少要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阻止其他人从中受益。例如,每个消费者都可以从国防、路灯等设施中获得好处,而不会出现一个人享受到它的好处,其他人就不能享受的情况。这与私人物品有所不同。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一个人付款获得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其他人就不能享用这种物品的全部效用。

公共物品的两个特征表明,它是一种供人们共同消费的物品,其非排他性特征说明排斥他人消费是不可行的,即使技术上可行,代价却十分昂贵,在经济上也是不可行的。也许,对有些公共物品来说,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实施排他性,且成本降低了,则可引进市场机制,运用收费的方式,由私人提供。在排斥技术发明以前,公共供应是需要的。公共物品供给上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做一个“免费搭车者”,无偿而又平等地享用公共物品。但同排他性特征比较起来,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更为本质的特征,其非竞争性特征说明排斥他人消费是不合理的,无效的,由于非竞争性的原因,即使排他性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它也使排他性成为无效的、不合理的。

5.2.1.2 市场提供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效率损失与政府介

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可以看成“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了其仅靠市场机制不可能有效地得到提供[90]。因为:其一,如果由市场来提供,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必然会对每一个增加的消费者收费,以获得一定利润,这样一来,就会有一部分消费者因无力或不愿付费而享用不到该类设施,由此很可能导致设施大量闲置,使社会福利下降。其二,如果由市场来提供,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必然会为尽量减少“免费搭车”现象的发生而不惜一切代价,由此可能造成供给价格上涨,成本提高,从而使消费者进一步减少。其三,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不但具有经济效益,而且更具有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它不仅使农业、农民受益,而且使城镇居民同样受益;它不仅有利于农业、农村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大江大河的治理、水土保持工程等,不仅与农业、农民息息相关,而且与气候、生态环境紧密相连。如果由市场来提供,农业基础设施提供者很可能会最大限度地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置社会、经济及生态利益于不顾,造成巨大的外部性损失,从而使总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甚微甚至为负。因此,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而必须由政府利用财政机制对该类设施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市场失效需要政府干预,这一点无论是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适用的。非经营性农业基础设施属于市场失效范畴,自然需要政府的干预。

同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我国,政府干预的边界还应包括市场欠缺的范围。因为在我国现阶段,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在许多领域市场机制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也需要具备一些基础性条件,这些基础性条件也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提供的。因此,在市场机制暂时还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需要政府填补空缺,替代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功能。在此,需要指明的是,政府在这里替代市场机制行使职能,只是扮演“扶上马、送一程”的角色,政府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快改革、培育市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性条件,待这些条件成熟、市场欠缺消除后,政府再从这些领域退出,转由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91]。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一直长期通过各级政府和村集体提供,市场欠缺问题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其市场化改革任重道远。所以,在市场机制不能到位的较长时期内,还需要实行政府干预。

同时,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一直很低,今后要加大对农业的支持,直接的价格补贴是世贸组织不允许的。而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教育、科技等增加投资是属于世贸组织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充分运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92]。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已经具备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实力。2008年,我国财政收入首次突破6万亿元,比2007年增收1万多亿元,仅这些增收就相当于1999年全年的财政收入。因此,国家财政应该从交通及水利设施等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入手,加大投入力度。

归纳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在我国,政府投资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意义是十分深刻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其范围是十分宽泛的,不仅要解决类似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西欧)中存在的“市场失效”问题,还要解决类似于独联体和东欧国家存在的“市场欠缺”的问题,而且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顺应国际趋势的需要。为此,政府应适当保持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干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