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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是否政府投资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综合国力评价体系中,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其他多数国家所面临的情况相似,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受到资金短缺和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困扰。本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通过对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为推动我国基础设施民营化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现代综合国力评价体系中,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国家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顺畅与否,对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供应能力将对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经济组织结构,甚至产品技术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是城市化进程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措施所取得的成效的综合展示,是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全面客观反映。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且一般都带有公益性质,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无论是计划经济国家还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仍以公营(相较于私营的概念)的运营方式为主,即政府投资、政府建设以及政府经营。尽管这种由一国政府垄断经营的制度存在着因市场垄断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并不是最好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担心私人资本在上述领域的经营行为会危害到公众利益,此种公营方式似乎成为基础设施投资及运营方式的唯一合理选择。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和低经济增长率的冲击下,开始实行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打破国家对该领域的垄断,开放市场,引进部分民营资本,建立多元和有效的竞争机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基础设施融资寻找政府财政之外的新的资金来源;第二,改善政府主导所致的基础设施产业运营效率低下的局面。

与其他多数国家所面临的情况相似,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受到资金短缺和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困扰。我国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尝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政府率先在公用事业领域开始进行民营化改革的试点工作。2001年12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2年12月,我国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政府政策公开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公用事业。2005年2月2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并应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上述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引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改革由最初的尝试开始逐步走向深入,但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在我国相对而言还是一种崭新的模式,虽然有逐步升温的态势,却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深入探讨。在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必须要加强理论创新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既要积极开放,更要稳妥慎重,以便于稳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民营化改革。本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通过对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为推动我国基础设施民营化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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