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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缺位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两工”﹙义务工、积累工﹚作为兴建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主要筹劳筹资渠道,对农业基础设施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两工”取消后,很多急需修建的基础设施无法新建;另一方面,过去利用主渠道“两工”兴建的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毁坏后又无力修复和管理,这样也造成农民作为投资主体的缺位。

3.3.2 投资主体缺位

通过第二节分析可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包括各级政府)、集体、农民投资及民营资本投资等。对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农业基础设施来说,为了弥补“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其投资主体理应是各级政府。同时农业作为一个天然的弱质产业,以及农业的多功能性,也要求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发挥重大作用[69]。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要的、大型的、跨区域的农业基础设施理应由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但由于中央、地方财力有限以及资源配置的非农偏好,导致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数量偏少且长期不能到位。

对于应由农村社区(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由于村委会或居委会资金有限也未能有效提供。作为村委会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必须筹集资金,但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它没有法定的独立公共财权[70]。现实中,村委会筹集资金主要途径有三条:一是土地发包,二是向农民摊派,三是要求村办企业提供。《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会越来越少,土地发包不再是村集体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向农民摊派和要求村办企业提供,不仅增加了农民和村办企业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近些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村办企业的不景气,根本无力承担起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重任,最终只能导致投资不足,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两工”﹙义务工、积累工﹚作为兴建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主要筹劳筹资渠道,对农业基础设施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两工”也成为农民作为投资主体的另外一种实现形式。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以后,不仅实行了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而且农村“两工”已经被取消。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两工”取消后,很多急需修建的基础设施无法新建;另一方面,过去利用主渠道“两工”兴建的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毁坏后又无力修复和管理,这样也造成农民作为投资主体的缺位。同时,对于大多数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资金不仅数额大,且投资回报的期限长,相当部分的投资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得到回收补偿,因此投资主体必须具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对单个农户来讲,大多数经营规模小,资金积累能力弱,也很难胜任这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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