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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的税收伎俩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伪统治东北时期,先后出台了《国税征收法》和《租税犯处罚法》。同时,还授予税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搜查、询问、判处罚金的权限。税捐局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征收工商业的税,属于伪满洲国税。其他的税费,则由县公署财务科征收。因为,他们所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根据本行业的最高标准推定的。第六,通过霸占“关税”掠夺中国人民财富。

抢劫:蒙面的税收伎俩

为了达到对中国财富最大限度的掠夺,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后不久,即1933年就开始对伪满时期的旧税制进行了改造。这个所谓的新税制,是为了满足殖民者抢劫的需要,参照日本的税制,在结合东北工商业情况的基础上,对税政、税目、税率、税务机关的征收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的篡改。

为了确保掠夺财富目标的实现,日本帝国主义与伪满傀儡政权一起,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无所不用其极地搜刮敲诈民脂民膏。其主要手段和伎俩如下:

第一,通过出台一系列法令、条例和措施,遮掩和伪饰其贪婪无度的掠夺动机。日伪统治东北时期,先后出台了《国税征收法》和《租税犯处罚法》。而这两项税收法令,是日伪疯狂压榨和剥削中国人民以及外国商人的基本依据。《国税征收法》作为征收机关的工作条例和具体程序性要求,给日伪征收机关赋予了尽可能多的征收权力。依据此法,日伪征税机关可以对各种税目的调查、决定、订正、通知、限期、正附税、滞纳金,以及征收手续、账簿记载、上下级表报等行使执行权力。就是说,这个法令授予了日伪税务机关极大的自由决定权,可以随意享受对滞纳户查封财产、拍卖财产的强制处分等法律特权。同时,还授予税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搜查、询问、判处罚金的权限。当然,也设有一些违法渎职罪的惩罚性规定,但本质还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第二,整顿日伪税务机关,培养税务走狗。为了满足日本帝国主义的血腥统治和灭亡全中国的野心,日伪政权成立后,就对日伪税务机关进行整顿,在各地遍设税务机关,同时着手培养忠实的税务走狗。日伪财政部税务司下辖四个税务监督署,即奉天税务监督署、吉林税务监督署、黑龙江税务监督署和热河税务监督署,分别监管14个省的税务。同时,在每个省还设立了“出张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各市县的税捐局。税捐局通常一个县一个,大的城市,可以设几个。每个县的税捐局,大都设有三个课,每个课以下又设若干股。但税捐局的人事权都统一归税务监督署管理,不受伪满地方政府管。税捐局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征收工商业的税,属于伪满洲国税。其他的税费,则由县公署财务科征收。税捐局一般在较大的集镇都设有税务分局或分所。税捐局的局长大多由中国人担任,但副局长都由日本人担任,实际上,所有的税捐局都是由日本人控制的。同时,每个县还有1—2名日本税务人员,掌管主要工作。每个县的税捐局大约有30名左右的人,而这些税务人员又分为会说日语和不会说日语两类,二者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同时,为了培养日伪政权忠实的走狗,日伪政权还在伪满洲国财政部下,下设了一个财务职员养成所。专门负责招收高中毕业生,通过一年半的培训后,派往各地税务机关。这些人大多成为日伪政权税务机关的骨干,随着不断的人员刷新,逐渐成为其主体。

第三,成立“调查组”和“咨询委员会”,亵渎民主,玩弄百姓。为了保证所谓新税制的推进,给老百姓以公平的感觉,伪满财政部(后改为经济部)先后请大批的日本税务人员到东北各地县进行调查,这些人以调查组为单位,到商店、集镇、郊区进行实地了解。随后,就以此作为提高纳税负担的依据。比如,1935年修改酒税时,就是如法炮制。通过调查组,拿着温度计、酒精计对东北各地的烧锅业进行跟班调查。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提高出酒率,为提高纳税负担提供借口。1934年开始推行所谓的新税制,但在推行的过程中,并不是立即全部推翻过去的做法,而是有次序地安排推行。1934年只是整顿营业税,公布新的营业税法、规则和实施细则,1936年才取消了木税,其余的税目、税率的增减,征收程序、各种法令的修订也是逐年逐步完成的。比如,直到1940年增设勤劳所得税、交易税、自由职业税、家屋税,1940年取消牲畜交易税,增置油脂税(对油坊课税),1942年增加饮食娱乐税。

同时,为了减少民众和广大工商户的反抗与抵制,缓解矛盾和冲突,各县市的日伪税务机关都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当每年4月份决定征收本年度的营业税总额时,就邀请三五个地方工商业者中的上层人物聚会,美其名曰征询对税额的意见。其实,不过是饱餐一顿后在税收决定书上签名盖章而已,事实上,也不可能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征询意见也包括“免税点”与“合理负担”等内容,但由于免税额定得实在太低,在实际实行中绝大多数成为摆设和样子。而“合理负担”不过是一句装饰门面的口号而已。因为,他们所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根据本行业的最高标准推定的。

第四,通过“招商包征”与“长征提成”的办法刺激纵容。“招商包征”就是对某些税目,采取投标的方式,招揽商民承包。比如烟叶、屠宰税等,就是以承认承包者的包征资格来征收的,确保收入的稳定入账。“长征提成”是一个上级税务机关刺激下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额税收任务的刺激政策。下级税务机关一旦完成所下达的任务,上级税务机关就给提出一定比例的奖金。在这种刺激机制下,日伪基层税务机关大多从部门和自己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对纳税户横征暴敛,采取竭泽而渔的方式,对税源进行摧毁性的破坏。

第五,通过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垄断市场,袒护日商,打击华商及外国商人。日伪税法,本身就对日商存在优惠和庇护。从一开始,日商不论经营什么行业,都一律免税。到1936年时,虽然也有课税规定,但其调查、决定、征收、处理,则有专门的日本税务人员办理。因此,所谓的课税,不过是遮人耳目而已。但对华商和外国商人,则严课严征,采取各种形式打压。比如,原先在东北经营很长时间的美孚、德士古油行等都被不公正的税收待遇挤垮,其他外国的商号,也因为苛征太高,无利可赚而纷纷退出东北市场。对华商就更无道理可讲。也因此,为了赚钱,一些无良的商人就与日商勾结一起,出卖民族利益。

第六,通过霸占“关税”掠夺中国人民财富。1933年1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占领绥芬河后,接管了中国的海关。1月19日就重新组建了绥芬河分关,隶属哈尔滨税关。绥芬河分关先后配置了37人,有日籍的,有俄籍的,也有朝鲜籍的,主要是“满洲籍”的。下设总务科、税务科、监察科和监视科。实际上,1932年,日本帝国主义者又抢占接管了我国的安东海关。1937年春,改称“满洲国税关”“安东税关”,并发布了出口《税则》,一切从日本的生产与消费利益出发,增删条款。在文书方面,也改为日汉两文。下设总务科、税务科、贸易科、鉴察科、监视科、港务科等。其中,监视科人员携带武器、牵领警犬,有权对他认为有走私嫌疑的人或家庭、企业进行搜查、拘捕和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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