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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创新背后的税收底气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与自主创新相反的创新是“他主创新”,“他主创新”意味着企业不是作为创新的主体,而是作为创新的附庸。当前之所以倡导自主创新、弘扬自主创新精神,就是因为,“他主创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其根本的缺陷在于:创新原动力不足,创新效果低下。毋庸置疑,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根本障碍在于,税收法治体现的意志是否是全体纳税人的意志。

企业自主创新背后的税收底气

企业自主创新能很快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固然有政府倡导推动的作用,但更不能忽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求。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但国际跨国公司面临不断创新的压力,就是本土的大中小型企业,同样面临不断创新的挑战。在全方位资源争夺的生存与发展压力下,能否保持强劲的创新态势,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因此,问题自然转化为:作为社会治理者,应当如何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供应持续地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持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在全球化的稀缺资源角逐中,为本民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足够积极的制度性支持,其中,自然包括能否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底气。

创新就是打破常规,挑战既有模式,不断追求卓越的境界。顾名思义,自主创新就是自己创新、自愿创新、自由创新,就是自己要成为创新的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创新。具体说,就是作为创新的主体,为何创新,如何创新,何时创新,创新什么,创新到什么程度,等等,都能反映和体现创新者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这样,企业自主创新无疑意味着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其创新的目的、方式、过程,等等,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即创新什么,创新多少,如何创新,谁来创新,在何时何地创新,创新的进程把握,等等,都能够反映和体现企业的意志。

显然,与自主创新相反的创新是“他主创新”,“他主创新”意味着企业不是作为创新的主体,而是作为创新的附庸。企业创新什么,创新多少,如何创新,谁来创新,在何时何地创新,创新的进程把握,等等,都不能够真实反映和体现企业自己的意志,反映和体现的只是社会和他人的意志。

当前之所以倡导自主创新、弘扬自主创新精神,就是因为,“他主创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其根本的缺陷在于:创新原动力不足,创新效果低下。其直接的危害在于:企业的发展后劲与动力不足,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自然,在全球化的稀缺资源角逐中就缺乏足够的胜算机会。

为什么只有自主创新才具有强大的原动力,也就是只有按照自己意志的创新才具有强大的原动力?这是因为,首先,按照自己意志的创新,本来就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按照自己意志的创新原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和基本目的。就是说,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自由的需要,达成自由的目的。因为,“任何人生来都渴求自由、痛恨奴役状况”[1]。自由是目的不是手段,自由内在地是宝贵的,具有内在价值。其次是因为,按照自己意志的创新,是创新主体达成自我实现与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自我实现就是完善自我、自我成就,就是充分发挥、实现自我的潜能,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而自我实现,根本说来就是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而创造潜能的实现,是以个性的充分发挥为前提的。个性的充分发挥是以自由为前提,是以是否按照自己意志的创新为前提的。正因为如此,穆勒将自由精神叫做“前进精神”或“进步精神”,认为“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2]。可见,若要社会进步,就应该给人更多的自由,反之,则要压抑人的自由。一句话,企业自主创新的根本在于:企业能否获得更多的自由,也就是社会的压抑和束缚能否降到最低最小。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按照自己的愿望所从事的创新活动是有本质区别的。固然,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如果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与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从事的创新活动,都是因为存在障碍与强制,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障碍主要存在于自己之外,在于外界,是社会和他人所构成的障碍和强制;而后者的障碍往往存在于自己本身,是由于自身能力所构成的障碍与强制。这样,自主创新就是指实现企业自主创新意志之障碍的消除。因此,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意志实现的税收底气就在于:能否最大化地消除企业自主创新意志实现的税收制度障碍,减少压抑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制障碍与束缚,最大化地增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自由。

显然,压抑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障碍在于不合理的税制,比如不合理的税法、税收政策,等等。这些障碍主要存在于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就是说,存在于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的任何束缚,都可能构成压抑企业自主创新的障碍,成为压抑企业自主创新的束缚。

企业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创新,就必须拥有最大的自由,尽可能地减少外在的束缚。就税收治理而言,就要看法治、平等、限度三大自由原则的制度性嵌入如何。自由的法治原则意味着,要减少对企业自主创新欲望的压抑与束缚,必须对税收活动实现法治。关键是,一切税法,都必须是经过全体纳税人的同意,都能体现纳税人(企业或个人)的意志。只有这样的税法,才是对企业自主创新压抑和束缚最小的税法。也只有这样的税法,虽然也给人以强制,但由于这种强制是经过纳税人同意的,因此,其强制也就是对纳税人自己意志的服从,也就不存在压抑和束缚。相反,如果一种税法体现的不是全体纳税人的意志,而是一些人的意志、个别人的意志,那么,这种强制就可能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构成压抑和束缚,就可能压抑和束缚企业自主创新的自由,违背企业自主创新的意志,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击企业自主创新的首创精神。这样的税法,无疑只有在民主制下才能拥有。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主制度不健全,这样的税法、这样的法治就无从谈起。进而,企业自主创新的自由就无从谈起,企业自主创新就无从谈起。毋庸置疑,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根本障碍在于,税收法治体现的意志是否是全体纳税人的意志。如果税收法治体现了纳税人的意志,企业自主创新就能够获得足够的税收底气,就可能最大化地实现自主创新的意志;反之,如果税收法治不能体现纳税人的意志,企业自主创新就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税收底气,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意志,自主创新就可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自由的平等原则意味着,就是所有的税法体现了纳税人的意志,所有的税法强制都是符合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也未必就一定能够最大化地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意志。因为,如果税法不能平等地被服从,每个纳税人不能平等地享有自由,同样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意志,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所以,哈耶克说:“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因为自由不仅仅在于它是人道之本,还在于它是一种人权,是每个纳税人作为人类的一员、一个分子所应该得到的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只有每个纳税人平等地服从强制,平等地服从税法,才可能最大化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动。

自由的限度原则意味着,就本质说,税法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其功用一是防止最大的恶,一是求得更大的善。无疑,税法强制只能防止一个社会的灭亡,但不能促进一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只要社会能够存在,税法强制应该等于零,税收得最少,甚至是零。或者说,一个社会的税法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而税收自由,则应该广泛到这个社会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4]如果掌握不好税收自由的限度,或左或右,或大或小,都可能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水平和效果。

具体而言,税收治理的政治自由大小,可能成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障碍。税收治理的政治自由无疑是指纳税人的自由而不是征税人的自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税收治理的自由。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税收治理体现的是广大纳税人的意志,那么,就可能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税收治理,体现的不是纳税人的意志,就可能阻碍和压抑企业的自主创新。因此,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税收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怎样至关重要。因为,“只有以民主方式管理社会时才能充分实现社会自主——人与人相互关联的个人生活中的自主。只有在民主政体下,全体社会成员才能拿出自己的规则来管理共同事务,并将自己置于这些规则的约束之下”[5]。税收思想自由如何,同样可能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障碍要素。因为,构成税收思想自由的内容是指税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是创获和传达税收思想的主要途径,只有税收思想越自由,税收精神财富的收获才能越多,获得接近税收治理规律的可能性才能越大。

从税收治理的本质而言,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根本障碍在于:税收治理主体是社会和他人,不是企业自己。众所周知,在这种税收治理环境下,会最大地压抑企业自主创新的欲望,束缚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动。从税收治理的过程而言,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核心障碍可能存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之中。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主体、程序、人员素质、环境等如果滞后,也可能成为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障碍,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效果和质量。如此看,税款的多少仅仅是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一个要素。而旨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各种税收政策优惠和减免,也可能成为“治标不治本”、南辕北辙的自欺性安慰。从根本上说,能否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机制环境,才是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根本要素。

从上述分析看,当前我国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体系十分滞后和不完备,存在系统的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治理主体错位,税收治理民主化进程滞后

税收治理的主体应该是纳税人,这已经成为人类税收治理活动的共识。但是,由于历史的因缘际会,中国税收治理的民主化进程严重滞后,左右中国目前税收体系的主体,仍然是政府,纳税人的主体地位至今仍被悬置着。为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如何征税,何时何地征税,包括税收的用途和效率如何等问题,都不是纳税人能够决定的,而政府作为纳税人的委托代理人,目前却拥有远远大于纳税人实际授予的权力。因为,现行的税制,大多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和出台的,不可能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意志。在这样的税收治理基础环境下,企业自主创新的冲动,自然会被压抑和遏制。在这样的税收治理基础环境下,企业也不可能获得自主创新的制度性支持,因而就缺乏自主创新的原动力、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别说首创精神了。税收治理主体的错位,税收治理民主化进程的滞后,这些都是制约企业自主创新最为根本的障碍,如果这个障碍不彻底清除,全新意义、根本意义上的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努力,都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功亏一篑。

(二)税收法治化整体水平不高,税法质量有待大幅提高

税收法治化的前提是税法的优良,如果一个社会奉行的税法质量不高,其法治化的整体水平就不可高估。税法的优劣,就其结构而言,取决于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大小,取决于其与税收价值符合的程度,以及对征纳行为事实如何规律认识的真假程度。就税法作为社会税收治理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性规范而言,其优劣首先取决于纳税人意志体现的程度与广泛性的大小,是否征得了全体纳税人的同意。如此看,中国目前的税法质量水平有待大幅提高。众所周知,现有税法仅有“三个”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现的,其余都是部门立法。就税收法治化的具体状况而言,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是举不胜举,其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制约与束缚是大面积、深度的。基本状况是:强制过度,干涉过多,自由不足,自主缺乏。

(三)执法公正性缺乏制度性监督与保障,平等性受到挑战

由于制度性监督体系的致命缺陷,事实上,现行税收治理的监督质量和效率十分低下。看似健全的税收内外监督体系,由于缺乏科学的权力制衡制度设计和安排,实际运行中,往往是监督体系虚置,监督效能弱化。特别是在传统人情社会、“官本位”社会的文化与习惯冲击下,监督机制运行效率不高致使一些人接受税法的强制,另一些人则逃避税法的强制,背离了自由的平等原则。结果,更加剧了税法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压抑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激情和程度,致使不少企业宁愿平庸地生存,不愿努力地创新,从而挫伤了整个社会的首创精神,弱化了整个民族的企业竞争力

(四)制度性强制与约束愈来愈细密精细,自由自主性空间日渐变小

在政府主导下的税收治理体系中,制度性的强制与约束偏多,自由自主性不够,原是十分正常的事。而且,基于“有罪推进”的落后法治理念和奖庸罚懒的官僚体制袒护,随着时间的推进,下级税务管理部门,往往为了推卸自身责任,层层细化规则,结果,使得原本就强制过多的税法条文,越来越具体和细密,强制和约束愈来愈多,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制约越来越多,使企业自主创新的自由自主性越来越少。再加上科技信息化手段的迅猛发展和提高,企业愈来愈面对更加具体、细密、精确的监督和规制,其原本拥有的自由自主权力和空间会越来越小。试想,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仅仅应付各级各类的检查和稽查就已经力不从心了,何以侈谈自主创新?如果流年不顺,运气不佳,碰上个别私心较重的“现管”,就更够企业“喝一壶”了。

(五)税收思想自由缺乏及时跟进,税收治理理论欠缺

由于在政府主导下的税收治理体系中,税收思想自由受到体制性的限制,税收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税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缺乏基本的制度性保障和鼓励,创获税收精神财富的动力因此就不大。在这样的现实中,众多税收研究者的刻苦与勤奋、辛劳与奔波,都是为了帮助政府提高公共资源的攫取能力,不断积聚更多的税款。久而久之,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压抑对税收本质精神追寻的冲动,忽视对税收治理根本规律和真理的探求,使整个社会的税收治理满足于低层次的眼前的运作,缺乏对税收治理根本问题的深究,对税收治理大道的皈依。实践中带来的直接危害是,相对主义思潮泛滥,背弃对客观税收治理大道的追求。表现为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以主观性代替客观性,以相对性代替绝对性。结果,致使一次次税制改革,沦落为枝枝节节的修修补补,错失历史提供的一次次改过自新的大好机遇。

(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文化舆论奖惩体系乏力

一定社会的税收文化舆论奖惩体系,无疑也对企业自主创新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鼓励或压抑作用。如果企业自主创新活动能够得到该社会的税收文化舆论奖惩体系的鼓励,那这种企业从事自主创新的活动就会被其他企业效仿,就会带动和激活社会其他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和欲望,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相反,如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文化舆论奖惩体系乏力,就会挫伤和打击企业自主创新的欲望和冲动,压抑企业自主创新的首创精神。

可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背后的税收底气,主要来源于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要加快税收治理民主化进程,力争早日实现税收治理主体的归位。具体说,要通过民主化,解决税收治理的自由问题,使全体纳税人成为税收治理的主体,发挥他们在税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要将为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如何征税、何时何地征税,包括税收的用途和效率如何等问题的决定权归还纳税人,彻底清除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根本障碍。

第二,要切实优化税法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法治化水平。具体说,要扩大税法体现全体纳税人意志的水平,在税法是否得到纳税人同意方面下工夫。着力克服目前税法强制过度,干涉过多,自由不足,自主缺乏的现象。

第三,要强化制度性监督与保障建设,在税收执法的公正性与平等性方面下工夫。具体说,要力争解决税收内外监督体系虚置、监督效能弱化的问题。要解放思想,自觉借鉴现代发达国家在税收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健全的税收监督和保障制度支撑。

第四,要倡导和弘扬“无罪推进”的现代法治理念,减少对纳税人的制度性强制与约束。也就是,要遵照税收自由的限度原则,改变制度性强制与约束偏多,自由自主性不够的现状。要尽量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减少到最低的限度,特别是在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中,要切实建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收服务规范体系,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要鼓励税收基础理论研究,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转变研究重点,调整偏重增强政府攫取公共资源能力的研究思路,探索税收治理的大道真理,为现代税收治理体现的建立奠定科学的税收理论基础。

第六,要优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文化舆论奖惩体系,营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税收文化舆论氛围。

这就是企业自主创新背后的税收底气。可以说,如果缺乏了这些税收底气,也许对个别个性极其突出的企业而言,其自主创新的气势不会影响多大,但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其自主创新的效能都会大打折扣的。

2007.9.11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72.

[2]〔英〕穆勒.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69.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102.

[4]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24.

[5]〔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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