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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现状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正式金融也被称为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非制度金融等。关于非正式金融的定义,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尚未形成清晰的界定。从这一点来看,不同学者的认识可达成一致,即都认为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立的,不受法律认可和监管。世界银行也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那些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按此划分,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也应属于非正式金融的范畴。

第一节 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有关非正式金融定义的描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理论界开始将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划分为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和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正式金融也称正规金融,是指处在官方的控制之下的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正式金融中介体和同业拆借市场、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正式金融市场(谈儒勇,2001),或者指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一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业等)所进行的交易活动(郭沛,2004)。

非正式金融也被称为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非制度金融等。关于非正式金融的定义,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尚未形成清晰的界定。其中最多的是从金融法制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从这一点来看,不同学者的认识可达成一致,即都认为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立的,不受法律认可和监管。但与前所述正式金融相同,存在着非正式金融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活动的区别。如:郭沛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谈儒勇认为,处在官方的控制之外的未被登记的、未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包括货币贷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等非正式金融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都属于非正式金融,它有时又被称为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黑市、被分割的市场或无组织的市场等;张军认为,它是“一个非正规的部门,是指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江曙霞认为,“地下金融”具有处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当局监管之外的特征;张建军等将非正式金融界定为游离于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任森春也将非正式金融表述为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业、居民等所从事的各种金融活动;张宁认为,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Schreiner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没有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的现金回报合同或契约。世界银行也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那些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

在关于对非正式金融定义的描述中,不可避免地论及其功能和活动范围,从以上定义中也可看出不同定义中的一些差别。另外,一些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对非正式金融进行界定,使其内涵更为广泛:

张宁提出了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IF=IF1+IF2+IF3+IF4+IF5+IF6+IF7,其中,IF为非正式金融,IF1、IF2、IF3、IF4、IF5、IF6和IF7分别指犯罪金融、违法金融、地下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民间金融、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并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李丹红则指出,民间是相对于国有而言的,国有的概念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最大股东是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民间即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部分。按此划分,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也应属于非正式金融的范畴。

刁怀宏也从“民间金融”的角度定义非正式金融,认为凡是国有资本不占主导地位的金融安排都可以称之为非正式金融;姜旭朝认为,农村非正式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

二、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

从组织形式上看,我国非正式金融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组织化程度高低不一,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无组织性的民间个人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私人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灵活、方便、额小、范围广、总体规模大、利率水平差别较大。私人间借贷一部分是发生在亲友间的救急性借贷,是非盈利的,另一部分发生在非亲友间,不仅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同档次利率3~4倍。企业间借贷包括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之间广泛的资金交易,具有单笔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相对低等特点,一般集中在生产旺季或是收购旺季流动资金需求量增大时,借贷对象主要是业务往来密切、相互比较信任的客户。而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

(二)合会

合会是现代金融出现之前农村最普及的一种有组织的互助性融资形式,已有上千年历史。合会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广泛地存在着,在国外一般称之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简称ROSCA)。合会因具体交易方式和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拔会、摇会、轮会、排会、打会、聚金会、月会、年会、十三贤会等。虽然合会名目众多,各会都有自己的一套运行规则,但都具有合会的一般特征、遵循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兼具赚取利息和筹措资金两种功能,其特征为自治、民主管理、进入退出自由、自愿参与、高度自给自足、实行自律和自我监督控制、奉行一人一票、一致同意的原则等。合会一般由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比如标会是指会金的使用顺序通过利率竞标产生,而排会是指会金的使用顺序通过抽签或其他方式排定。合会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后,一般即告终结。

合会在我国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省份及香港、台湾地区非常活跃。合会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的基础上的信用组织,会首和会脚互相熟识,会金规模小,利率不高,会期短,互助性强。从这些特点来看,合会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合会无风险,由于合会缺乏严格监督和法律约束,时常出现拖欠还款,进而影响正常运转,形成恶性循环,出现“崩会”。而且还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从事金融诈骗,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银背或钱中

银背或钱中即贷款经纪人,是借贷成交的中介人或中保人。贷款经纪人不以自有资金进行放款,而是利用自己在信息和信用上的优势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进行撮合,使资金借贷得以完成。经纪人发挥着连接资金供求的纽带作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贷款经纪人的介入使金融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扩大了,但也加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四)钱庄

钱庄也是一种古老的民间金融组织,曾是旧中国金融领域的霸主。近年来,在福建、浙江民间金融较发达的地区又开始活跃起来。私人钱庄经营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钱庄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款、城镇居民的消费剩余资金、附近农民存款、集体商业的临时存款以及个别的信托存款等,资金投向基本是本地的个体商业户。一般而言钱庄的存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商业银行。如温州的钱庄普遍从企业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多采用股份制形式,大多集中在乡镇,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范围一般在2公里之内,对前来贷款者的情况较熟悉,便于控制风险。

(五)经营民间借款业务的典当行

典当本来是指出当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物品作为抵押,从当铺取得一定当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连本带息赎回原物的一种融资行为。典当业曾在我国民间金融业中扮演过重要角色,目前国家也赋予了典当业合法的地位。但是,由于大多数民间金融活动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于是,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常常以经营典当业为名,从事纯粹的民间借款业务,甚至与基金会和储金会联手搞“地下钱庄”。

(六)以融资为目的向社会借贷的集资行为

集资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和合资办福利集资等。集资方式包括以劳代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其特点是资金总额大、利率高、期限长。作为一种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筹资方式,集资曾为解决企业资金短缺开辟了一个新途径,但由于一直未纳入国家正规信用轨道,发展不规范,在全国曾多次出现诈骗圈钱案件。近年来非法集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整治,但在一些地区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实体中仍然存在内部集资现象。

(七)民间票据市场

以票据为载体的民间融资形式早期主要存在于票据市场不发达的地区,如山东、山西等地,现在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南方省市发展势头较猛。民间票据市场是一种非银行间的票据流通市场,是票据持有人为了在票据到期之前取得现款,向票据需求人贴付一定利息后进行的票据与现款的交易,其市场主体一般为私营个体企业。交易双方没有任何商品交易基础,视票据票面金额和期限约定不同的利率,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三、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特点

(一)规模大

从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非正式金融规模逐渐扩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亿~8300亿之间。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从1997~2002年,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按窄口径估算依次为1802.07亿元、2003.37亿元、2103.40亿元、1992.11亿元、2061.34亿元、2001.03亿元,按宽口径估算依次为2238.70亿元、2473.01亿元、2622.38亿元、2573.97亿元、2708.75亿元、2750.31亿元。美国花旗银行2005年1月份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04年5~10月间,中国国内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被分流的居民存款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收益更高的民间金融市场。

(二)发生率很高

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人民银行常德中心支行课题组(2001)的调查发现,湖南常德的334家个体工商户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的占76.6%,成为农村融资的主渠道。张胜林等(2002)对50家个体工商户、50家私营企业、200家农户的调查发现,非正规借贷发生率分别为82%、94%和24%。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的69.4%,平均每户借贷1008.6元,其中有息借款占48.8%。按全国2.3亿农户推算,1999年全国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借款额达2300多亿元;2000年的资料也表明,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于私人借贷;而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因此,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

(三)地区差别逐步缩小

从地区结构看,根据调查,得出两种结论:一是认为民间金融最活跃的地区在东部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如浙江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全省经济增量的70%来自民营经济,而该省的民间金融规模也相当庞大;二是认为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非正式金融的依赖性越强。实际上,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制度金融发育的不完善,其提供的金融供给都严重不足,非正式金融所占比重都很大。调查显示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不同之处在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借贷资金的用途有所区别,在经济较发达沿海省份农村或城市周边地区,非正式金融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一些市场型农户或农头企业,借贷资金也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且着重用于第二、第三产业中。而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一些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一些贫困农户或发展中的资源性乡镇企业,依赖借贷资金来保证生产和生活的延续。

(四)主体多元化

农村非正式金融融资主体,包括农户和农村企业。据统计,农作物种植户是主要的借款者,占58%,禽畜养殖户占17%,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占16%;而从农村非正式金融的资金供给者来看,既包括借款人的亲戚朋友、资金宽裕的农民和个体私营业主,还包括专门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甚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了借贷活动。

(五)利率弹性大,高利率占比高

农村非正式金融中,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由于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中,借款期限较短,主要是应付临时生活、生产急需,如季节性的生产资金调剂、建房、婚丧嫁娶等。因而一般为低息,甚至无息。但由于非正式金融的产生一般建立在无法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的基础上,因此,高利率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年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多。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山西省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大多集中在12%~30%,极个别达到40%;而浙江省温州市、山西省朔州市的高利率信用借贷额分别约占当地民间融资总量的90%、80%。[1]实行高利率的农村非正式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间集资、私人钱庄以及某些合会。

(六)由隐蔽走向公开,逐步呈现专业化趋势

主要是指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出现了较为规范的非正式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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