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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1 我国科技贷款发展的总体情况我国科技贷款从最初的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很长的阶段,科技贷款演进规律受到金融环境及科技环境的变化、市场化进程、政策支持和金融创新的驱动。科技贷款的创新主要表现在科技银行的设立以及科技贷款产品的创新。上海市科委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4.2.1 我国科技贷款发展的总体情况

我国科技贷款从最初的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很长的阶段,科技贷款演进规律受到金融环境及科技环境的变化、市场化进程、政策支持和金融创新的驱动。

总体上我国科技贷款的发展历程可以分成五个阶段。

萌芽阶段:1980年—1984年7月。科技贷款基于科技委托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方面的实践,探索出了浙江模式、湘潭模式、襄樊模式。主要为地方性探索或试点,总体规模和单笔规模都很小。

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8月至1989年。工商银行提供了大部分的科技贷款,扮演着“科技银行”的角色。科技贷款规模扩大、品种丰富、贷款供给主体多元化。全国推行阶段。

高速发展及风险累积阶段:1990—1997年。工商银行角色进一步加强,占商业银行科技贷款的74%,非银行科技金融机构例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异军突起;科技贷款风险积累,削弱了银行发贷款的意愿。

调整阶段:1998—2005年。银行业进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阶段。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被取消。科技贷款规模、机制、内涵、供给主体方面均有所调整。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对科技贷款支持力度增强,“统借统还”贷款应运而生,对科技贷款企业的关注也调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再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尽管政策频频出台,但是商业银行仍然缺乏开展科技贷款的意愿。此阶段,科技贷款呈现出五大特征,一是开发性金融的大力介入;二是科技支行模式在全国的探索;三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苏的试点;四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大力推广;五是基于互动的科技贷款创新不断涌现,如投贷联动、银保互动等。

科技贷款的创新主要表现在科技银行的设立以及科技贷款产品的创新。

科技银行的设立方面,2009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成都银行分别在成都设立了高新支行,仅江苏省就成立了15家科技支行。2011年10月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在上海筹建中外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获银监会批准。

关于科技贷款模式的创新,北京银行2010年启动中小企业“信贷工厂”模式试点,借鉴工厂流水线的操作模式,明确划分市场营销、业务操作、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支行配合营销经理、信贷经理,分行派驻风险经理和风险官,实现了营销与操作职能的分离,提升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处理效率。

2009年,江苏省设立了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该专项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发生的贷款损失,且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须担保,只需把第三方知识产权质押和非足额房产抵押。

杭州市以政策性科技担保为核心,引导银行信贷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从信贷到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联合区、县(市)政府推出“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资金,分担融资风险,改善区、县(市)科技金融环境,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初步形成以科技担保为核心,“银投合作、城乡联动”的科技担保贷款机制。

上海市科委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从初创型企业到小巨人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特色,寻找到最合适的银行融资方案。“3+X”的科技信贷体系渐成规模。

4.2.2 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总体情况

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9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20世纪90年代是创业风险投资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呈现出几个明显特征。由计划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事业化、投资项目以科技为导向。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启了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第三轮,掀起了一股创业风险投资的热潮。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的鼓舞下,先后出现了大量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中心。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短短几年时间里,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由原来的近20家增至200多家,创业风险资本额由近30亿元增至500多亿元。

从2002年开始,在世界经济发展放缓以及国际创业风险投资热潮减退的影响下,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也进入了一个调整时期,与此同时,中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界期盼的创业板在2002年并没有启动。

在经历了之前的低迷后,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和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也受到股市火热的影响,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自2007年开始又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新阶段,机构的数量、管理资金总额、投资总量等方面都有了大幅上升。

在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方面,中央政府全力促进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以上海等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也频出新政,这些政策法规与制度设计对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中国创业投资的实践活动也相应地推动着政策层面的完善与调整。2011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对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规定影响国家安全的标的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外资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终止当事人交易。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这是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尝试,标志着参与试点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PE)有了一条投资境内企业的“直达通道”。2010年,按照上海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上海市政府设立了30亿元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年多来,引导基金的运作顺利推进。2011年4月,引导基金已与正赛联、创新工场等首批12家基金签约,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两大领域内的种子期、早期创业企业。截至2011年9月30日,引导基金首批12家合作创业投资基金全部按照原定计划完成募资协议及报批,首批基金总规模约为40亿元,引导基金承诺出资约为8亿元。2011年11月,引导基金与天增地长、达晨、亚商、华枫清洁能源和大学生创业接力基金等第二批6家专注于早期创业投资的基金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成立的基金投资方向为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五大新兴产业领域。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有力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新兴战略性产业培育与孵化,是上海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4.2.3 我国科技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情况

1994年我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1997年进一步深化,国有银行建立统一法人体制,商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银行完全拥有放贷自主权,由于科技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强、抵押物少等特点,银行取消了科技贷款科目和指标,科技企业发展很难获得融资。

在当时股票发行采取指标制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只能通过“买壳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然后再通过增发和配股实现融资目标。资本市场也逐渐开始向科技发展打开了大门。

1998年发行了第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1999年我国第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研硅股)成功上市融资,这两个事件代表了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新的科技金融工具平台。1999年,创新引导基金设立,这一新的基金运作模式丰富了当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财政型科技金融支持的手段。

在高新技术企业登录主板市场的同时,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创业板也开始了漫长的历程。2004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标志着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肩负着为创业板市场建设积累经验和打下坚实基础的使命。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同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首次创业板发审会,当日有7家公司上会接受审核。

2001年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行,俗称“老三板”市场。由于市场缺乏流动性,“老三板”市场仅仅出现短暂繁荣,三板市场公司转到主板上市难度很大,多年来一直处于资本市场的边缘,备受冷落。2006年,中国证监会计划把三板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在解决退市公司和两网公司股份转让问题的“老三板”之外建成一个“新三板”市场,支持科教兴国战略,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股份转让和融资问题。2006年10月25日,中科软和北京时代正式公告定向增资,这标志着“新三板”融资大门正式打开。之后,“新三板”的定向增发每年放行1~2家。这是“新三板”市场最大的变化,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健全了市场的融资功能,一批高科技企业获得了发展急需的资金。2009年8月11日,久其软件成为“新三板”第一家通过IPO登陆深圳中小板市场的公司,久其软件的成功上市刺激了资本追逐“新三板”市场的公司。“老三板”的目标是完善退市制度,而“新三板”开始承担起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主战场的重任。

4.2.4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总体情况

我国科技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尝试摸索阶段

2006年及以前的中国科技保险具有区域性、不成熟、规模小等特点。最早的科技保险起源于1991年湖南省阮江市,该市保险公司共承保18项科技风险项目,承保金额达1.8亿元,该保险为800万元科技贷款提供保证保险。1992年湖北省保险公司和武汉技术市场推出了科技保险业务,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如《科学技术开发保险条款》《技术交易保险条款(试行)》《科技成果推广条款》,这些险种业务由武汉技术市场负责审查交易合同、技术归档、项目评估以及出现保险事故后的查勤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本省及外省的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全额技术保险。

2004年7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对出口产品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在承保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提供支持。

2)起步试点阶段

2007年1月8日,保监会、科技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该通知从政策上提出首批6种保险险种进行试点运营,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六个险种。其中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上述六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在发展模式上,《通知》提出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并由保监会、科技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和火炬创新试验城市中选择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试点启动当年,全国即实现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约15.87亿元,风险保额超过685亿元,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100家,科技保险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1.75亿元。

2007年7月,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苏州高新区被科技部与保监会选为首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我国保险业同科技界及地方政府联合创新发展科技保险的模式开启。2008年9月,科技部与保监会通过联合通知确定将上海市、成都市、无锡市、沈阳市与西安国家高新区、合肥国家高新区作为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创新试点城市,上海科技保险市场正式形成发展。

3)推广阶段

2010年3月,科技部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放宽了科技保险的准入条件,标志着科技保险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4)融合创新阶段

(1)2010年7月,淘宝网和华泰保险联合针对淘宝卖家推出退货运费险, 4个月后,华泰保险又将此险种向淘宝买家开放。买家在购买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时,也可在“立刻购买”或“购物车”页面选购运费险,与货款合并支付。后续一旦发生退货,运费将由保险公司赔付。

(2)2010年8月底,阿里一达通与中国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推出“阿里巴巴虚拟信用卡”,国外买家可申请使用“信用卡”与国内卖家进行交易。该“信用卡”依托一达通平台这一创新型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一站式提供整合型外贸物流(通关、运输、仓储、口岸)和资金流(外汇结算、人民币结算、外汇核销、出口退税、贸易融资、外贸金融衍生产品等)服务。在这一电子商务平台上,保险保障需求被进一步开发,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类似于贸易信用保险,一般适用于对下游企业法人客户以赊销方式或准备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一旦海外买方出现状况,国内中小企业(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多元化险种体系逐渐形成。截至2012年底,中国开展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有22项,既有同国际常见科技保险险种相类似的险种,也有适应中国国情的特殊险种。①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②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③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④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⑤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⑦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⑧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⑨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12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3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14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15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16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7高新技术研发营业中断保险;18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20进口预付款保险;2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2其他保险产品及服务:出口票据保险、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外派劳务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国际商账追收、资信评估服务、保单融资服务。

5)科技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13年6月,我国政府为鼓励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2006年9月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规定,目前的六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3)《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 194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六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2.5 我国研发发展的总体情况

2008—2013年,我国科技研发经费支出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从2008年全社会研究经费支出461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61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从1.54%提升到了1.83%,总量居世界第三位。2012年全社会科技研发经费首次突破万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4%以上。研发人员总量达320万,居世界首位。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6000亿元,高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0万亿元。科研的产出也大幅地增长。在科学研究方面,我国的国际科学论文和专利的授权总量已居世界的前列。我国科学论文发表的数量居世界第二位,被引用的数量也位居世界第七位。我国发明专利的授权量目前居世界的第三位。申请国际专利增速的排名名列世界前茅。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4764亿元。

4.2.6 我国科技金融环境发展的总体情况

为了给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近年来,中央政府有关部委和金融机构陆续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联合推动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工作》《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金支持政策及财税政策。

目前,我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一体两翼四层”信用担保体系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处于主导地位,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一般设立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对象也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又无法获得银行商业贷款的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是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由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一般设立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商业性担保机构以企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实行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只是其担保业务之一,多设立为企业法人。截至2009年末,信用担保机构达到5547家,筹集担保资金3389万亿元,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额已达10796万亿元,累计达1.1万亿元,共为11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一体两翼四层”的信用担保体系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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